中文名 | 贵州省节能减排研究会 | 外文名 | Guizhou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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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贵州省 | 成立时间 | 2010年7月31日 |
宗 旨 | 推行节能减排 倡导低碳经济 |
推行节能减排 倡导低碳经济
一、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对节能减排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咨询、认证等工作,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对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管理、技术、经济措施的运行情况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各领域企业的意见和需要完善的建议;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推进节能减排行动主要内容的贯彻实施;四、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和社会团体有关节能减排的行业统计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委托;五、定期发布环境监控报告,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六、组织推动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七、组织会员企业赴国内外先进地区考察、参观、学习,汲取先进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节能减排资源市场;八、组织编辑、出版、发行节能减排领域内部刊物,同时创建贵州节能减排网站,大力宣传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改革创新经验的交流;九、承接企业委托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组织编写项目预可研、可研或项目核准报告以及项目节能和环境评估,协助项目寻找融资渠道等相关事宜;十、承领企业委托办理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项目的资料组织,并代理向省内和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2100433B
2010年7月31日正式成立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
研究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部、培训部、对外联络部、CDM项目部、项目评估认证部、四新推广部、节能减排技术指导中心等。我会还分别邀请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顾问委员会、节能减排专家委员会、环境监控委员会,便于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建筑节能工程论文 摘要: 简述了新时代条件下, 社会主义农村住宅节能减排的重要性, 并结合 杭州周边农村的具体情况,结合具体的技术,给予了一定的展望。因 为实施程度未知, 尚不能分析最后的实际节能减排效益, 只希望对将 来的实际措施能有所启迪。 关键词:农村住宅;设计;节能减排 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的重要性。 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其核心是使人 们的才智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人与人、人与自然能够协调相处。 改革开 放以来,随着各项改革策略的贯彻实施, 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无 论工农业经济还是城乡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国家发展全面步入小康阶段。 但 同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使得城乡经济的历史地位并未彻底改变, 城乡居 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农村教育、卫生条件并未带来如期的发展, 农村经济的 可持续发展理念并未得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英文名称: The Building Market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BMDRA。
第二条 研究会是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民政厅注册,由从事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上述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中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人员自愿组成、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河北省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河北省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研究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研究会建立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地址:石家庄市靶场街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我省监理、造价咨询实际和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提供研究成果,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发展,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与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举办有关的法律、法规、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和技术业务水平。
(五)组织开展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讲座、论坛、经验交流、学术交流和合作、学习考察,建立专家库、师资库,提供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咨询和服务;
(六)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组织与研究会有关的评奖活动。
(八)编辑出版发行《河北建筑市场研究》会刊、培训教材、培训课件、业务知识相关图书,编印相关资料,建立研究会网站,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九)完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研究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从事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其他相关执业资格、具有中专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的监理、造价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由研究会印制的《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办理备案并统一颁发《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
(二)享有研究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研究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研究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案;
(五)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积极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研究会如实反映所需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五)服务社会,扩大影响,推动建筑市场发展;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研究制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或修改研究会会费标准;
(六)审议提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半数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在换届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因故不能正常召开时,可采取电视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讨论和决定研究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或除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组织的会长办公会议为研究会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讨论并决定研究会重要工作;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计划。
会长办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和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研究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社会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利息;
(五)举办各种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章程的修订,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研究会修订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研究会的性质为全省性房地产方面的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有专门从事房地产学术研究的理论工作者、科研机构的专门研究人员及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士和实际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