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做好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发改运行〔2015〕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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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5年05月11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商务局:
按照国家和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全省将继续深入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2015年工作目标
根据《2015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5〕34号)和《河北省2015年控煤歼灭战行动方案》(冀节减办〔2015〕)7号),2015年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是:
(一)型煤保供体系建设方面,力争2015年8月底前,全省105个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1500万吨以上,实际保供能力达到700万吨以上,同时年内力争再确定50个洁净型煤建设项目。
(二)煤炭源头管控方面,出台全省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力争年内开工建设1到2家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项目。
(三)型煤和配套炉具推广方面,全省2015年(含2015年至2016年采暖季)推广使用洁净型煤700万吨,其中城市(城中村)及周边100万吨,乡村600万吨;配套推广型煤专用炉具20万台。
二、各市年度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要求,今年新增的8个直管县(市)相关工作目标不单列,仍包含在原所在设区市,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解。
(一)洁净型煤保供目标(依据项目运营情况):
石家庄140万吨、承德20万吨、张家口40万吨、秦皇岛20万吨、唐山70万吨、廊坊45万吨、保定60万吨、沧州50万吨、衡水45万吨、邢台65万吨、邯郸100万吨、辛集15万吨、定州30万吨。
(二)洁净型煤推广目标(按完成替代率35%计算):
石家庄85万吨、承德35万吨、张家口40万吨、秦皇岛25万吨、唐山65万吨、廊坊40万吨、保定100万吨、沧州70万吨、衡水45万吨、邢台75万吨、邯郸85万吨、辛集15万吨、定州20万吨。
(三)型煤专用炉具推广目标
石家庄2.5万台、承德1万台、张家口1万台、秦皇岛0.5万台、唐山2万台、廊坊1.5万台、保定3万台、沧州2万台、衡水1万台、邢台2万台、邯郸2.5万台、辛集0.5万台、定州0.5万台。
(四)重点区域散煤替代目标
2015年,廊坊市、沧州市全面完成散煤替代,唐山市、保定市力争完成散煤替代(4月16日环保部组织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办公会议,将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沧州六市(2 4)确定为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点区域,提出更为严格的治理要求)。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已倍受关注,对今后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设区市、直管县(市)要认真梳理一年来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不足,研究应对举措,确保完成任务,重点组织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1.按照国家要求,到2017年底,对民用燃煤要实现全替代,其中洁净型煤替代90%以上,其余部分由无烟煤、兰炭等清洁煤替代。按照这一目标,结合各地近期出台的能源替代方案和工作实际,各市县要对2015年至2017年(重点区域四市对2015年至2016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细化确定分年度的型煤项目建设计划、散煤替代目标(以2017年散煤消费量为基数,洁净型煤替代率依次为35%、65%、95%以上,重点区域四市按照国家要求确定替代进度)、替代范围、保障措施等,列出详细时间表和路线图,5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型煤产配体系建设步伐
全省已确定的105个型煤建设项目中,已有38个项目通过验收并拨付建设补贴资金。今年项目筛选上报和验收工作将从2015年5月份开始组织实施。请尽快对本辖区型煤项目建设情况逐一进行摸底,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2.对在建项目,督导企业开工建设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争取尽早竣工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对工程已竣工、已通过试车运行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县安排验收时间表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需要进行质检人员培训的,统计好人数后将名单一并上报。
3.已确定的型煤建设项目中,未动工或进展缓慢,到2015年8月31日仍无法试车运行、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建设补贴资格,上报省财政厅收回补贴资金或调整企业目录。
4.对今年拟申请新增建设项目,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完善申报材料(组卷)并逐级呈文上报申请,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5月份将完成年内第一批上报项目筛选工作,力争6月份确定资金补贴计划及项目建设名单。
5.对验收标准部分内容修订后尽快下发,其中型煤质量指标按照新地标执行,型煤年生产能力验收标准也将略作调整。
6.洁净型煤保供目标要分解到县(市、区),再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分解落实到型煤企业。
(三)加大型煤和炉具推广力度
7.尽快逐级分解下达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确保推广目标分解细化到居委会和村委会。
8.尽快制定出台2015年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配套推广补贴方案,上报当地政府审批。
9.督导型煤企业立即着手开始生产线调试,购进储备原燃材料,为尽快开工生产做好准备。
(四)强化煤质源头管控
10.做好两标宣贯实施工作,会同质监、环保等部门,对本地煤炭生产企业、燃煤企业(单位)、煤炭经营企业、型煤企业等分批次组织做好两标文件(冀发改运行〔2015〕367号)的学习、培训和指导工作。
11.开展民用散煤市场集中整治,从5月15日到6月15日,会同环保、质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辖区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铲除无证无照散煤经营网点,全面封堵烟煤、劣质散煤及其制品的运输、囤积、销售和使用,造出声势,形成震慑,为洁净型煤推广扫清障碍。
12.研究制定本地煤炭物流发展规划,谋划建设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参与,加强与省的对接,做好项目储备。
13.拓展优质煤源渠道,5月中下旬将组织各大煤炭企业、煤炭经销商和型煤企业面对面对接,提前做好摸底和调研,组织企业参加。
(五)完善质量监督和财务稽查工作制度
14.对型煤质量务必从严要求。型煤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配合质监部门,切实督导型煤企业按照质量标准生产合格产品。建立省及市通报制度(黑名单),定期通报质量不合格企业名单,严格进行处罚,屡教不改的取消保供资格。
15.对型煤价格补贴资金发放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通过公示、举报、稽查等手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虚假填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
16.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乡村墙体广告、乡村广播站等)对散煤治理的重要意义、清洁煤燃烧优点等加大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树立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为大气污染防治做贡献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 2100433B
地毯还是非常有用的,可以降低家庭的噪音程度的,比如你看电视也是可以吸收噪音的呢,而且走路也更舒服的呢; 1用吸尘器全面吸尘 2稀释清洁剂,也可注入水箱 3在地毯上全面喷洒清洁剂 4作用10-15分钟...
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五)合理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完善交易机制,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公布除西藏外全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基本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覆盖,推进建立与输...
总结正文,一般可以有这么几种形式:【一】1、工作回顾;2、工作分析(通常就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3、下一步工作思路、打算;【二】1、工作概括;2、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重点工作开展情况);3、工作...
本文旨在从实际操作层面,结合笔者七年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工作实践经验,总结了做好公司治理工作的关键要素,以期促进公司合理有效运转。
1 关于做好 2011年冬期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1 年度即将进入冬期施工,为保证在建工程冬期施工的质量、安全 和施工进度,顺利完成生产任务,现将《河南五建集团冬期施工措施》印 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所承建工程的自身特点、进度安排和工程所在地的具体 气象条件,结合相关规范,制订切实可行的《 *** 项目(单位)冬期施工方 案(措施)》,经本单位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 严格遵照执行。 各单位编制的冬期施工方案 (措施)应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在 建工程应于十一月底前,新开工程在施工之前,通过公司综合项目管理系 统上报。) 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冬期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杜绝因施工措施执行不 力、准备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工程管理部将从十一 月下旬开始,通过巡检、考评,对冬期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京建发〔2016〕9号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5〕61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工作范围
在本市已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含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报送时间和数据时限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纸介及网上资料的申报工作,企业填报数据时限均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各项统计数据。
三、报送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及验证码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点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5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网上报送成功后,用A4纸打印出调查表网页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签名,将纸介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不用报送,但企业需准备上述资料以备查)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西南角)一层C岛6号窗口。审核中如发现有错误,企业应当在网上修改后重新打印申报。
初次登陆的用户用初始化密码888888,初始化验证码1111,企业登陆系统后在“我的信息”处更改用户密码并打印验证码卡,再次登陆时用新密码和验证码卡对应的值进行登陆。已经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无法登陆的,请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
四、统计工作组织与实施
招标代理统计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审工作机制,按照“分类管理,统一上报”方式,对企业填报的各种调查表式进行分类审核,由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统一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统计工作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填报时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同时应按时上报,逾期未上报的市属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流程对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同时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逾期未上报的中央所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联系人:徐志华、王婷;联系电话:59958815、59958813)
京建发〔2016〕6号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5〕62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工作范围
在本市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报送时间和数据时限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纸介及网上资料的申报工作,企业填报数据时限均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各项统计数据。
三、报送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点击“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5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网上报送成功后,用A4纸打印出调查表网页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相关负责人签名,将纸介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财务报表、缴税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不用报送,但企业需准备上述资料备查)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西南角)一层C岛6号窗口。审核中如发现有错误,企业应当在网上修改后重新打印申报。
初次进行网上资料申报登陆的用户或需要查找用户名及密码的用户请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电话联系查询。
2015年监理工程结算收入大于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还须报送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及税收证明的扫描件(图片格式为jpg)。
四、统计工作组织与实施
监理统计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立联审工作机制,按照“分类管理,统一上报”方式,对企业填报的各种调查表式进行分类审核,由建筑业管理处统一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统计工作要求
各工程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填报时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同时应按时上报,逾期未上报的市属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流程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同时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逾期未上报的国资委所属企业,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联系人:徐志华、王婷;联系电话:59958815、59958813)
2017年12月15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乡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方案提出,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补贴时间暂定为3年,补贴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以下为方案全文:
新乡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和《新乡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洁净型煤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措并举”的原则,实行“以补促治”的方式,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居民购买洁净型煤的价格。通过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用于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洁净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区域范围为新乡市所辖县(市)、区因客观因素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等使用洁净煤居民(不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禁燃区范围内的用户)炊事、采暖使用洁净型煤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
全市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节能炉具和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办法
(一)补贴标准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补贴时间暂定为3年,补贴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全市洁净型煤销售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
(二)补贴办法
1.型煤生产企业负责在乡(镇、街道)建立洁净型煤销售配送网点。配送网点建设要封闭储存、环保达标。
2.使用洁净型煤居民要持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购买型煤凭证到销售网点购买,每户每人限购800公斤,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向燃煤用户开具发票。
3.村委会(居委会)结合洁净型煤用户登记结果,开具多联单票据。票据分别由型煤生产企业、销售商、燃煤用户、村(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散煤办存档备案,洁净型煤配送企业负责将型煤配送到户,并向燃煤用户开具收据。
4.村委会(居委会)在洁净型煤配送企业配合下,将财政补贴区域内洁净型煤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及购买人签字和收据(多联单票据)和村委会(居委会)认定凭证等情况登记汇总,将汇总情况报各县(市)、区散烧办。
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散烧办审核结果拨付洁净型煤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对四个主城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补贴50%。对各县(市)、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由市财政设立奖补资金,按照各县(市)、区燃煤散烧管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等因素纳入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实施以奖代补。
四、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
按照新乡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确定的任务,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采取各县(市)、区财政先补贴市财政后清算,如果县(市)、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可以先行借调现金。在取暖季每月清算一次,取暖季结束后每季度清算一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对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政府,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作为,统筹协调,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企业垄断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稳定辖区内洁净型煤经营市场秩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外,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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