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 地 点 | 贵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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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职能机构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党委书记、厅长:周文
副厅长级:吴月平
副厅级:尹晓勤
党委委员、副书记:杨真贵
党委委员:黎平、肖才忠、郭强、王春、张文伟
(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勘查、采矿活动。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报告备案制度。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五)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进入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发现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暂扣其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六)对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有关的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结果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告知探矿权、采矿权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其勘查区、矿区范围内的矿业秩序,发现他人在自己勘查区内勘查或者在自己矿区内采矿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报告。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地质勘查、采矿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注有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主要内容的标识牌。标识牌式样及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建设、开采情况进行测绘或者及时采用技术手段在地面展示矿山建设、开采情况。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绘制采剥工程平面图,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当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一)矿山处于建设期间的,每6个月提交一次;
(二)矿山处于生产期间的,每3个月提交一次;
(三)矿山停止建设、生产的,在停止建设、生产时提交一次;在恢复建设、生产前提交一次。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委托有地质勘查和测绘资质的单位进入涉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矿山进行实地勘测。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地勘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委托他人,不得对外披露有关勘测信息及成果。勘测工作结束后,应向委托人提交客观真实的勘测报告及有关资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勘测报告及相关证据,审查矿山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配合措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照、资料供其查验、复制的;
(二)拒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者提供虚假说明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在地质勘查、采矿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主要内容标识牌的;
(二) 不按规定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或者采剥工程平面图的;
(三)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单位进入矿山现场实地勘测的。
第十九条 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对其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不配合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职责。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履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承办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履行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承担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履行全省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履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九)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组织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指南,认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和矿产地管理;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和结果备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履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履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履行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使用的职责。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施全省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
(十五)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绩效考评。指导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 ,加挂贵州省测绘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第一级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二级省: 在省和自治区里面:国土资源厅 在直辖市里面: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厅一个级别。第三级市:国土资源局(处级)第四级县:国土资...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 邮编:230088 电话:0551-62553000 传真:0551-62553111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址:合肥 蜀山区 黄山路619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附近的公交车:10路、118路、158路、44路、20路、650路、652路、665路、48路、653路、651路等。打车合肥市出租...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负责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厅发文件的涉法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和分析国土资源管理、供需总量平衡、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提出相关政策、规划和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各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承办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国土资源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省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缴、核算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七)建设用地管理处。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办需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质;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
(十)地质勘查处。
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地质勘查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具体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和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承担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及探矿权市场。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审批的具体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工作;调处采矿权矿界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矿产品运销环节和采矿权市场;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床工业指标和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及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矿产地管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收缴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和重要矿产品价格信息报告。
(十三)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古生物化石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负责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重大灾害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接警、灾情分析、应急方案拟订及上报工作;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组织认定和指导地质遗迹保护区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监管工作,组织地质遗迹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和省级地质公园的建立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四)测绘项目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省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审核测绘技术规定;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拟订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性指导意见;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
(十五)测绘行业管理处。
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格;受理测绘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黔的测绘事项;组织管理和保护测绘标志。
(十六)科技宣传外事处。
拟订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计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成果的推荐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对外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新闻发布和法制教育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目标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承办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承办上级安排及厅组织的本系统出国人员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筑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2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管理人员6名,工勤人员9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监察局),为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的执法监察机构,履行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的职责。核定事业编制33名、总队领导职数3名,其内设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有直属单位16个,分别为:
1.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2.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监察局),为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的执法监察机构,履行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的职责。
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会计结算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供会计服务。
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电子政务化提供管理和服务。
5.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工作提供服务。
6.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提供勘测规划服务。
7.贵州省国土资源技术信息中心。为厅正属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国土资源、地质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8.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服务。
9.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土地整理技术服务。
10.贵州省土地登记事务所。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规范土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土地登记技术服务。
11.贵州省第一测绘院。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国土资源基础性测绘保障与技术服务。
12.贵州省第二测绘院。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国土资源基础性测绘保障与技术服务。
13.贵州省第三测绘院。为厅属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测绘保障服务。。
14.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和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15.贵州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测绘产品、测绘仪器和测绘职业技能提供检测和鉴定服务。
16.贵州省地质资料馆。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开展地质资料研究和管理,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7.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保护地质环境,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 [2006]46 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 知》 (国发[ 2005]28号 )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5]9 4 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 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 根据《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的通知》 (黔高法[ 2005]92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的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
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一、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渠 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 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二、全省主汛期实行 24小时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 值班时间为 每年 5月 5日至 7月 15日(包括节、假日);其他时间段,遇持续 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实行 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 设立专门地质灾害值班室,保证值班时间有人值守。 三、地质灾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每年 5 月 1 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 带班领导由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负责指导处理和解决 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问题,随时与值班室保持电话联系,随 机抽查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原则上为厅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人员不足可借(聘) 用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或抽调厅有关处室人员,
一、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情况。
厅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省级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同时,我厅还将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列入2010年对9个市级国土资源局和12个省厅下属国土资源分局的考核目标,加大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力度,大力促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加大硬件投入,完善软件设施,继续巩固以电子政务为支撑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再次大规模改版优化省级门户网站,提升网站的信息公开和交流互动功能,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度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活动中荣获第二名,在参评的47个省级部门单位中,我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得分指数”名列第三。
三是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运行良好,信息公开场所运转正常,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稳定,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矿产、土地、地质环境、测绘等各项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公开,圆满完成了2010年度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2010年,我厅继续以电子政务为支撑,依托改版完善的厅门户网站、《贵州国土资源公报》、《贵州国土资源》、新闻发布会、办公区电子公告栏等载体,多渠道多层次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是增强网站信息公开功能,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改版后的省级网站首页共设置6个导航栏目、16个版块、5个相关链接栏目。增设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咨询”、“电子信访”、“网上调查”等与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栏目,丰富了网站内容,增强了网站的互动功能,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厅发规范性文件、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测绘管理审批结果等群众关心信息的自动关联发布,并可多角度查询,厅门户网站2010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00余条(其中按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分类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类50余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类100余条;土地管理类500余条,资源开发行政许可类1500余条;机构人事类20余条;其他类型400余条),政府信息页面访问量约80余万人次。
二是利用《贵州国土资源公报》、《贵州国土资源》等各类载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相关的重大管理信息、重要统计数据、重大事项情况、重要决策决定、重要科研成果。
三是购置大型信息发布屏、信息查询机等信息公开设施,主动公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及具体行政审批信息,确保主动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在电子公告栏等设施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每年约5000条。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我厅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设置专门的咨询场所,明确了“窗口受理、处室办理、厅办审查、窗口回复”的工作程序,专人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待社会公众查询。
2010年,我厅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0余件,全部依法进行了答复,无不予受理情况,由于相关收费标准未出台我厅没有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信息公开工作得到申请人的普遍好评,也没有引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查询1000余人次。
四、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国土资源厅一直高度重视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新完善服务设施,大力推进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存在的不足有: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阳光”工程,由于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间不长,随着国家公开要求的不断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系统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依法从维护群众知情权,服务行政相对人,促进阳光行政的高度做好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随着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和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为规范开展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水平还不平衡的, 2011年我厅将继续将编制完善本级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工作程序、责任评价等制度建设工作列为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考核内容,以考核促进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总之,2010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我厅在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继续努力工作,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在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实践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建全机构,创新工作,大力推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2010年,在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国土资源厅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88号)要求,现将我厅2010年度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二)健全工作机构。为规范和推进国土资源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我厅成立了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分别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厅科宣处负责政务公开的对外宣传事宜,厅信息中心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负责对外接受政务信息查阅及办理依申请公开业务。厅机关各处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府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一批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点的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二是逐步完善对外公开机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解决进度。同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务动态,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三是加大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继续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对10个市级国土资源局的考核目标,以目标促公开、以公开促工作,大力推动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政策宣传、依法告知、舆论引导、环境营造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和保障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四)更新完善工作指南和目录。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我厅法规处牵头,厅各处、室(中心)配合,对工作指南和目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促进了国土资源工作的稳定健康开展。
(五)加强公开平台建设。信息公开场所正常运转,服务设施完善,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分类齐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相关的矿产、土地、测绘、地质环境等各项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公开,切实维护了国土资源服务对象的知情权,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信息支撑。
(六)强化学习宣传。一是集中学习,安排业务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班和结合个人自学等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教育,2017年参加培训班1次。二是通过编印《贵州国土资源公报》、《贵州国土资源》杂志,使干部职工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工作动态,学习新文件精神。三是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深入开展有针对性、有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行动,使国土资源工作广泛地被社会各界所了解,有效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严格考核。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420号)要求,对全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向国土资源部推荐了5个优秀县(市)国土资源局。年底由厅领导带队分头对9个市级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考核目标,重点考核了政府信息公开完成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体现了10个市级国土资源局,2个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均认真落实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 。
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017年,我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了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要点。
(一)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我厅门户网站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矿业权审批的信息自动关联发布,同时按照“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的要求,及时将许可处罚信息在贵州诚信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贵州)同步公示。我厅一直积极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全部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
(二)动态调整并公布权责清单
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政府法制办 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公布贵州省55家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我厅权责清单已完成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按照省审改办《关于开展2017年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9月7日,我厅建议取消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土地登记”两项。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9号)要求,2017年11月9日,我厅已提出取消 “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登记证补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要求,我厅积极推动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基本完成了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执法人员名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2017年,全省国土系统,进入平台单位(102家)、开展抽查活动单位(89家) 、开展随机抽查(338次)、随机检查对象(1281户)、随机选派执法人员(1074人次)、抽查结果公开(993条)。下步将继续加强指导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另外我厅将按照部省要求积极对国土资源部所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与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贵州诚信信息网充分衔接,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大力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
我厅一直积极配合省政务服务中心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按要求优化和完善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内容,按要求编制录入除许可事项之外的其他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已编制报送了我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我厅信息公开场所运转正常,服务设施不断完善,门户网站政府政务公开专栏设置更加合理,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矿产、土地、测绘、地质环境等各项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公开,切实维护了国土资源服务对象的知情权。
1、我厅高度重视信息化、网络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建成了包含全部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在内的省、市(州)、县三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厅电子政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订阅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
2、2017年度,全面优化省市县“一张图”管地管矿防地灾,二代电子政务平台与政府协同办公系统无缝集成。进一步升级改版厅门户网站。编制并实施信息系统安全规划。同时,按照《贵州省省级网上办事大厅暨省市县三级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责任书》要求,对国土资源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行了优化和更新。
3、公众服务网站首页设置了部门概况、政务公开、办事服务、互动平台、执法监察、测绘地理信息、信息化建设等6个导航栏目,设置了图片新闻、新闻动态、重要公告、国内要闻、行业要闻、省厅公告通告、地县公告通告、在线视频、政务公开、热点专栏、办事服务、专题专栏、互动平台、市场信息、执法监察、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等20多个版块,设置了省内政府网站、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省内资源国土链接、开发区国土资源等5个相关链接,增设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主要发布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项目审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信息和从业单位资质信息。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子网站改版升级工作。增加和开通场景导航、地图服务、采矿权到期预警、探矿权到期预警、意见征集、贵州国土资源.微博、测绘成果目录查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地图.贵州等栏目和服务,使得厅网站交互功能迈上新的台阶。我厅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共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约38431条,共收到网民来信4856件(回复4850件),其中:在线咨询3292件(回复3291件)、厅长信箱852件(回复852件)、举报信箱456件(回复452件)、电子信访231件(回复230件),其余未回复的来信来询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和程序正在办理中。
4、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1号) 中“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权力运行、完善权力监督为核心,积极引入标准化管理理念和方法,以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精神,我厅决定集中行政审批、审管分离、一站式服务,2016年11月成立了行政审批处,集中入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处集中办理我厅32项政务服务事项(13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类、7项行政征收事项),而原行政审批处室负责行业管理和审批过程监管,真正意义实现了集中办理、审管分离、一站式服务。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精简审批报件,我厅及时修订了《集中办理服务事项告知单》、《集中办理服务事项流程图》,同时制定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商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切实构建了“五位一体”的行政许可标准化体系,使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评价规范化标准化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