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实施日期 | 2016年6月6日 |
广州市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保障办法》),而目前广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本次获原则通过的可谓是升级版的公租房保障政策。这一升级版惠民政策衔接广州2015年出台的扩面政策,将公租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为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预留了政策空间。同时,还把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障办法》以原《试行办法》为基础,以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居住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以及“适度扩面惠民利民与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努力开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和改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水平。《保障办法》共8章53条,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等内容。
《保障办法》还进一步体现政策的人性化。其中提出适当照顾孤儿,将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使符合条件的孤儿能尽早实现“住有所居”。政策还拟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满足申请人家庭团聚的愿望,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办法》还提出房屋分配照顾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方面的实际困难,明确在分配入住时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1
扩大保障房覆盖面
延长租赁合同期限
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为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预留了政策空间。广州市住房保障办透露,广州市公租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去年底已经调整,调整后,3人家庭收入线准入标准从原来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3元/年调整至29434元/年(2人家庭调整至32377元/年,1人家庭调整至35321元/年),调整幅度达42.4%。
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拓宽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适当照顾孤儿,将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使符合条件的孤儿能尽早实现“住有所居”。
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
关怀“新移民”,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满足申请人家庭团聚的愿望,促进社会和谐。
“新移民”未成年子女
调整为
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保障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便于其逐步积累家庭财富、逐渐摆脱贫困,进而退出住房保障,使公共资源能循环可持续发展。
3年延长至5年
2
结合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
以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分档计租
明确租金标准除了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之外,还需要结合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使租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负担。其中,对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分档计租。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原来广州保障房的租金是统一征收,但根据不同的困难群体给予补贴,“但后来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公租房实物配租不能给补贴,所以在2015年广州出台的《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要分档计租,本次《保障办法》修订时将《实施意见》纳入其中。”据悉,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共分6档计租,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0%~70%。
租金优惠
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延续以往做法,按优惠租金计租,对于双特困家庭,按1元/平方米优惠租金计租。
此外,记者此前获悉,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除了可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方式外,还可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在租赁补贴方面,未来,广州将建立健全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办法》还明确规定,双特困家庭轮候期间可领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开始,即可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期间先行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以便能尽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
租金免交
房屋分配照顾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方面的实际困难,明确在分配入住时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3
公租房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办法》还规定要主动公开公租房的建设计划、分配政策、分配对象、退出情况等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公开透明运行。与此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开外,应当予以保密。
4
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公租房建设
《保障办法》还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增设专章,并对其投资方式、土地供应方式、支持政策、供应对象、租金标准、运营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引导、发挥民间资本的强大作用。
据悉,广州拟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用人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主要向公租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而且,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
据悉,《公租房办法》共8章53条,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等内容。
衔接2015年出台的扩面政策,将公租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将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
新办法将孤儿独立申请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并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还将优化租金标准,梯度收缴租金。其中,对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分档计租。
新办法对准入审核程序及退出机制,均进行了规范。在退出机制上,新办法结合各区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期满审查难以有效推进的问题,着重规范保障对象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以及未按期进行期满审查的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期满审查程序。
在广州市豪贤路195-197房地产大厦东楼10-13层
就是国家建立,产权为国家所有,租赁给个人的住房。
去你所要申请的地区房管所拿申请表、那里的人会具体教你如何填写、祝你好运!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发 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十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建设标准、 租金标 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 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 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1 -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 2010? 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 知》(粤府办, 2012? 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 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 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 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 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 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和从化)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办法》保障的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2015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按该细则申请保障。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答: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6.目前政府确定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限额标准如下: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1 1.2 35321 35321 2943 18 2 1.1 32377 64755 5396 33 3 1 29434 88303 7359 46 ≥4 0.9 26491 105963 8830 60
备注: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7.哪些住房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9.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及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1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要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保障对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何时能享受住房保障?
答: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
12.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领取租赁补贴?
答:《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实施。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轮候期间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持有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失效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三证”仍然有效的,可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日期自“三证”有效当月起计算。
《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前,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处于轮候期的双特困家庭,也可根据《办法》规定按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
(1)2016年7月前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7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2016年7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8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3.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目前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补贴系数 双特困家庭 1.3 低于或等于15600 0.9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4795 0.7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35321 0.5
区域补贴系数:
户籍地 补贴系数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 1.1 白云区 1.0 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 0.9
(从化、增城区的区域补贴系数研究确定后将另行公布。)
14.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15.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交多少租金?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详见下表: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租金缴交标准 低于或等于10800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高于10800,低于或等于15600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0663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高于20663,低于或等于24795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29434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高于29434,低于或等于35321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16.特殊困难群体在缴交租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1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期限是多少?
答: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届满的,仍按原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执行至期限届满。
18.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至期限届满。
19.原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需要退房吗?不腾退的如何处理?
答: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
20.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增加、失业等),怎么办?
答: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什么情况下要退出保障?
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2.保障期间,住房保障部门会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查吗?
答: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同时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23.期满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保障资格和标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并批准资格。
24.保障对象进行期满审查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答: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
25.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26.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程序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7.不按规定参加期满审查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8.保障对象不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如何处理?
答: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处理。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哪些?
答: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违约、违规的行为有: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依据本《办法》,违约行为还包括: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31.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三十六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四十八、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未及时整改的,按约定解除合同。
32.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
理?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3.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哪些人供应?
答: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34.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计收租金?
答: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后实施。
35.如何查询住房保障申请事项的审核进度?
答: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
(1)网络查询:访问http://121.8.226.93/gzfsq/gzfspjdcx.action查询申请审批进度信息。
(2)电话咨询:可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4国土城建”。
(3)现场咨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住房保障部门 地址 办公电话 越秀区 越秀区吉祥路28号 83370416 荔湾区 荔湾区宝源路95号 81055433 海珠区 海珠区宝岗路润田雅苑润田商务写字楼B座506 62393979 天河区 黄埔大道中166号2楼209 85543791 白云区 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 36500260 黄埔区 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黄埔建设大厦4楼 82375900 开发区(原萝岗区)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汇星路81号A栋房管处 82113258 番禺区 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312房 84633374 花都区 花都区公益大道39号 37736514 南沙区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 39912016 增城区 增城区光明西路108号 39912016 从化区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 37906678 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 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 83195555
36.如何查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
答:公众可以登录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gov.cn/gzgov/fgzc/zdly_list4.shtml)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gzcc.gov.cn)查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和从化)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办法》保障的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2015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按该细则申请保障。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答: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6.目前政府确定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限额标准如下:
家庭组成 (人口数) |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限额(元)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 ||||
1 | 1.2 | 35321 | 35321 | 2943 | 18 |
2 | 1.1 | 32377 | 64755 | 5396 | 33 |
3 | 1 | 29434 | 88303 | 7359 | 46 |
≥4 | 0.9 | 26491 | 105963 | 8830 | 60 |
备注: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7.哪些住房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9.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及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1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要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保障对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何时能享受住房保障?
答: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
12.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领取租赁补贴?
答:《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实施。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轮候期间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持有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失效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三证”仍然有效的,可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日期自“三证”有效当月起计算。
《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前,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处于轮候期的双特困家庭,也可根据《办法》规定按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
(1)2016年7月前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7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2016年7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8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3.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目前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补贴系数 |
双特困家庭 | 1.3 |
低于或等于15600 | 0.9 |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4795 | 0.7 |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35321 | 0.5 |
区域补贴系数:
户籍地 | 补贴系数 |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 | 1.1 |
白云区 | 1.0 |
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 | 0.9 |
(从化、增城区的区域补贴系数研究确定后将另行公布。)
14.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15.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交多少租金?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详见下表: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租金缴交标准 |
低于或等于10800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
高于10800,低于或等于15600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0663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
高于20663,低于或等于24795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29434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
高于29434,低于或等于35321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
16.特殊困难群体在缴交租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1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期限是多少?
答: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届满的,仍按原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执行至期限届满。
18.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至期限届满。
19.原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需要退房吗?不腾退的如何处理?
答: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
20.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增加、失业等),怎么办?
答: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什么情况下要退出保障?
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2.保障期间,住房保障部门会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查吗?
答: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同时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23.期满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保障资格和标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并批准资格。
24.保障对象进行期满审查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答: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
25.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26.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程序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7.不按规定参加期满审查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8.保障对象不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如何处理?
答: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处理。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哪些?
答: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违约、违规的行为有: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依据本《办法》,违约行为还包括: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31.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三十六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四十八、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未及时整改的,按约定解除合同。 |
32.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
理?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3.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哪些人供应?
答: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34.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计收租金?
答: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后实施。
35.如何查询住房保障申请事项的审核进度?
答: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
(1)网络查询:访问http://121.8.226.93/gzfsq/gzfspjdcx.action查询申请审批进度信息。
(2)电话咨询:可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4国土城建”。
(3)现场咨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住房保障部门 | 地址 | 办公电话 |
越秀区 | 越秀区吉祥路28号 | 83370416 |
荔湾区 | 荔湾区宝源路95号 | 81055433 |
海珠区 | 海珠区宝岗路润田雅苑润田商务写字楼B座506 | 62393979 |
天河区 | 黄埔大道中166号2楼209 | 85543791 |
白云区 | 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 | 36500260 |
黄埔区 | 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黄埔建设大厦4楼 | 82375900 |
开发区(原萝岗区) |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汇星路81号A栋房管处 | 82113258 |
番禺区 | 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312房 | 84633374 |
花都区 | 花都区公益大道39号 | 37736514 |
南沙区 |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 | 39912016 |
增城区 | 增城区光明西路108号 | 39912016 |
从化区 |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 | 37906678 |
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 | 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 | 83195555 |
36.如何查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
答:公众可以登录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
穗建规字〔2020〕1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