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 | 文 号 | 国土资发〔2003〕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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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 国土资源部 | 发布时间 |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四)准确摸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项目区的确切界线和项目区内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五)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制定土地所有权s、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在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2/3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六)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七)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土地权属调整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九)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国有农场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十二)提高认识。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代表最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出发,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不能有畏难情绪,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落实到文字材料。
(十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真正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开发整理。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各级政府不能片面理解“谁投资,谁受益”,不能与民争利,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十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时,应附具土地权属管理方案。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权属管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及有关规定,安排土地权属管理经费。地籍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确认、权属调整方案审核、土地变更登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2100433B
国土资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现就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你的内容不是很详细,应该用市政“人工铺装碎石底层”计价是可以的吧。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组织设计 应该 是 施工单位 技术人员的工作,不是 预算造价人员的 工作哦。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单位主要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包括:(1)调整农地机构,归并零散地;(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5)复垦废弃土地...
几年来,垫江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综合经济效益,改善了生态环境,做到了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当前社会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吉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遇到了较大的问题,应该及时的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城市化建设与土地开发保护之间的矛盾。本文就结合当前吉林省土地出现的一些问题,展开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建设原则,具体整理方针的探究。
本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系列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研究”、“农村土地权利种类、内容研究”、“土地开发整理权属问题调查”等专题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 本项目围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以全面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问题调查为依托,提出了符合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实践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整类型、方法,总结了土地开发整理不同阶段权属管理的工作要点,提出了权属管理的对策措施,形成了权属调整的规范标准。 2.研究目的 明确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权属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土地权属调整的系列问题进行认定和规范,形成指导权属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和规范农村土地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3.研究基本思路 通过理论分析与国内外土地权属管理实践经验总结,采用全面调查和典型试点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问题和类型,从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两个角度,提出权属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形成指导权属调整工作的政策建议和行为规范。 4.主要研究成果 (1)《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2)《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部据此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 (3)《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案例》; (4)《手册》应用评估报告; (5)《我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研究》等多篇调查研究报告; (6) 多篇核心期刊论文。 5.成果应用情况 研究期间,成果先后在8个省(市)开展试点、12个省(区)进行应用,对指导地方制定权属调整规范、强化权属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如湖南、广东等地出台了专门的权属管理规定。成果验收后印发全国,得到广泛应用,为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为规范权属调整行为、维护农民权益提供了保障。 2100433B
【学员问题】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的验收规定?
【解答】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告》,采取室内验收与室外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验收。
1、室内验收:听取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的汇报,评价土地调整方案;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土地登记等有关材料。
2、室外验收:实地抽样查验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土地权属界线应与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上标注的一致。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为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
二、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本清单,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信息,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
三、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依职权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和审查结果。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