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1号)、《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高邑县人民政府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1号)、《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省第九届十次全会,市第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城镇排水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强化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奋力推动我县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开创建设现代高邑、经济强县新局面。

二、目标要求

提高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建设,提升城市排水管网整体排水能力。落实排水许可证制度,规范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管网的接入管理,依法查处错接、混接、乱排等违法行为。加强排水源头管理,排放污水要达到城镇管网接收标准,严厉打击暗管偷拍行为。

三、任务分工

(一)加强源头水质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有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PH),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部门要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加强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要运用暗管探测设备加强排查,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加强源头水量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要依法加强取水管理,尤其依法依规加强自备井、水源热泵的整治管理,要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加强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及时上交财政部门。(县水利局负责)

(三)落实排水许可制度。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养殖、医疗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负责)

(四)加强污水排入口规范管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各排水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排水户要一户一管一口排水,严禁一户多管,一管多口。要加强污水排入管网口规范管理,要在排入口设立标志牌,设置监测井、安装流量计和控制阀门,避免高浓度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对城镇污水厂造成冲击。(县住建局负责)

(五)加强日常巡检检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要求,要加强排入口的监测和管理,对各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常态化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与环保部门数据共享。对不符合管网和污水厂接收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排水户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依法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确保排水设施和污水厂运行安全。发现多管、多口排放的,坚决依法制止,情况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县住建局负责)

(六)加强综合管理。要依法依规加强医疗卫生企业、大型养殖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排水管理,要健全水污染物预处理设施和排放设施,排放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禁止偷排、直排。(县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规范签订污水接纳处理协议。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文件规定,与排水户重新签订污水污水接纳处理协议。签订协议前,要会同环保部门对排水户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水口设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与其重新签订污水接纳处理协议,并加强取样检测井、流量计、控制阀门等监督管理,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若发现排水户超标、超量排放,要采取应急措施控制进水,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县住建局负责)

(八)依法收缴污水处理费。依据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等文件规定,工业污水处理费由住建局收缴(污水厂代收)。污水处理费半年收缴一次,每年1月和7月上旬,按实际水量收缴上半年污水处理费。收缴费用上交财政部门,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县住建局负责)

(九)加强协调配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因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或者检修等因素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要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综合管理,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成立高邑县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住建局局长担任。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整体谋划解决城镇排水、接收、处理等问题。遇突发事件随时召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发生重大污染问题,采取联合执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谷朝锋担任,负责联系协调成员单位和涉水企业,及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加强检测检查。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按照行业要求,加大检查力度,规范排水行为。要加强常态化巡检监测,发现偷排直排、水质水量超标等问题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行为。依法查处偷排、直排,私设暗管,超标排放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高邑县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 芃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英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李国朋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立宾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张文忠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刘义献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吴军克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国平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谷朝锋 县住建局污水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谷朝锋同志兼任。 2100433B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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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函〔2019〕55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各涉水企业: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哪一年开始正式实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哪一年通过的

    中国政府网2013年10月16日发布国务院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2013年10月16日)公布,...

  • 污水处理厂的不合理建议与实施方案

    如果建成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合格,应该进行补救和整改,在补救和整改之前,要弄清问题所在,找出不合格的原因之后,提出合理化的补救整改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告给建设厅(局),环保厅(局)、发改委(局)等部门...

高邑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文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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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10:06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 北京 10月16日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 并将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 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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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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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公 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水以及污水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 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 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以下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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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办函〔2020〕11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邑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高邑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行动实 施 方 案

为坚决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全县集中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行动。

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高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开展6个专项提升整治为抓手,以15个扬尘污染环节精细化管控为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标准、抓责任、抓机制、抓落实,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全面提升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我县PM10指数优势,确保全年PM10浓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为“退出全省倒三十”打下良好基础。

三、重点工作及整改标准

(一)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提升

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扬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12条,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1、建筑工程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2)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3)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4)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5)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6)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8)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9)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10)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1)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12)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13)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县城建成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2)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3)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4)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专项提升整治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市政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3、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除符合建筑施工有关要求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2)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3)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4)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园林绿化作业抑尘措施标准:

(1)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2)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4)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5)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抑尘措施标准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建成区外公路建设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1)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3)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4)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5)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6)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以上措施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三)料堆场扬尘专项提升整治

全县料堆实现四面围挡全封闭化管理,对工业企业料堆场增加管理台账,重点工业料堆全部实现在线监控。

6、建筑料堆料场抑尘措施标准:

(1)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2)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3)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4)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5)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6)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7、 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标准:

除符合上条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四)城市周边及农村地区环境专项提升整治

8、露天焚烧管控措施标准:

(1)全力做好垃圾、落叶、枯草等废弃物清运工作,建成区内垃圾、树叶要做到“日日清”,严禁垃圾过夜存放,农村田间地头、道路两侧落叶、枯草要及时清理,减少火情隐患;

(2)严格按照《高邑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严格巡查,逐步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的目标;

(3)做好县城建城区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物质和电子废弃物、沥青、塑料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监管工作;

(4)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回收处置利用工作,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5)充分利用热点感应视频监控系统,对火情及时处理,提高处理率;

(6)加大对火情案件处罚力度,对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

9、农村生活垃圾管控措施标准:

全县107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垃圾定点收集处理,发挥乡镇转运站功能,做到日产日清,彻底解决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10、裸露土地管控措施标准:

各乡镇建立巡查制度,做好黄土裸露台账,定期对辖区范围内黄土裸露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黄土裸露问题,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治,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1)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防治扬尘污染。

(3)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减少裸露农田。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各乡(镇)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外)〕

(五)城区道路及公路扬尘专项提升整治

11、城区道路扬尘管控措施标准:

(1)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其中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逐步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

(2)按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我县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

(3)采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4)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考核奖惩制度,全面实行“以克论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2、国省干道扬尘管控措施标准:

(1)在全县国省干道布设安装扬尘监测设备,机械化清扫覆盖率100%,要求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基本无浮土。

(2)县城周边重要干线公路采用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作业模式,保证全天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严重破损的,及时进行修复。

(3)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全面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提升整治

13、停车场扬尘管控措施标准:

(1)停车场所地面及门前道路必须全部硬化、绿化,严禁黄土裸露。

(2)停车场入口必须配备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全部进行车轮冲洗,严禁车辆携带泥土上路。

(3)停车场围墙全部进行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3米。

(4)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必须配备清扫设备及洒水车辆,实现湿洗机扫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做到场地清洁、湿润。

在达到以上四条标准的基础上,重型货车停车场还需取得停车场经营有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行政审批局〕

14、渣土车管控措施标准: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2)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3)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4)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5、货运车辆管控措施标准:

(1)途经、停靠我县的货运车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2)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指挥调度。充分发挥技术指挥中心中枢作用,及时分析研判污染物分布、变化情况。对发现突然上升的指标,及时弄清根源所在,下达精细化管控指令,为环保治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交通、发改、农业、水务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三)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织密监测网格,依托工业企业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控平台,充分整合2个省控站点、4个乡镇站点及建筑工地“两个全覆盖”监测站点,合理调整 22个便携式监测设备点位和7个六参数微型站点位,构建覆盖全面、数据精准的全方位监管平台。

(四)强化考核问责。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建筑工地、主要道路的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通报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约谈和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新闻发布和新媒体宣传,宣传报道扬尘治理控制标准、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各建筑工地要在工地入口、硬质围挡上印制相关抑尘措施及控制标准,重点涉及扬尘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全面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12369环境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对典型扬尘违法案件,群众反复投诉、社会关注度高等问题,在媒体公开曝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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