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统法字〔200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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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09年06月17日 |
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对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省统计局建立巡查员制度。开展巡查时,组成省统计局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省统计局选调业务人员参加,也可从各设区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人员参加。
第八条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进行问卷调查;
3.召开有关座谈会;
4.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5.查阅有关资料;
6.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7.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后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意见书》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一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举报。省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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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 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体项目或通告 、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 广告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以下简称广告业纳税人 ) 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业纳税人,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河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景祥
河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附件:
《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冀统法字[2010] 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的精神,发现和梳理我省环境统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严肃查处环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环境统计能力、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各级环境统计责任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依法负有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
三、检查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目标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20日前),主要工作内容:
1.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国统字[2010]38号、冀统法字[2010] 50号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列出自查的重点统计指标,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抽查阶段(8月21日—9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
抽查要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检查省控重点污染企业、重金属污染、污染减排等方面。
1.各市要抽查2--4个所辖县(市、区),在组织对县级抽查的同时,要直接帮助并参与一至二个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对其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2.省组成检查组对2--4市进行检查,根据各市提供的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初步综合评价,重点选择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自查工作成效不显著、统计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的2—4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主要工作内容:
1.各级检查办对于自查、抽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提出相应处理或整改意见。
2.属于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自行纠正。
3.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尤其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要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根据《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检查。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2.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基层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省要不定期地派出检查督导组,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实地进行督导。
3.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谁出问题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精神,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解决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过多,调查内容重复、繁琐等问题,以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
各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直接影响着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计调查的质量。各市统计局要从统计工作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河北省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组织好各项统计调查,保证统计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除必要的内容外,要严格控制对统计调查内容的调整。
二、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各市统计局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省统计局。
(二)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服务对象,所需的调查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河北省统计局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对各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经常性统计调查和普查为审批类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为备案类调查项目。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市统计局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省统计局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监督,将定期公布"各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要求,《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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