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河流污染综合治理规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河流污染综合治理规划
(2014—2016年)
一、河流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
青岛市河流分大沽河、北胶莱河和沿海诸河三大水系,共有大小河流224条,均为季风区雨源型。根据河流流域面积、水体功能等因素,确定其中30条主要河流每年进行例行监测评价。近几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全市主要河流水质呈逐步改善趋势,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在70%以上,不达标河流主要集中在流经城区的过城河。
为加快改善城区水环境质量,2009年以来,市政府把污染较重的22条过城河流作为整治重点,在全市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截污治污整治行动,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水直排环境现象逐渐减少。目前,全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1座,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4820公里,污水处理总能力152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率89.4%,海泊河、李村河中上游等污染较重的河流通过整治已有较大改观。
部分流域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管网不完善、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直排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其中污水直排是影响城市水环境的直接原因。据初步调查,全市城区仍存在污水直排口158处,主要分布于南部沿海、胶州湾沿岸及海泊河、李村河、墨水河等重点流域。同时,大多数过城河流缺少自然径流,生态功能缺失,加之河道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污水乱排,垃圾乱倒,造成部分河流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与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总体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整治污水直排为抓手,以截污治污和河流生态建设为重点,以健全政策措施、理顺体制机制为保障,强化责任、加大投入、统筹推进,加快完善污水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加强河道清淤整治和生态修复,促进美丽青岛建设。
(二)目标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解决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的有关目标要求,以解决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全市河流污染整治工作。2014年,全面整治环胶州湾的污染河流;解决城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消除所有污水直排口。到2016年底,全市范围内主要河流水质明显改善,鱼类可稳定生长;废水排放重点企业达标排放、100%实现远程监控;胶州湾污染隐患基本消除。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2014年,整治污水直排口158处,配套建设污水管网273公里,新建、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6座,消除建成区污水直排现象。2015-2016年,完善污水管网212公里,新建、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2座,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3个,完成10个流域40条河道综合整治,实施中水回补,扩大重点监控废水排放企业范围,对100家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新建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9个,持续提升河道水污染治理水平,打造城市水生态景观。
(一)整治污水直排口,2014年消除建成区污水直排现象。按照“实现雨污分流、污水纳管、排放达标”的基本原则制定整治方案,逐级分区落实治理责任,实行“零容忍”的目标管理制度,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158处污水直排口整治任务,并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一处彻底解决一处。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完成62处,需市区两级财力安排投资2000万元,主要用于排污口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1.整治雨污混流排放口68处。查清雨污混流排水口污水来源,对排污管网不完善造成雨污混流的,完善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排污点源私接或错接雨水管道造成雨污混流的,实施点源改造整治;对违法私排乱倒造成雨污混流的,通过严格执法管理,消除违法排污现象。近期无法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的,在雨污混流排放口处建设封闭型临时截污设施,将混排污水全部收集并接入市政排污管道。
2.整治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41处。加快完善湖岛、楼山后等传统工业区及青岛高新区等新产业区市政排污管网,提高排污管网覆盖面,对废水排放量小、不能保证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排放口,实施污水接管工程,封堵排水口;对废水排放量较大,废水处理设施完善的工业企业,通过提升改造、加强监管等措施,确保排放口所排废水稳定达到山东半岛流域一级加严标准,有条件的实现企业内部循环利用;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加快搬迁进度,确保按时实现停产搬迁。
3.整治市政污水排放口16处。对分区开发不衔接,排污设施不配套形成的市政污水排放口,通过加快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实现污水管网的有效衔接和覆盖,整治排污点源,将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道,取消排放口。
4.逐步取消河道明渠临时截污设施。对杨家群河等17处河道明渠拦河坝式临时截污设施进行分区溯源,查清汇水范围,通过加大片区改造力度,建设完善区域排污管网,实现污水纳入污水管道,拆除临时截污设施。
5.整治完善河岸临时截污设施。对李村河等16处河岸临时截污设施,通过加快建设完善周边雨污分流管网,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临时截污设施的污水;对暂时不能取消的河岸临时截污设施,通过加强管理与维护,保障设施运行效果,及时清理临时截污设施内的淤积物及垃圾,防止污泥及垃圾入河。
(二)分年度分区域加快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系统,实现污水全收集目标。从2014年开始连续3年,对城区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工业区、沿河沿海等管网欠缺的重点区域,优先安排排水管网建设项目,还清旧账;新区建设配套完善排水管网,不欠新账,确保到2016年基本实现城区污水全收集。3年规划建设各类排水管网485公里,其中2014年建设273公里,2015—2016年建设212公里。
(三)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为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统筹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障建设用地,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跨流域污水调配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到2016年城市污水全部得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确保处置能力符合实际需求,完善处置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污泥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消除污泥二次污染隐患。以市场化融资为主,3年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18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7.1万吨/日;建设中水处理设施及回用管网工程15项;建设污泥处置工程3项,增加处理能力850吨/日。
(四)实施河道清淤整治和生态修复,强化水环境监控,巩固并持续提升河流水污染防治成果。在解决污水直排问题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河道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河道清淤,建设完善河道拦蓄水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强化河流水环境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促进河道水质不断改善。到2016年底,所有城区河道实现有水有鱼的水质目标,工业污染隐患基本消除。3年规划综合整治40条河道,实现中水回补河道。2016年底前,将日废水排放量300吨以上或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海洋、河流的企业和环评审批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作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企业,增加监控企业100家。在大沽河流域和其他重点流域建设9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其中在大沽河流域主要闸坝位置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7座,在墨水河和白沙河入海口各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1座。
四、规划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将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由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建立河道污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河道污染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市政府是辖区河流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实际,针对直排口整治及其他整治工程项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将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
(二)加强污水处理与配套管网统筹规划
各级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要强化区域污水处理与排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工作,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需求等方面的关系,使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布局合理,适应社会经济环境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污水排放和治理等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与配套管网年度实施计划。城镇新区、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要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进行城镇老区改造时,统筹区域污水管线布局,使其符合整体排水和污水处理要求。
(三)加大资金投入
市、区(市)、镇(街道)政府要将水污染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2014—2016年地方财力投资的重点工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水污染治理工程实际需要,优先保障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主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污水直排口整治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按照5∶5的比例分担;其他区域污水直排口整治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资金由辖区政府各自承担。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辖区政府承担土地、拆迁、管网建设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地方、企业和社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渠道。
(四)加强部门配合与区域联动
进一步理顺水污染防治的体制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在点源整治、排水口治理、排污管网建设与截污、河道治理等方面的配合与分工协作,不留盲点。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分工,制定促进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落实部门治污责任,积极支持指导并监督区市开展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区域要统筹治污行动,加强跨界治污合作,形成治污合力,保障治污效果。
(五)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
加强对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水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和区、市,采取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加以督促;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影响全市治污目标的,进行倒查追责,从严控制或暂停相关流域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以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完成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为考核重点,严格组织进行考核奖惩。
(六)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水环境信息公开,及时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治污进展情况,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及时在媒体发布重要治污信息、责任落实情况,宣传治污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2100433B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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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6年10月信息价是青岛市地区2016年10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青岛市2016年10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青岛市2016年4月信息价是青岛市地区2016年4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青岛市2016年4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内容简介
《河流污染治理规划理论与实践》从理论和实际应用及发展现状等方面对河流污染治理规划编制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河流污染治理规划理论与实践》还对城市污水系统规划、河流污染治理规划、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规划的制订、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政策及法律、水环境整治的决策支持系统作了详尽的介绍。每一章都附有一个实例以帮助读者加深理解,最后,介绍了上海水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及“十五”行动计划。2100433B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6]2439号
“十二五”以来,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增强。但整体上看,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等供给侧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一是多重健康挑战叠加,公共卫生仍是薄弱环节;二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高提出新的要求;三是县域内治疗大病能力距离实现医改任务还有一定差距;四是区域内肿瘤、心脑血管病等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亟待提升;五是中医药传承和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在总结“十二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制定《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以推进医疗卫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强基层、补短板、优化资源布局,着力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着力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的服务能力,打造健康中国。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全面改善医疗卫生薄弱环节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同步推进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反应及时、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三)建设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切实落实“十三五”时期健康和卫生领域重大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协同整合,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中央投资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资源等实际情况,支持县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建设;地方政府发挥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二是问题导向。围绕健康需求和医疗卫生服务短板,针对群众最急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妇幼健康服务、疑难重症诊治、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人口健康信息化等建设,支持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改善预防保健和看病就医的条件。
三是协调发展。中央投资进一步加大向基层、贫困地区和公共卫生领域倾斜力度,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中西部地区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地区间医疗卫生资源差异,加快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是务求实效。参照相关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发展实际,量力而行,确保功能适用,防止规模无序扩张,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项目建设全过程。
五是改革引领。注重服务体系建设与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等重大改革同步推进,做好增加投入与制度建设、改善基础设施与提升软件环境有机结合。
二、建设任务
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包括健康扶贫、妇幼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人口健康信息化等工程建设。
(一)健康扶贫工程
1、建设目标。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全面加强县级医院业务用房建设,确保每个县(市、区)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每千人口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1.8张左右,医疗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相关专科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以及常见肿瘤的规范化治疗和镇痛治疗的需要,为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任务目标提供设施保障。
2、建设任务。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县级医院建设。重点提升住院服务能力和远程医疗服务能力,新增床位要向妇产、儿科、中医、精神、老年病等领域倾斜。允许在新区建设县级医院分院,或在医疗资源短缺、覆盖人口多、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依托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确保县域内优质资源覆盖到所有人群,提高整体水平和运行效率。
2017年起,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项目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
3、建设标准。一是依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支持县级医院改扩建业务用房,改善就医环境。二是县域内县级公立医院总床位数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8张控制(其中,中医医院按每千人口0.55张控制),老少边穷地区10万人口以下的县原则上床位数不超过200张。
(二)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1、建设目标。以广大妇女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为出发点,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与新生儿救治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到2020年,力争实现省、市、县三级都有1所政府举办设施齐全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障全面二孩政策顺利实施。
2、建设任务。支持业务用房面积短缺的省、市(地)、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建设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功能和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医疗功能业务用房。
3、建设标准。省、市(地)、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业务用房面积分别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70平方米/人计算,人指编制人数且分别不超过160人、90人、70人。设置床位的,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张床分别按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建设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得到有效防控,将各类传染病疫情维持在低流行水平;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综合监督执法网络进一步完善;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得到加强。
2、建设任务。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填平补齐,改扩建业务用房,配置必要设备,全面提高服务能力。一是加强省、市(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二是加强现有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建设。三是支持省级血液中心、地市级中心血站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医学装备和采血车辆。四是支持省、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五是依托具备一定软、硬件基础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1个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配备可移动的现场急救等专业技术装备、后勤保障装备等。支持14个未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的省份新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3、建设标准。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如下: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二是独立建制无床位的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执行;有床位的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三是血站建设面积指标参照下表执行。
四是省、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分别按照45平方米/人、地市级47平方米/人计算,人指编制人数。鼓励地方利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其它公共卫生机构腾退用房进行改造建设,或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其它公共卫生机构合并建设,重点加强业务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建设行政办公用房。
五是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按照相关指导方案建设。
(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
1、建设目标。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肿瘤、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重点病种,完善区域内学科建制,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约100所特色优势突出、医疗技术水平较高、有杰出的学科带头人及合理的人才梯队、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省部级医院支持建设,显著提升省域内相关专科综合诊治能力和技术水平。
2、建设任务。一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提高医院信息化整体水平,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等任务相匹配。二是购置必要的医学装备,重点支持当前急需或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学科。三是加强院内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整合医学科研优势资源,大力提高医学自主创新能力和重大科技攻关能力。
3、遴选标准。建设项目从现有省部级医院中遴选,重点考察临床诊疗、科研水平、人才梯队等方面能力。具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另行印发。
(五)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
1、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防治特色优势,重点支持约90所重点中医医院(含少数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和10所左右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含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开展传承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件明显改善、能力显著提升、机制更加健全、成果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
2、建设任务。一是中医医院重点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室等方面建设,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若干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二是中医药科研机构主要按照《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填平补齐,重点加强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提升研究创新能力。
3、遴选标准。依托省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和部分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开展建设,以中医特色优势突出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主要考察中医药特色优势、临床诊疗水平、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指标,同时考虑到民族医药发展扶持政策,适当放宽对民族医医院遴选要求。具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另行印发。
(六)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在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总体框架下,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实施建设。以省级为主体,按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充分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汇聚和业务协同。具体建设方案另行印发。
三、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规划》建设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筹措解决。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从2016年开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划相关内容建设。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地方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2、各省(区、市)年度中央投资补助切块额度,根据各地人口总数、国家建设标准、发展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下达额度按照实际申请情况调整。
3、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对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取消贫困地区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西藏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1、健康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不超过2000万元,中部不超过4000万元,西部不超过5000万元。
2、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省、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和1200万元。
3、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和600万元。东、中西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和血液中心分别不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
4、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亿元。
5、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政府投入。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和保障主体责任,多渠道落实配套资金,坚决杜绝医疗卫生机构负债建设。地方政府要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等,降低建设成本。
(二)加强改革配套。一是加快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和资源下沉,在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的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二是积极转变卫生服务模式,提升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上下联动。三是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为社会办医留出空间。
(三)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以及中央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要切实履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坚持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四)纳入项目储备库。省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力求实现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的全过程监管,采取稽查、专项检查、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重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级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职责,要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完工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并定期汇总上报完工项目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