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5]31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9日 发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于2005年6月13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二○○五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省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第六条 参加质量巡查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8年以上,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原则性、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确定质量巡查的时间和区域,并定向或随机确定被巡查的工程。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第九条 被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机构,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条 质量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后,向被查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

(二)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应制作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质量巡查组将质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质量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巡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被查工程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交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查处。质量巡查组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和行政处罚查处建议书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应按时向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向派出质量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结束后15日内,质量巡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质量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质量巡查组派出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巡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质量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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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课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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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对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省统计局建立巡查员制度。开展巡查时,组成省统计局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省统计局选调业务人员参加,也可从各设区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人员参加。

第八条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进行问卷调查;

3.召开有关座谈会;

4.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5.查阅有关资料;

6.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7.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后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意见书》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一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举报。省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冀建质〔2012〕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杜绝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后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等。

二、检查数量

每市共抽查5项单位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每市检查3项单位工程,其中设区市抽查处在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的工程各1项,县(市)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1项。

(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每市检查1项处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单位工程。

(三)商品住宅工程

每市检查1项处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单位工程。

三、抽检主要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作业面施工质量;

(三)主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及钢筋、钢筋连件、水泥、外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等重要建筑材料质量;

(四)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五)工程技术资料。

四、检查时间

2012年3月20日至3月28日。

五、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共分2组,每组6人。组长1人,联络员1人,质量专家2人,工程检测专家2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石家庄、邯郸、邢台

组 长:徐 菊

第二组:衡水、沧州、华北油田

组 长:张建明

六、工作要求

(一)在确定受检工程时,2011年度已经检查过的工程原则上不再作为受检项目。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巡查结果作为年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考核的依据。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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