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 | 来 源 | 三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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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四条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编制中应听取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第七条 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
第八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第九条 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编制管廊工程规划程序执行。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一)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二)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三)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十四条 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第十五条 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确定入廊管线,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
第十六条 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第十七条 三维控制线划定。管廊三维控制线应明确管廊的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控制要求,引导管廊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重要节点控制。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附属设施。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灾。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时序。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管廊建设的年份、位置、长度等。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测算规划期内的管廊建设资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提出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 文本
(一)总则
(二)依据
(三)规划可行性分析
(四)规划目标和规模
(五)建设区域
(六)系统布局
(七)管线入廊分析
(八)管廊断面选型
(九)三维控制线划定
(十)重要节点控制
(十一)配套设施
(十二)附属设施
(十三)安全防灾
(十四)建设时序
(十五)投资估算
(十六)保障措施
(十七)附表
第二十六条 图纸
(一)管廊建设区域范围图
(二)管廊建设区域现状图
(三)管廊系统规划图
(四)管廊分期建设规划图
(五)管线入廊时序图
(六)管廊断面示意图
(七)三维控制线划定图
(八)重要节点竖向控制图和三维示意图
(九)配套设施用地图
(十)附属设施示意图
第二十七条 附件
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开展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需要市政建设二级以上资质。
安装桥架的支架刷防锈漆后刷跟桥架外观颜色一样的油漆,管道支架刷防锈漆即可。
查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通 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 [2014]27 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该 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 执行。 以下是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全文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 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 工作。 第三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四条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
建城[2015]70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6日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四条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编制中应听取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第七条 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
第八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第九条 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编制管廊工程规划程序执行。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一)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二)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三)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十四条 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第十五条 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确定入廊管线,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
第十六条 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第十七条 三维控制线划定。管廊三维控制线应明确管廊的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控制要求,引导管廊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重要节点控制。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附属设施。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灾。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时序。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管廊建设的年份、位置、长度等。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测算规划期内的管廊建设资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提出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 文本
(一)总则
(二)依据
(三)规划可行性分析
(四)规划目标和规模
(五)建设区域
(六)系统布局
(七)管线入廊分析
(八)管廊断面选型
(九)三维控制线划定
(十)重要节点控制
(十一)配套设施
(十二)附属设施
(十三)安全防灾
(十四)建设时序
(十五)投资估算
(十六)保障措施
(十七)附表
第二十六条 图纸
(一)管廊建设区域范围图
(二)管廊建设区域现状图
(三)管廊系统规划图
(四)管廊分期建设规划图
(五)管线入廊时序图
(六)管廊断面示意图
(七)三维控制线划定图
(八)重要节点竖向控制图和三维示意图
(九)配套设施用地图
(十)附属设施示意图
第二十七条 附件
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开展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委、规划委、局、市政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关于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二、关于费用构成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费用构成因素。
1、入廊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扶持公益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2015]61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和推动各地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科技部组织制订了《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 技 部
2015年9月8日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