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实施时间 |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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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财税〔2018〕3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如果是5.1号之前的合同,税金不予调整,新合同执行新规定
已经施工、有投标清单是不需要调整为10%的,按原有合同执行就行了。调整为10%有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要求所有工程全部调整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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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实施增值税新税率调整计价依据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40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四、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8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8年5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调整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40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四、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8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8年5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调整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8]1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按照11%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即按照10%增值税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对应的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工程结算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合同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1+11%)*(1+10%)。
三、本通知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