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印发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山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行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用途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规划部门将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中心城区和贺村镇、峡口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市级工业平台及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务办公、经营贸易、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等服务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现有建筑物是指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等国有土地上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

(一)原有建筑物为非住宅,不得申请临时改建为住宅;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的;

(三)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的;

(四)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如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养老服务设施、加油站等;

(五)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六)临时改变用途作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大型商业活动场所,对交通、停车、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基础设施影响重大的;

(七)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将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八)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纳入城乡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

(九)建筑物土地和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建筑物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用途不符合约定的;

(十)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用途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剩余部分建筑物使用不便的;

(十一)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改变的;

(十二)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十三)其他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的。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环保、安监、住建、文化、文保、服务业办、经信、财政、监察、审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协同规划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部门受理后,可以组织市场监管、服务业办、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人防、卫计、环保、质检、安监、经信、交通、商务、文化、文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论证。重大事项需提交市规划国土重要事项议事会议审议。

2100433B

关于印发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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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献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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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宁政规字[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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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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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7]2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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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该文件2012年12月12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

所谓的永久性建筑是指:在法定存续期限二年以上并使用耐久性材料(钢、砼、砖、木等)的建(构)筑物。对临时性建筑不能因为使用耐久性材料而视作为永久性建筑。

对某一建筑物判定是永久、还是临时,应从法律时效与建筑形态的二重性去衡量。

一是在法律时效上

是永久、还是临时,两者之间的根本性区别在于该一建筑物的法定存续期限。从我国现行建设法规对建筑物时限的规定上看,临时建筑为不超出二年,若审批时限超出二年即可视为永久。

二是从建筑物的形态上

对建设永久性建筑在建筑形态上具有强制性规范标准,材料使用必须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耐久性材料(钢、砼、砖、木等)。

临时建筑与永久建筑的异同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临时性建筑物不同点

(1)临时建筑按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与永久建筑不同,临时设施等级最低;

(2)由于临时建筑在结构稳定计算方面采用的等级标准与永久建筑有所不同,如美国就有单独规定,在我国和卡塔尔就没有单独的设计标准;

(3)临时建筑主体建筑结构用非耐用物料或便于拆卸再利用的材料建造,例如,框架为轻质钢骨架,围挡墙采用双层水泥纤维板,地板为塑料格;

(4)临时建筑在组织结构形式可以整体移动或拆卸再组装,不采用深入地下的基础。[2]

临时性建筑物相同点

(1)安全性。安全性是所有建筑物的首要考虑因素,虽然临时建筑的存在时间短,但临时建筑也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出于临时建筑物的安全性考虑,对于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消防设施要求配备合理;

(2)功能设置。功能设置依据使用者的需求而定,例如,对于该项目的临时建筑而言,主要满足业主两个部门的日常办公需要,即配套的停车场、仓库、修理间、淋浴间、祈祷室以及配套的卫生间、厨房、会议室和安保系统;

(3)质量标准。高质量体现为房子的密封性要求比较好,在防尘、防水、防噪声和隔热保温性方面和永久建筑没有区别;高质量体现为内部的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油漆、卫生洁具,以及电气、通信、消防等必须符合规范标准,以确保建筑设施正常使用;在档次和标准上由于合同规定要求比较高,而且必须使业主满意 。

 

办 公 室 文 件

 

来政办发〔2010251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批文。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编制,代理服务诚信度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代理机构库进行更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同步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指定媒介发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来宾日报》、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 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必须具备的基 本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网站、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等。

第十一条  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施工图纸。除施工图纸 外,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内容。施工图纸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借用,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成本价计取。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 应该包括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标人可以公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公布踏勘时间和地点。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将答疑的内容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发布,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且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采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范本,原则上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使用同一范本,招标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办法。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必须分项单列,其它处不另设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对于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应用大一号黑体字编印,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信誉业绩的分值比例设置为652510。其中,投标报价等于有效报价范围 最低价的得满分65分,以此为基数报价每高出1个百分点减3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用插入法计算;投标人信誉业绩的10分中,设置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 分值不低于6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主要材料单价等。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控制价,实行限时办结制。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3000 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以内的,30 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一些特殊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项目预算审结后,市财政行政主 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书面告知项目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招标人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时,对外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应设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90%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有效报价范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需要投标报名,但在参加投标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报《进驻来宾企业资质年度登记备案表》,否则,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  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额按 投标工程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回一律使用投标人单位帐号。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指定帐户 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业主评委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且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我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标要求外,不得从异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资格后审实行动、静态双向审查。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条件,应当作废标处理的,直接认定投标文件作废;通过静态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 标人为9家以上的,从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算起,依次往上类推取报价低的9家进行评标,剩余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因有效投标报价相同,难以按报价高低确 9家参与评标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相同人员的;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参与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

(七)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在对各评委的评标得分汇总时,如某一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信誉等分项评分偏离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25%时,则需要对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进行修正,即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 均分替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二、三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供相对举报线索,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格实行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需交纳支付担保,中标人要向招标人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 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投诉即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须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 示。分包合同于订立后15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的,其不良行为将 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负责一个重大项目的监理工程或三个及三个以下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项 目中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实行中标后执业证书暂时保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证书保管制度,暂时保管的证书,待工程竣工后退回。承包 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网站信息平台,对招标项目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交易市场场内监管,重点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与视频场外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布,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前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未被取消投标资格 的,视情节轻重,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信誉业绩分。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为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市内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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