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印发机关 |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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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日期 | 2021年8月28日 | 发文字号 | 司公通〔2021〕15号 |
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商标权利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七、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2100433B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为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
二、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本清单,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信息,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
三、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依职权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和审查结果。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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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个人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委托书应公证,但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委托书无须公证的,抵押人委托书可以不公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不核对原件;
3.抵押权注销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天星镇人民政府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实际开具(核发)证明材料名称 |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1 | 婚育证明 | 证明该妇女(包括外出打工人员)在本乡镇具体的生育情况而开具的婚育证明 | 无 | |
2 |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 是否评定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及人口信息等情况开具的证明 | 无 | |
3 | 违纪证明 | 用于入党、工作及干部提拔开具的证明 | 无 | |
4 | 是否违反计生条例证明 | 证明其是否违反计生条例 | 无 | |
5 | 无土地使用证证明 | 用于电力公司安装电力设施开具的证明 | 无 | |
6 | 低保证明 | 证明其是否为低保对象 | 无 | |
7 | 家庭困难证明 | 用于学生申请补助及低保对象家庭的犯罪份子民事赔偿开具的证明 | 无 | |
8 | 林权证过户证明、林木砍伐申请 | 因某种原因原林权证应过户给别的农户,须双方详细相关资料而开具的过户证明;申请砍伐林木而开具的证明 | 无 | |
9 | 办理一、二孩准生证 | 结合相关条件及规定,办理生育一孩、二孩准生证、结婚证、生育间隔年限而办理的生育证 | 无 | |
10 | 耕地分户证明 | 因家庭分户、耕地需要分开,将土地承包面积进行分户而开具相关证明 | 无 | |
11 | 学生外出就读证明 | 该生在我镇就读情况、就读学校、班级等开具的证明 | 无 | |
12 | 精神病证明 | 经资质医院鉴定,证明有精神病而开具的证明 | 无 | |
13 | 办理房产证 | 按相关规定,上报办理的个人房屋产权证 | 无 | |
14 | 死亡销户证明 | 因某种原因死亡需到派出所销户而出具的该死亡人员的详细证明 | 无 | |
15 | 社会保障证明 | 用于参训人员创业贷款申请开具的证明;养老保险注销、继承、认证、挂失、补办开具的证明;就业失业人员贷款及保险购买开具的证明;大病医保报销开具的证明 | 无 | |
16 | 优抚人员证明 | 用于登记在册的优抚人员因病减免、保险开具的证明 | 无 |
来源: 天星镇人民政府 | 编辑:田谊
当事人申办劳动合同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作为用人单位的招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招聘单位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3)招聘简章、招聘条件及与招聘有关的文件;(4)劳动合同文本等。
作为劳动者的受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院为其出具的体检合格证;(3)其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出具的求职证、待业证,或者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停薪留职证明或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的证明;(4)应聘用方要求,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有关法律,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种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即可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反之,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合同,或者招聘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一)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应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注重劳动合同所反映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反映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不同的社会制度,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劳动关系主体问题是社会主义合作与互助的关系,彼此不是对立的。虽然我国还存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等,但在这些关系中,其主体部分是公有制企业中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劳动关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具有某种雇佣性质,但由于劳动者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也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等同看待。
(二)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又称双保合同,是由工会代表企业全体劳动者与企业就有关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经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在于:
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工会,而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的内容通常限于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集体合同约束一个企业的所有职工,而劳动合同则只约束签约者个人。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辅相承,是调整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导法律行为,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公证人员决不能将集体合同混同于劳动合同,它们对公证的要求不同,这是合法进行劳动合同公证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