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词    性 名词
内    容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发布时间 2009年5月26日

发改法规[2009]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监察厅、建设厅(建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9 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把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持依法办事;着力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则统一,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颁布《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抓紧颁布实施。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三是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行业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尽快修订、编制并发布行业范本。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各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应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简明标准招标文件。四是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加强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自主创新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高效。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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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要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期限要求,不得任意缩短法定期限。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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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业等工业项目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歧视性条件,间接或直接指定采购国外品牌产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促进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的提高。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加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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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和健全招标投标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具体措施,可采取统一审批、联合审批或集中审批的形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和监管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进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要完善监督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之间在招标投标违法违纪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促进全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开展。

(三)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研究招标投标领域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各地方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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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普遍性问题,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于涉及多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讨论,共同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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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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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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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答:2009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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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住房有效需求,逐步消化存量,引导增量,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各地要积极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产推介,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扩大对外宣传力度,在北京、新疆、青海、甘肃等省市开展“山水四川、幸福人生--天府名城中国行”活动,吸引省外人员、川商返乡创业人员来川购买房产。   二、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一次性奖补,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积极配合各级农业银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提高农民购房能力。鼓励研究建立农民进城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   三、加大棚改和其他征收拆迁货币化力度   做好安置房需求与商品房去库存之间的衔接,引导被安置家庭购买或租住商品房。各地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奖励补偿,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选购平台,协助群众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比例保持在50%以上。加大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货币化安置力度,确需安置房的,各地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创)就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开展省内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推动省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上的市(州)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化解资金趋紧问题,提高融资能力。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市(州)要继续挖掘政策潜力,大力释放结余资金,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五、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016年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专业化公司收购市场库存商品房经营房屋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取消房地产过时限制性措施,优化房地产开发环节各类评估流程,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通过兼并重组,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鼓励开发企业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高品质住房,发展跨界地产。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全装修成品住宅,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七、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在5月底前完成省、市级房产数据联网工作,实时掌握市场动态,科学研判市场形势,为精准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解读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让社会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八、严格督查问责   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管用、实用、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住房消费,大力促进商品房销售稳定增长,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我厅将加强督查指导,每月通报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库存情况,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不力、去库存效果不明显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通报、约谈、问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市)区组织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要在确定中标人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七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和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七)拟公开招标项目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十二条 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招监办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编制上述文件时,对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当作特别说明,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个工作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须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编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控制价(拦标价)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历天。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不得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投标人需将中标项目中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者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和接受分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同级招监办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的2%缴纳,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元。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其保证金由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及退还。     第二十条 实行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若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市招监办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项目,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须通过昆明建设交易网(www.kmctn.com)发布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招监办将协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者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昆纳税情况、在昆承接工程获奖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监办将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信息,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三十条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小于10%(含10%)时,中标人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大于10%时。中标人交纳的履约担保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其中中标价10%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剩余部分须交纳现金。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一条 市招监办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在昆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的;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安全工程师,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市招监办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验收之日止,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安全工程师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更换: (一)死亡的;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因犯罪或者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五)因失误或者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更换人员必须为本企业职工,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应与被更换人员相当或者优于被更换人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并被初步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三十八条 市招监办应当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四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监办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理。 (一)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三)故意延迟招标投标公告等信息的收集、发布、更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评标专家库异常运行,或者招标投标档案、诚信档案等未及时更新或者异常运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改进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营造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公平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进冀建筑企业管理,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环境,有效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一)进冀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省外建筑企业进冀承揽业务前,应当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总部及在冀联系方式、在冀负责人任命书、在冀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身份信息、执业信息、联系方式等。省外建筑企业任命的在冀负责人应当唯一,由其负责企业在河北省全省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不得随意划分区域并任命不同的在冀负责人,避免交叉管理导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

(二)对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自通过之日起在省平台上公布其报送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单,不再出具相关证照。省外建筑企业报送的信息通过后,应委托企业正式员工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原件;当次报送的信息存在漏填、误填的,由企业直接通过省平台修改后再行报送。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省外建筑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省平台公布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变更信息。涉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报送,并对省平台已公布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确认)的,其信息不在省平台继续公布,并依据本通知第(九)条予以处理;需再次到我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按首次报送程序办理。

(四)省平台查询不到的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中标后(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企业),应当自合同备案后10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中标信息、项目班子主要人员信息。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应当按信息变更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平台报送变更信息。

(五)省外建筑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冀信息报送:

1.报送信息在全国平台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

2.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3.近三年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全国平台被通报批评的;

5.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

6.被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可通过登录省平台或扫描信息查询服务单的二维码查询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市场进入信息。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创新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完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诚信档案,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将企业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全部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载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个人优先选择守法诚信的企业。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后可直接开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八)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对省外与省内建筑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重点监督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等重点环节,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依法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外建筑企业报送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并适时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九)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采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或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在全国平台及省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1.报送企业信息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送企业信息,擅自在冀承揽业务的;

2.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的;

3.中标后未及时报送中标信息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长期不在岗的;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5.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6.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被清出河北建筑市场的省外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自被清出之日起不再接受其信息报送。

(十一)研究建立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逐步健全管理与服务并重、现场与市场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三、其他工作要求

(十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管联动机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三)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揽业务仍按冀建市〔201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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