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们及时联系。 
海宁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3日

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时间 2014年5月13日
印发单位 海宁市财政局 时间施行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诚信管理是指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诚信表现,进行诚信档案记录,激励诚信经营。

第三条 供应商诚信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客观、实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对象。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和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采购人合法权益;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依法诚信进行质疑与投诉活动;

(五)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开标后擅自撤标的,或扰乱开标、评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三)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协议的,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场或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实际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和服务能力明显低于投标文件或谈判、询价时承诺的。

(六)定点、协议供应商不按规定或不及时更新网上商品信息平台有关信息的;在商品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带有排它性条款,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相同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承诺的。

(七)采购单位有明确依据或事实,反馈供应商有不诚信履约行为,并经审核属实的。

(八)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在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不诚信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不诚信供应商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诚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供应商不诚信行为报告后,应开展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不诚信记录。

第九条 不诚信行为记录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单位名称;

(二)不诚信具体行为;

(三)年度内不诚信行为记录情况和政府采购资格暂停时间;

(四)记录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条 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年。起始时间从记录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不诚信行为记录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做出不诚信行为记录后,将在海宁市财政地税网站和海宁市公共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一年内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1次的,暂停其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3个月;一年内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2次的,暂停其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6个月。一年内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3次(含)及以上的,暂停其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1年。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2次的,予以暂停本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3-6个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3次(含)以上的,予以取消本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

第十五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能够积极进行整改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客观情况对其进行告诫,不记入不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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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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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献

广东:深圳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深圳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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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中涵括了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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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9月6日

第四章 附则

(注:附件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2004年9月1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要求,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七)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合理的人员结构;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四条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专营或代理授权书文件或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第五条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经重新审核后继续使用。年度中如发生企业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需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推荐参与各区县政府采购活动;

(二)可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并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三)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四)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

(五)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的;

(二)供应商发生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未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六)与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九)不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的;

(十)向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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