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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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青政发〔2014〕34号 | 发布日期 | 2014-12-25 |
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签订委托合同。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审计、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按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报告须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征收办对区政府提报的房屋征收决定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第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第十八条 征收权属证书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征收房屋应补偿权利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补偿权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奖励费等费用;
(二)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区政府应以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和补偿资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应补偿权利人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应补偿权利人出具相关补偿房屋登记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补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已经确权并能够独立使用且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将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纳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土地权属面积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占地面积的,不应纳入评估。
评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参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负责做好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征收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内住有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以承租表上载明的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实施补偿,但其他同住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缴纳房租并经市或区房屋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私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对现住房屋使用人的征收补偿参照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政策及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方式取得产权的房屋,其对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原测绘单位申请进行复查;原测绘单位已经注销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测绘复查结果由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初审确认后,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的面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补偿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城区内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不一定。如果是通过公开出让土地建设的就是商品房。如果是政府建设的是保障房就是保障房。
建议不要轻易购买这类房屋;房产的认定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名字是谁的,谁就是所有权人。除了一手商品房的购买之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过户时,需要具备房产权证,简单的比方:合法的商品,买来之后,...
关于房屋补偿的计算基础是按照土地和房屋的面积进行的。具体请参看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 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依据国务院 590号令《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 2011)17号 《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 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实施细则》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山区由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棚户区改
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 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 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 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 第六条 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只作货币补偿。补 偿标准参照同类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 50%补偿。 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部分不具备居住条 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 补偿。 对拆
青建计〔2015〕12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15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5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5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5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由我厅承办的各项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密切配合,认真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厅承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5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
2015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2015青洽会”)将于6月16日至19日在青海国际会展中心召开。《2015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工作方案》中安排我厅的主要工作任务有5项: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参加展会;组成邀请和招商工作专门小组开展参会邀请和招商项目推介工作,邀请省外客商120人参会参展;邀请并接待湖北省政府代表团;办好绿色、智慧城市专题论坛;招商引资签约10亿元;为切实做好“2015青洽会”的各项工作,现就承办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姚宽一
副组长:白宗科 姚天玮
成 员:薛长福 杨庆元 马成贵 马淑珍 李 青
白晓杰 赵 平
二、组建工作小组及任务分工
(一)邀请接待组
组 长:薛长福
成 员:白晓杰
邀请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参加展会;组成邀请和招商工作专门小组开展参会邀请和招商项目推介工作,邀请并接待湖北省政府代表团;邀请省外客商120人参会参展;联系“2015青洽会”执委会办公室领取《政府邀请函》、《省长签名邀请函》、《企业邀请函》等有关资料和证件;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湖北省政府代表团参会代表的食宿及参加各项活动的车辆;协调参会代表与“2015青洽会”执委会的有关工作。4月上旬完成邀请函的发送,并将邀请计划(邀请方式、带队领导、出发时间等)报执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宋西杰,联系电话:0971-6304357 15509718176);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办公室报邀请结果(邀请函送交情况、反馈意见等);6月14日前完成各相关邀请工作,确定接待日程,领取有关资料证件;6月16日—19日做好接待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大会。做好与“2015青洽会”执委会办公室、接待部的沟通衔接(办公室联系人:马晓东,联系电话:0971-6118902 15509716081)。
(二)绿色、智慧城市专题论坛组
组 长:李 青
成 员:孙 强
绿色、智慧城市专题论坛工作由规划处牵头,负责做好论坛的筹划、组织和实施工作。4月底前完成论坛课题、授课专家、论坛时间地点的确定,6月14日前完成参加论坛人员的邀请确定,6月17日做好会场布置、组织人员参加论坛。做好与“2015青洽会”执委会论坛部的沟通衔接(论坛部联系人:万向鹏,联系电话:0971-6152179 13897411966)。
(三)招商引资项目签约组
组 长:杨庆元
成 员:马成贵 马淑珍 赵 平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工作由综财处牵头,房产处、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落实。4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确定;5月10日前完成项目洽谈、成果统计汇总及确定在大会上签约的项目,完成执委会分配的项目签约任务,6月16日—19日组织参加大会签约仪式。做好与“2015青洽会”执委会项目部的沟通衔接(项目部联系人:宋民浩、何 志;联系电话:0971-6315873 15509718130;0971-6150613 13099780727)。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小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统筹部署,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二)各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承办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工作小组提出预算并报综合计划财务处,由综合计划财务处统一向“2015青洽会”执委会申请。要按照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合理规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发布单位】连云港市
【发布文号】连政发〔2003〕96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3〕96号)
3月15日,由市城乡建委主办、沙坪坝区城乡建委承办的“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交流会”在沙坪坝区顺利召开,市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丛钢,市城乡建委副巡视员陈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主城各区依次就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计划、审计整改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各区提出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开行、农发行也针对各区对棚户区项目贷款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表示将全力配合各区棚改资金及时到位。陈建明副巡视员要求各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实现“去库存”化,二是要多方位、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注重引入社会资金,解决资金难题,三是要加大对审计署审计出的问题的整改工作。
丛钢副主任首先肯定了各区在2015年的棚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要求2016年的工作任务必须要早准备、早安排、早落实,同时还强调了以下几点:一是要按照棚改国家任务工作要求,每半年根据完成总量进行全国性排名,届时我市也将对棚改工作情况实行每半年通报;二是各区在棚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和相关单位多沟通、多交流,市级相关部门、特别是国开行、农发行等,在资金方面为各区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针对审计署审计过程中对各区提出的问题,各区要及时梳理,市城乡建委住房处收集后统一与审计署沟通;四是要重视货币化安置,用好用活房源信息平台,达到开发企业“去库存”目的;五是要将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两手并抓,以国有企业为主,各区做好服务工作,争取早启动、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