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目的1 |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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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2 | 节约能源 | 目的3 | 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 |
修改时间 | 2018年2月13日 |
1.价格按2004年一季度市建委苏建价(2004)2号通知补差。 2.材料价取定:标准砖32.5元/百块;KP1多孔砖51元/百块;240*115*115砼多孔 砖200元/M3即63.48元/百块;...
新型墙体材料 盖房子与建筑是一体化的,保温与建筑同寿命的,用海容模块建造房屋,冬暖夏凉,抗震防潮耐盐碱,综合成本低,施工周期短,施工简单,劳动强度小,对施工人员技能要求不高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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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 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 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 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 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的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 )具体负 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业经 2005 年 9 月 8 日市政府第 43 次常 务会议讲座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 合利用资源,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应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与此相关的 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 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 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 源、规划、税务、财政
第95号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二年四月四日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节约能源、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并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省、市(州)、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墙改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各级墙改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各级墙改办应当定期到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各级墙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粘土实心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制定粘土实心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第十一条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除道路、桥梁、管道、给排水设施,农田水利,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气、废物”综合利用,助残和希望工程助学项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本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专项基金分级征收。中、省直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收取的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上缴省、市州。
专项基金必须用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省里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非承重墙和围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墙改部门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