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08日 |
---|---|---|---|
生效日期 | 2015年07月08日 | 文书字号 | 发改法规(2015)1544号 |
效力级别 | 联合发文 |
政府综合试点侧重探索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竞争、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试点的重点任务:一是构建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引导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有序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确保本地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功能定位,依法合规运营,并推动平台之间功能分离、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二是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动本地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由现场监督转变为在线监督,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实现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举报处理,建立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三是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宣传贯彻和能力建设,完善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在线接受咨询和意见建议。
交易平台试点侧重探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技术创新、优化流程、规范程序、专业运营、统一标准,实现与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外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对接并交换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注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形成一批电子招标投标创新成果。本批政府综合试点应每半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12月提交总结报告。
各政府综合试点之间,以及政府综合试点与交易平台试点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政府综合试点区域内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按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允许依法建立的各类交易平台对接交换数据。试点交易平台应当在试点期间通过检测认证,并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对于交易平台请求接入政府综合试点区域内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有关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技术保障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试点单位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督促检查试点工作,对试点不力的单位,进行提醒通报,对通报后仍达不到试点工作要求的,取消试点称号。试点结束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典型创新成果和经验的,转为创新示范点,并向社会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的总体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招标投标与互联网相融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通过试点推动建成一批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鼓励、引导和带动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架构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促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和市场规范化发展。
现在这种平台比较成熟了,很多都还不错
北京微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这个公司我之前咨询过,觉得他们技术支持做得不错。
电子招标中 能直接根据企业的资质情况 识别出企业是不是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质同时需要企业在系统上 连接设备 刷项目经理的卡片 确认参加此项目刷卡成功 可以打印出报名的回执单电子招投标公告中会要求参与的单...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分为政府综合试点和交易平台试点。其中,政府综合试点根据各地区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基础,以及部门和地区推荐和申报,分批开展。本批试点在总结深圳市、昆明市先行先试经验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广州市、宜宾市,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推荐和申报。交易平台试点由各地方、有关行业协会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推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确保公开透明规范。
本批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的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2100433B
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巡礼——国信创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一、平台总体介绍 国信创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由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造的第三方电 子招标与采购交易平台。 该平台作为国家首批招投标交易平台试点, 致力于打造规范化、 专 业化、智能化的全流程第三方招标与采购交易平台。 国信创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从 2015 年 6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2015 年 9 月正式与国 家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对接,成为首批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交易平台; 2016 年 3 月, 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 CA认证中心对接,实现 CA互联互认; 2016 年 6 月,与公共服务平台 联合实现共享注册,统一登录服务; 2016年 8 月,平台又对接了公共服务平台的开标保障 服务,进一步解决非投标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2016 年 12 月,平台成功通 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工作,并取得检测机
1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的市场化、 专业化和集约化建设和运营, 及时发现交易平 台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市场, 拟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领示范交易平台技术改造和建设。通过试点,推动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关于 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 (发改法规 [2014]1925 号)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树立样板、形成示范 效应,促进交易平台改造和建设, 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 化、无纸化、规范化。 (二)引领示范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通过试点,形成一批 功能定位准确、市场化运营程度高、专业化能力强、集约化规模 大、运营合法合规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运营机构, 形成交 易
甘政办发〔2015〕1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确定我省为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政府综合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和我省实际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立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有序推进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场交易项目电子化监管的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我省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完善防控机制、诚信体系建设等制度,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实现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和省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二)阶段性目标。
2015年,完成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研发建设工作;开展进场交易项目电子化监管试点工作,积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2016年,完成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推广和使用工作;完成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建立全省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二、任务分工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解决好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总体推进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完成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和建立省内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推进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导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及运行。
(二)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修订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诚信记录管理办法、“黑名单”等制度,清理本行业不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本行业与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推广和使用工作,并按照“谁查处、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推送本行业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记录、行政处罚、合同履约等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组织开展好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电子化监管试点工作,创新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
(三)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改造完善本市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本市州与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配合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金昌市、酒泉市、武威市、白银市、天水市、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新区分局要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认真组织开展省市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工作。
(四)有关企业。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成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完成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完成本单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改造完善工作,配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靠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处室,靠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承担此项工作的责任处室、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反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备案。各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反馈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汇总后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提交总报告。
(二)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检查验收。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及时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按照《甘肃省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创新示范点建设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