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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许可证专用章。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每季度末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同时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许可内容、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应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点企业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其他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
五、为确保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质量,省发证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市县发证企业由市县监测站负责监测。
省环保局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市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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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材料:排污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流程:去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年检表格,填好后,盖上公章,可能还要带相应的资料,年审公告里有说明,再带上排污许可证证去环保窗口办理。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 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 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 都必须事先向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 证手续 ,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 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制度。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 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 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2—3份。 3 、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规范排污许 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 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 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 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 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 放 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城市污水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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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北京市、天津市等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提前一年核发,共核发排污许可证846张,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无锡市、连云港市、中山市、东莞市、清远市和吴忠市等非重点城市,完成了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关键之年,按照《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2019年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总结借鉴先进经验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借鉴36个重点城市采取的提前摸底排查、加强宣贯培训、集中填报审核、按期调度督办等经验,因地制宜,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二)加快做好清单摸底工作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清单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区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分类及所在行政区域、处理规模。
(三)加快完成核发任务
2019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总体应完成50%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底全部完成。其中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天津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在8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暂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建立台账,并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实行挂账销号。
(四)强化来水和排水信息审核
各地核发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要求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水处理厂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量,强化纳管企业清单、收水范围、污水管网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等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二、强化证后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证后监管,全面开展持证污水处理厂按证排污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排污
36个重点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严厉打击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不按证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应于5月底前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在11月底前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一轮无证排污检查。对于无证污水处理厂,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纳入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关工作。
(二)开展证后管理工作
36个重点城市、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及渤海沿岸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及时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5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重点核查许可限值的合规性以及纳管企业名单、收水范围、废水排放去向(含入河排污口信息)等内容的完整性,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同时还应检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进水口和总排口的水质自动监测和数据联网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上报情况。
(三)推动许可数据应用
积极探索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的联动管理。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排污口专项行动的结果,以长江水质不达标流域、城市黑臭水体为重点,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数据以及自行监测数据,倒查污水管网建设、纳管企业排污等情况,逐步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污与超标区域水环境质量的响应关系,建立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我部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证后管理开展等情况,加大督办力度。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部将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的培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污水处理厂的培训,并通过媒体等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实施要求。
(三)加强抽查调度
我部将开展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证执法情况调研,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将结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19年4月底前上传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清单;5月底前上报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和无证排污等检查结果;11月底前上报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检查结果。我部将从2019年7月开始逐月公布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18日印发 2100433B
关于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林水利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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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排污总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保局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省环保局发证重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经研究,定于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从浓度控制改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双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2、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
(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8)排污费缴款回联。
二、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省环保局发证企业包括:
(1)省级重点污染源;
(2)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以煤、油、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容量(含)6MW以上电力机组;
(4)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从河北省环保局网站下载。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组织工作。务于2007年4月30日前告知本辖区排污单位主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及各级环保部门的受理权限。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临时)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将所需数量于4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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