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改价格 | [2008]2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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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 | 2008年9月11日 |
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尚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
今年(2008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是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二是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取暖锅炉是人工作业或微电脑全自动控制,采用热水循环泵循环锅炉和暖气管道内的热水达到供暖要求的热水锅炉,取暖锅炉由锅炉本体、加热器、配电箱及电脑控制器组成,辅机有循环泵、烟囱等组成。该设备广泛适用于政府...
供暖应该是特指冬季生活采暖吧 供热指的范围更广泛吧 比如工业生产活动等 两个词涵盖的范围不一样
在现实供热工作中,供用热质量应分为供热质量和采暖质量两部分,供热质量是指供热企业按照标准核算的与其产品能够达到标准的质量,采暖质量是指热产品通过用户的采暖设备表现出来的质量形态。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供热...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发生大面积停供热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进行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经济运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出台的供热价格调整措施,必须与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办法同步实施。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供热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要求。
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2008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各地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前,要拟定详细、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供热企业存在的困难、调整供热价格的必要性、政府财税方面采取的配套措施以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太钢矿业公司尖山铁矿生活区采暖供热系统的改造,针对管网系统失水量、管网的水力工况平衡及计量装置在采暖供热系统中的应用提出了一些看法。
采暖供热系统的应用浅析工业设计论文 摘要: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电力峰谷差的拉大, 燃煤锅炉采暖受到严格限制, 而其他采暖 形式,如燃气采暖、电动采暖和蓄热的应用,开始受到关注。本文对热电联产、燃气锅炉、 电炉、电动热泵以及蓄热的应用前景做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采暖 蓄热 应用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人们要求保护环境、净化天空的呼声日益增高, 而北 方冬季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采暖燃煤锅炉所排放的粉尘和有害气体。 与此同时, 许多 地区电力出现了相对过剩、 电力峰谷差不断拉大的现象。 例如,东北电网系统的最大峰谷差 已是最大负荷的 37%,而华北电网已达峰负荷的 40%[1] 。为解决电力系统的这种供需矛盾, 电力系统用户侧和发电侧均采取了一定措施。 在发电方面, 一大批初投资巨大的抽水蓄能电 站、运行费昂贵的燃油燃气尖峰电站相继建成并投入调峰运行, 甚至一些高参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气象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0号)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调查,确定城市内涝致灾临界雨量。2013年底前,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现有防涝设施、受纳水体、管网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工作,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积水深度等情况,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城市雨量站和雷达估测降水技术,确定城市易涝地带的致灾临界雨量,为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二、搜集整理数据,修订公布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为确保暴雨强度公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气象局依托省气候中心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各地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公布,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普查过程中,要及时搜集、整理和上报公式修编所需基础数据,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争取政府投入,加强重点部位监测系统建设。各地要以冀政办〔2013〕10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气象部门要针对城市交通干道、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城市雨量监测站。排水防涝部门要在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积水深度监测装置和信息显示提示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2013年底前,监测系统和安全警示标识覆盖面不低于50%,2014年汛期前要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沟通合作,完善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各级排水防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积水易发地段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视频、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
五、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排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试先行,应用数字化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气象局
2013年7月26日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我省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今冬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正常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城市供热工作平稳运行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市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今冬供热安全稳定。
(一)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吸取去年冷冬的经验教训,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要按照天气变化情况,做好提前供热准备,做到按天气供暖,确保供热质量。对供热用煤储备、设备运行状态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完善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做好与煤炭、铁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燃料统筹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冬季用煤充足。
(二)建立供热应急处置及预警机制。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供热事故要有预见性,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必要时政府要采取接管措施,防止发生弃供、停供和大面积停热事故,影响居民正常采暖。
二、加强领导,提高供热管理及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供热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各类设备、仪表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管网是否有堵塞现象,确保供热系统高效运转。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技能。大力开展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耗能的供热设备,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河北省供热行业服务标准》,确保用户采暖温度、质量符合要求。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和服务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要及时督促予以改正,对恶意停止供热或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置。
三、认真抓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一)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9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天津市召开了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各设区市政府主管领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供热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供热计量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全面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
(二)确保改造项目运行稳定。各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及试水工作,确保改造项目在今年采暖期间运行稳定。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采暖期间改造项目的系统调试、维护、技术交底等运行管理工作,为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三)做好今冬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新竣工建筑和改造后的既有建筑,满足热计量收费条件的,今年采暖期要全部按照各市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22个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县城要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今冬采暖季要全部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2100433B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