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程序聘用,列入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组,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订及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工作;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自单位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四)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服务对象实际情况。

第六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在执行任务时遇到事故隐患较大、危险性较强紧急情况时,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紧急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专家应每年度至少提出一份对本专业领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局。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其他行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电力等)专业组。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

(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较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原则上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

(六)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丰富,近两年多次参与省局执法及相关工作,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业务监管(监察)处室提出,主管局长批准,可破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省煤管局、总队、相关业务处室推荐;

(三)填写专家登记表,附毕业证、职称证、科研成果,个人简历及熟悉专业、岗位和特长;

(四)省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可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要满足第十条要求,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时,必须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优先从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组调用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所需专家专业、数量和工作时间;

(二)由主管局长从专家库中结合专业需要随机抽取专家;

(三)专家确定后,将名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财务部门、专家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限内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专家提出申请,由专家使用单位主管局长另行抽取。

第十八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时,须向省局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业,鼓励企业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省局对存在下列情况不再适合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家工作专项经费,以下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一)参与制定方针政策、标准、规程和发展规划,以及专项检查、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

(二)参加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

(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参加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从专家工作经费中支取费用的,由专家使用单位列出使用数量、时间和费用总数,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技术管理、咨询、隐患排查等服务活动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省局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完成任务的质量、科研成果水平、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的价值、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各专业监管(监察)处室每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专家考核建议,由主管处室进行汇总,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省局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记入专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理论创新,能够帮助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

(二)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国内领先,能够提高某行业安全本质水平的;

(三)参加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企业重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对事故抢险救援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参与事故调查期间,能够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进行事故定性,查清事故原因的;

(六)年度考核优秀的。

第二十八条 表彰方式

(一)全省通报表扬;

(二)推荐担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专家组专家;

(三)根据贡献大小,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以上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二)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认真,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许可证审查中,做出虚假结论的;

(二)在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聘用任务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省局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专家库成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关心安全生产专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取得安全生产领域执业资格时优先考虑。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保证活动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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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监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并经省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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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指技装〔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支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的工作,为专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2年12月17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17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JG007-2009)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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