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修订《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价工字[2004]第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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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26日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物价局 |
文件发布
各设区市物价局、城建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自第16日起计征”删去。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2004〕890号)文件的内容。
春城晚报:六个步骤,申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放宽到13万平方米昨天,记者从昆明市房管局了解到,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已经明确提出,在未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 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 缩小各类用水 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 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 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 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
法律法规篇 >>城市节约用水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正 文】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 1998】1810 号文 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 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 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体制变化,加强民爆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爆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民爆行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出厂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二、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即以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综合差率和税金制定。最高综合差率为35%,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可在不突破省定最高综合差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综合差率,报省物价局备案。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差率)+税金。
综合差率包括进货运杂费率、管理费率、仓储费率、利息率和利润率。税金按国家规定征收。
三、规范民爆器材服务收费管理。民爆器材服务收费指民爆器材自经营企业仓库出库至用户指定作业点完成爆破过程中的收费,分配送和爆破服务收费。
民爆器材的配送、爆破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民爆器材原材料收费标准参照民爆器材收费标准执行。
五、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除实施配送、爆破服务的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配送、爆破服务费外,不得在销售民爆器材时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器材价格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爆器材市场价格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原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转发〈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工字〔1995〕第15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推进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建设,加强全省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切实发挥《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指导作用
为保障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指导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我厅今年1月份印发了《南水北调河北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为切实发挥《技术指南》的指导作用,我厅将聘请有关专家于2015年6月-7月赴各地开展实地指导,解译《技术指南》中的相关条文,解答各地在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根据实际对各地提出水源配置、供水系统调控、配套工程布局等方面的建议。
请各设区市、直管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6月10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城建处,专家实地指导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正式启用河北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信息系统
今年6月1日,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信息系统将正式启用,请各级供水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系统报送工作。全省所有在建和运营水厂均应纳入“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各供水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要求,及时、规范、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在建项目要每月报送建设进度;运营项目要每日上报水源水9项、出厂水9项和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上报供水量和水质监测动态信息;所有项目每年年初要报送上一年的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供水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把关、核实,确保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各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上报数据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我厅将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定期核对数据真实性,不定期印发供水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对于上报数据不及时或数据不真实的县(市),我厅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