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地 区 | 辽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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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通知 |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
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 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我市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一档确定。
(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并由委托单位负责将技术结果报告报送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经其按照管理权限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重 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 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项目申请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务、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经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场地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范围,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物所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重大建设工程
1.交通工程:
(1)各级公路单孔大于300米的斜拉桥、跨径大于500米的悬索桥、超高层的公路及港口客运站,大中城市出入关口的重要桥梁;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及枢纽主体工程;
(3)城市地铁工程、轻轨、高架路。
2.水利、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
(2)超过330千伏变电站,城市或大型企业的重要220千伏枢纽变电站,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3)大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大坝,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总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或Ⅰ级挡水坝(堤防);
(4)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干线工程。
3.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工程:
(1)市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发射台;
(2)国际电信局,国际卫星通讯地球站;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移动通信枢纽楼,卫星地球站,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终端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终端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厂矿工程:
(1)城市日供水15万吨以上的大型供水厂和供水干线工程;城市大型集中供热主干工程;
(2)城市大型燃气生产厂和输气干线工程;
(3)超限高层建筑(高100米以上,含100米);
(4)大型矿山、冶金等企业的重要生产、动力、通讯、试验中心、救灾等设施的主体工程。
5.其他:
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特殊建设工程或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建筑;
2.大中型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和剧毒物质的生产、存贮建筑和管道输送设施;
3.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4.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制药等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建筑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似,都...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 建设工程抵抗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 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 全第一,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抗震防震办 公室(以下
事项名称 小项编号 所属大项名 称 大项编号 部门名称 组织机构代 码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序号 法律文件 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 4 部门规章 5 6 申请条件 序号 是否必备 1 必备 2 必备 3 必备 4 必备 5 6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申请主体 法人 √ 个人 其他 序号 收费项目 名称 收费金额 或标准 (单位: 元) 收费性质 1 无 结果类型 有效期 批复 永久 流程图 类型 是否进驻政 务服务中心 环节编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天) 备注 1 受理 0.5 2 审核1 1 3 审批 1 4 办结 0.5 5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国家规定需进行 地震安全评价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国家规定需进行 地震安全评价的工程项目)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临高县地震局 00822422-8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6]2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