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行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10-2020年)的审查意见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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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年12月03日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你市呈报的《关于对〈行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10-2020年)〉审查的请示》收悉。省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行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10-2020年)》(以下简称《大纲》)进行了认真审查,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通过《大纲》审查
《大纲》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的要求,提出了土地利用调控目标和方向,符合行唐县土地资源特点。
《大纲》围绕行唐县 “工业立县、项目强县、产业富民、和谐发展”战略,制定了土地利用战略,构建“一主一副两中心”城镇空间用地格局和“两园一区、七大产业基地、九大特色主导产业”工业产业用地格局,在强调耕地严格保护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上,统筹安排了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合理,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规划保障措施有效可行。
《大纲》规划思路清晰,技术路线正确,土地利用的主要调控指标与《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衔接一致,主要结论符合《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和规划编制的要求。
二、修改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完善以下内容:
(一)关于大纲数据。文本数据、规划指标与规划图件要做到图数一致。
(二)关于大纲文字。作为刚性文件,语言表述要严谨、准确、精炼,要进一步规范大纲中的文字表述。
(三)关于规划图件。图件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指导行唐县认真修改完善《大纲》,并将修改后的规划大纲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要指导行唐县认真编制规划成果。规划成果编制完成之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100433B
简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
1、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
不同点状态上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土地利用目前的状态即没实施规划方案前的土地利用状态。时间顺序...
xx县 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 年)修改方案 (xx 项目 ) Xx 镇人民政府 2013年 12月 目 录 一、概况 .................................................................................................................................. 1 (一)区域概况 ..................................................................................................................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况 .....................................................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前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必须贯彻 落实“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最严格的耕 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 利用和保护, 提高 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大纲 (2005-2020 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 )。 《规划》立足于武汉市土地资源供需状况和未来 15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确定全市 2006-2020 年土地利用主要目标和控制指标, 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地区 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建设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等有关规定,部制订了《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质量,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控制与引导,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编制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调控目标、主要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分区与空间管制、规划实施主要策略和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当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六)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七)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的认定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对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客观、准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到位;基础调查比较深入、全面,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按有关要求严格核定;专题研究全面、深入,政策建议有针对性,有关结论在规划大纲中充分体现;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三)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充分反映当地“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对下级规划提出初步指导意见。
进行了必要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五、评审重点
(一)战略定位
是否围绕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当地衬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提出指导本辖区土地利用战略。
确立的土地利用战略定位、目标、重点和对策等,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禀赋条件,是否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是否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否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二)结构调整
是否围绕土地利用战略的落实,按照统筹安排的要求,提出各类、各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与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是否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体现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原则。
(三)指标控制
是否提出规划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各类建设用地新增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控制指标和各地类指标,市级规划大纲是否提出中心城市(包括主城、副城、组团及新城等)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项指标是否符合上级规划调控要求,是否充分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合理需求,是否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是否客观反映当地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四)空间管制
是否按照空间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布局调整的规划建议,省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政策分区及分区调控政策建议,地(市)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地(市)级规划是否还提出中心城市(包括主城、副城、组团及新城等)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方案是否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否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五)保障措施
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建议;是否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省级规划大纲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部;市级规划大纲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各15份);
3.规划大纲图件(5份);
4.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汇编及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各5份);
5.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采用word或pdf格式、图件采用jpg或tif格式)光盘(2份)。
(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批复。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依据审查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报部审定批复。凡属原则通过,但须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部备案。
七、规划大纲效力
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大纲未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通过,不得进行规划编制。
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的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在省域范围内调剂解决的原则,对现行规划作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必须报原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备案。规划大纲没有通过评审或评审之前,不能对现行规划作局部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
八、其他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相应的规划大纲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