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安〔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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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年09月16日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城管委),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重要批示精神,我厅对2013年印发的《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6日
2100433B
求《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
查收
这里是没有扬尘防治,因为扬尘防治是最近才要求的,要另外给钱。
吉林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2014.8.1开始计取,什么时候软件能升级自动计取,可以打开 分支动态 与吉林省广联公司联系请他们尽快解决此问题。
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前印发新修订的《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侣条》,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同时废止。"新18条"是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深化和标准的再升级。
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治理建筑施工扬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改善“两个环境”大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并督导企业做好自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扬尘污染企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设区市抓好对所辖县(市)的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治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监理企业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管,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
四、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投诉和举报。
五、保证治理工作质量。《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贯彻执行,采取分步实施原则: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华北石油管理局、环首都各县(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县(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先期执行的市县要加大力度、保证质量,为全省作出表率。我厅将加大抽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2日
2100433B
粤建科函〔2015〕1210号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建质函〔201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
(联系人:陈梓敏,联系电话:020-83133697)
附件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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