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 1990年3月1日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加强本市新划市区排水河道的管理工作,保障防汛安全和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新划市区排水河道的清障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新划市区排水河道(以下简称河道)的清障和清障后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区人民政府可成立或指定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在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本市的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服从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有关河道的清障和管理工作。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搭建、倾倒各种废弃物。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设置行洪排水障碍物、搭建棚舍或房屋、倾倒阻碍排水的废弃物的,区有关管理机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平毁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迁、平毁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均由责任者负担,并可处以清障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清障费三倍至十倍的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个人倾倒阻碍排水的废弃物的,每倾倒一次,罚款十元,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全民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税后留利中列支,机关和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个人被处以罚款的不得报销。

处罚由区人民政府所确定的管理机构执行。所收取的罚款上交区财政,专款专用于管理机构对区内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河道清障后的管理(包括避免重新设障,制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以及日常清淤工作),实行划段包干。专用岸线的河段,由沿河单位对所辖河段实行三包(维护、管理、清淤)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公用岸线的河段,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郊县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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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献

xxx关于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管理的暂行规定 xxx关于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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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关于报告会、 讲座和论坛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 中宣部、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部门)组织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必须树立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管理,确保 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 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二、各单位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分级分类归 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①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主 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其中涉及到学术方面 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科研处同意,再报党 委宣传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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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管理的暂行规定 学校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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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 中宣部、教育部及省市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一、各部门(单位)组织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必须树立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管理,确保 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 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二、各部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分级分类归 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①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主 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备案后方可举行;其中涉及到学术方面的哲学 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教学处同意,再报党委审批 后方可举行。 ②面向各单位师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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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加强市区建筑物灯光夜景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打好城市牌,营 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美化我市的市容市貌,改善市区的灯光夜景,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强对市区建筑物灯光夜景的规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建筑物灯光夜景的规划管理范围为2015年市区城市建设用地70.48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一) 旧城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市区重点街道两侧的建筑。具体街道为:运河东一路至运河 东三路、运河西一路至运河西三路;红荔路、育兴路、东兴路、东城西路、体育路、建设 路;莞穗大道、可园路、可园南路、金牛路、罗沙路、学院路、莞龙路;东纵大道,创业 路,八达路,东城大道,东 城中路,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旗峰路,莞长路,鸿福路,三环路,外环路,新源路,南城科技路,金鳌大道,万高路,宏远路,三元路,南西环路,南外环路,莞太大道。

(二)新城市中心区内的公共建筑。

(三)居住小区的沿街建筑。

二、建筑物的灯光夜景设计方案图作为市区建筑设计方案报建的必备材料。具体包括:

(一)灯光效果图或鸟瞰图;

(二)简要的文字说明;

以上图文内容及电子文件一式两份。

三、建筑物的灯光夜景设计施工图作为市区建筑施工图报建的必备材料。具体包括:

(一)光源与灯具的选择及其它材料表(灯具注明型号并标明进口还是合资产品、总功率);

(二)灯具布置与安装图;

(三)管线走向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电气控制图;

以上图文内容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

四、未进行规划验收的市区建筑物,必须补充提交建筑物的灯光夜景设计方案图及施工图,具体要求同本通知第二、三条。以上内容将作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依据之一。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未建设土地和工业区或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区是指经批准或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是指以工业项目独立取得的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土地,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未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应当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在未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规划建设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经确定属市区工业区或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在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经确定属上述范围外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应当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请、政府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下同)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的,可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三)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第七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定,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一致重新明确为工业用地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价值较低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如两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直接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属于商业、住宅用地的,直接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与现有城市规划不相符的,应根据现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用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河府〔2012〕48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0〕9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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