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类 型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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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汤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4年4月16日 |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6日
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具体实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
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全县10个乡(镇)298个行政村中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等土地基础数据,完成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工作;依法确权登记发证;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二)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妥善安排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全面覆盖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县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
(六)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七)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八)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九)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处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县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技术路线是: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依据地籍调查的要求,实地调查实际所有和使用状况,通过实测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用于土地登记。全部地籍调查成果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方法是:依据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成果,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资料,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外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对县城、乡(镇)、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农村居民点用地内外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县城、乡(镇)、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总登记,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与省、市互联互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10日-2014年3月26日)
1.成立组织。县政府将成立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强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具体分工。
2.宣传发动。召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达到家喻户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环境。
3.资料收集整理。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相关图件与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权属界线协议书、各乡(镇)各村土地权属数据和图件以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
(3)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4)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5)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7)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4.培训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技术培训,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技术标准。
(二)试点阶段(2014年3月27日-4月27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菜园镇大坡村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28日-2015年6月30日)
1.印发通告。发布《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公布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登记期限、登记要求等事项。
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核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根据权源资料对每宗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测量界址线,设置界址标志,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在省级统一布设控制点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加密控制网,用全站仪、GPS等逐宗地全野外数字测绘,测量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在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的过程中,按照全国宗地代码编制规则,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统一编码。
3.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4.登记申请。
(1)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实际的集体土地使用者。宅基地登记申请人为户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使用集体土地的法人或者个人。
(2)提交的材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B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C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由乡镇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证明。
③县人民政府确认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文件;
④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⑤其他材料。
5.权属审核和公告。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注册登记。对已复核批准的土地登记备案资料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和造册。
7.颁发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一个土地使用权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根据检查总结情况,通过自检、核实,申请省级预检、验收,同时完善成果资料的管理和应用。
六、政策界线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六)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七)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土地确权和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为:
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管。
档案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土地登记历史档案资料的提供、核实等事项。
乡(镇)政府要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指界和权属确认及土地确权纠纷调处工作,保证本村内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人代表(个人)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指界,完成土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收集、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二)组建队伍,精心组织。县国土局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实力强、设备精、信誉好的技术作业队伍和监理单位的同时,根据工作特点,抽调参加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队伍;各乡(镇)要组建专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确保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村委会要加强对确权工作领导,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
(三)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在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的基础上实行督导,对试点、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数据库建设等过程进行检查和指导,每阶段工作完成后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组织得力,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乡(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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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的探讨 案例: 某村原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了乡镇企业,后该乡镇企业不再经营,该村委 员会将该集体土地以及乡镇企业的部分厂房通过协议的方式出租给 A 公司进行 使用, A公司在该集体土地上建立厂房,进行生产,租赁期限 50年。 简析: 1、A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 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 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2)《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
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0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适时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3月)
1.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各市、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备案,各设区市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上报省国土厅。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4月-2020年6月)
1.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2.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全省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的申请,依法提供现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区,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3.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地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具体表格式样由省国土厅会同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另行下发。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4.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国土厅研究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5.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6.县级工作进度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2016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抽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省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区)政府要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问: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para" label-module="para">
答: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也是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
问:由于作用不明显、应用不够,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积极性不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para" label-module="para">
答:对于这种情况,《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身份证”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问:“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para" label-module="para">
答: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应“是谁的就发给谁”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答: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问: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还有“村改居”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para" label-module="para">
答: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撤村建居”涉及问题十分复杂,必须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