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潘远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舾装件制造与安装;船舶改装与拆除等。

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时间 2009年11月24日 发照时间 2017年03月08日

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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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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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论是以船舶所有人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为船舶经营行为,船舶经营人应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为社会生活发达的结果。其主要作用在于私法自治的补充及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船舶所有人正是以支付酬金为代价,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运营船舶能力,在船舶经营方面,使船舶经营人代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来最终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

在《合同法》未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代理制度强调代理的公开性,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本人)为之,只有这样,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才能直接归属于本人。合同法的制订适应了代理制度国际统一的趋势,借鉴了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灵活性,于402条、403条规定了隐名代理及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但应强调的是,据《合同法》 48条、49条及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即使在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也应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基础。

在船舶委托经营场合,船舶所有人通过下面两种不同方式完成其授权:

1、船舶所有人自己不经营船舶时,将船舶经营人的名址登记于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营运证书,公示于大众,在这种情况下,可完全不考虑船舶的实际情形,而认为被登记之船舶经营人已获得授权。

2、当船舶经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承担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且船舶的占有、使用权能已移转于船舶经营人时,船舶所有人事实上已完成了授权行为。因为尽管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但授权仍可通过合同形式为之,该种船舶经营合同同时具有授权证书的效力。

船舶经营人既然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而代理的核心是通过代理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在实践中,真正重要的问题是确立第三人与谁建立合同关系。

船舶经营人已被登记于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营运证书,且可合理推知第三人已知晓该种登记时,无论船舶经营人是以船舶所有人名义还是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因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合同直接约束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如前文举A例,甲、乙、丙三公司均为我国法人,乙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因登记的公示效力使第三人丙公司知道或法律可推知其应当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据《合同法》402条,燃油供应合同的当事人应为甲公司与丙公司。

在船舶所有人并不自己经营船舶,又未将船舶经营人予以登记或即使登记而不能要求第三人知晓该登记时,区分船舶所有人订立合同的名义,合同当事人分别为:

船舶经营人以船舶所有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在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间生效,船舶经营人仅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

船舶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船舶经营人属于合同当事人地位,应对该合同负责,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与船舶经营人。但是在该合同中,船舶经营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不稳固,在下列情形下发生变动:

1、当船舶经营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船舶所有人不履行义务时,船舶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披露第三人,船舶所有人此时有权介入合同,并可直接对第三人提出请求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行使介入权后,船舶所有人应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即因船舶所有人行使介入权变为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但在船舶所有人的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默示条款相抵触或第三人因信赖船舶经营人的资信而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仍为船舶经营人与第三人。

2、当船舶经营人因船舶所有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船舶经营人应向第三人披露船舶所有人,第三人发现船舶所有人后,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合同义务或向船舶所有人起诉,也可以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合同义务或向船舶经营人起诉,但是上述两种选择互相排斥,第三人一旦作出明确选择,就不得而知再行变更。2100433B

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是船舶经营人的主要权能。我国《海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所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张湘兰等主编《海商法论》中认为,“经营人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人、经纪人等”。台湾海商法专家张新平教授认为:(operator)营运人在航运实务上包括以自有船舶经营航运业务者、计时、计程佣船人、船舶租赁人及其他经营航运业务者。由此可见,学者们对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对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都未对船舶经营人概念、船舶经营人责任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以挂靠单位为经营人,有的以管理单位为经营人,有的仅仅借用具有水运资质的单位的许可资质而以其为经营人,等等。

【发布日期】1989-02-14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穗府(1989)21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建筑报建的审批效率,强化建筑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和维修(不需报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务。

上述建设活动,涉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需专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也可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申报事务。

第四条凡使用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办理报建,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五条建筑报建特许人必须熟悉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服务。

第六条“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审查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设计单位代表组成。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任组长。

第二章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条件

第七条具有城市规划专业、建筑设计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或市政建设专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自学成才者,并有从事设计工作不少于五年资历的规划师、建筑师或工程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考核合格后,领取《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凡持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证书的设计单位,可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办理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建筑报建特许人的配备一般为:甲级设计单位六至十五名,乙级设计单位四至八名,丙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三名,丁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二名。同时持有规划和建筑设计证书的单位,只作一个单位配备名额。如需调换或补充缺额的,须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底办理一次。

第九条建筑报建特许人调出原设计单位,其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设计单位收回资格证书,上缴“资格审查管理小组”注销。所缺空额,原设计单位可申请递补。

第十条凡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临时设计资格证书,在广州市承接单项工程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不般不配备建筑报建特许人,其建筑设计应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

第三章 责任、权利及收费

第十一条建筑报建特许人的责任:

(一)熟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和四至环境条件;

(二)全面了解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意图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要求;

(四)根据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设计规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和文件;

(五)服从和协助规划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行违章处理;

(六)维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原则下,尽量满足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正当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权利: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设计和承办建筑报建手续的必要证件和有关资料;

(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设计作出修改决定;

(三)代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了解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和内容;

(四)对违反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有权拒绝签字,直至拒绝承办建筑报建手续;

(五)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提出有关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或超越报建业务范围的要求;

(六)对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如认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单位直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建筑报建特许人每人每年应缴交“建筑报建特许人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设计单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收缴和管理,作为管理、考核、奖励建筑报建特许人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凡因违反本规定而被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如由原设计单位申请递补空额,并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同意递补者,应重新缴纳“管理基金”。

第十五条建筑报建特许人实行有偿服务,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计收手续费。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计收;超过一万五千元按一万五千元计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筑报建特许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应建立建筑报建特许人工作管理档案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定期作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直至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等奖惩决定。

第十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表扬。每年表扬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个人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报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且此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章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审理建筑报建特许人承办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含方案),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退案处理。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应注明各建筑物的类别和各层、各部位使用功能的;

(三)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文字说明,或者文字说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四)未按设计要点和《实施细则》安排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和面积,或者文字说明的面积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五)设计图尺寸与实地尺寸不符,建筑间距尺寸差误超过5%的。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条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对该建筑建特许人给予批评、处罚。如达五次者,给予书面批评;累计达十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十五次者,给予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如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而进行工程施工的,或虽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但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要求不符而构成违章建筑的,除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该设计单位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

凡因建筑报建特许人责任而构成违章事实累计达三次的,对该建筑报建特许人处以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而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可推荐非本设计单位的人员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该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全部无效,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并处以骗取资格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已承办建筑报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手续费的5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已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不得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如有违反,并已造成施工事实的,对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如又造成违章建筑事实的,还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撤销该设计单位一名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不得再行增补。如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有直接责任的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除承担该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的罚款外,另行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5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的10%的罚款。个人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违章处罚款项,纳入“管理基金”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属县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制度,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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