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外文名 |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of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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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 正处级 [1] | 机构属性 | 政府工作部门 |
现任领导 | 黄杰 [1] |
州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环保总监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另行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和责任清单。
全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管理体制调整事宜另行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州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州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州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州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州重特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州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配合环境资源税征收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水污染防治计划,负责跨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州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州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州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州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州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生态环境厅对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州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州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范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州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州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州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全州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州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受州政府委托,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统筹谋划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目标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承担州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后勤、安全、保密、档案、印章、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发布、舆情应对、爱国卫生、史志编纂、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访、维稳、综治工作。承担全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内部目标考核与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办理州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州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迎接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反馈问题整改协调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标准科。组织起草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 组织起草全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两法衔接”、依法治州、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普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组织立项、起草、协调和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科。组织编制全州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全州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工作。承担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州大气、机动车、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全州大气环境持续达标规划。承担大气污染源来源解析,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大气固定源、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排污权交易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州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州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承担城市、工业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县(市)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七)土壤与固废环境科。负责全州土壤、固废、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组织实施全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经营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八)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科。承担全州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州生态环境质量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承担全州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承担生态安全、县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等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污染事件应对及后续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指导全州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牵头推进全州生态环境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州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州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全州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牵头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十)财务与审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全州环保项目策划、包装和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负责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部署。指导全州环保项目筹备、招标、实施、验收、内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参与推动绿色采购、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选任、培训教育、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工作。归口管理全州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奖励。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开展环保系统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对工作作风的投诉。负责系统党务工作。负责帮扶联系村脱贫攻坚、联系社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州委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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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3日起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黄杰
州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州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县(市)生态环境机构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设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理塘、巴塘、稻城、乡城、得荣、道孚、炉霍、甘孜、色达、德格、新龙、白玉、石渠生态环境局,规范名称为“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由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为正科级;各生态环境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组织编制县域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县域污染物减排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负责县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落实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
开展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县域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落实县域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负责县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州生态环境局派出各县(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事项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 7月 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年 7月 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年 9月 1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 委会 2010年 8月 10 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 2月 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 7月 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美丽的格桑花草原是 甘南藏族自治州 夏河县桑科草原上一块光彩夺目的宝石, 是蜚声中外的 旅游胜地。 草原的夏秋, 碧草连天。 座落在大夏河畔的拉卜楞寺以其雄伟壮丽的建筑、 奇异 的佛教艺术瑰宝和盛大的佛事活动, 吸引着虔诚的信徒和中外游客。 当你骑着骏马在草原上 飞驰,当你骑着牦牛在大夏河畔徜徉,可以饱览 “天苍苍,地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 ”的壮美 景色。夜晚,围着草原上燃起的篝火,与藏族同胞手拉手翩翩起舞,将为你留下永生难忘的 欢乐。格桑花草原旅游, 充满了独具特色的藏族风情。格桑花旅游部还开辟了赛马场、 牦牛 场等充满魅力的旅游项目,热情地欢迎来自四方的游客 美丽的格桑花大草原,有瀑布倾泻而下, 每年夏季冰雪消融, 一股股水流沿崖壁飞泻, 像千 万匹白练飘然而下,飘飘洒洒,到了秋天里格桑花漫山遍野地竞相开放。草原与山、河、湖 密切相处,藏传佛教古寺点缀其间,更添了些神秘和诱惑。 甘南饭
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景红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39号),设立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务局 (简称州水务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机构,隶属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