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确认省重点支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调整确认省重点支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建市〔2009〕554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

2007年9月,经各市推荐,原省建设厅原则确定了30家省重点支持的优势建筑业企业名单。经过两年的发展,通过考核,发现部分企业产值、增加值、利税、劳动生产率等有关指标及增长态势,已不符合优势企业所应具备的总体要求。应有关市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30家优势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

本次调整原则上要求每个设区市和4个驻外建筑队伍管理处,各推荐申报2家企业。推荐企业既可以是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是专业承包企业。本次确定的30家优势企业,是继全省重点支持的10家大企业(集团)之后,拟给予重点支持的企业。因此,各地本次推荐的企业不应与省重点支持的10家大企业(集团)重复。

二、申报要求

各地申报时,应在综合考核拟推荐企业的近3年的产值、增加值、利税及其增长情况、企业规模及从业人数、资质等级、诚信、质量安全水平、市场发展前景及潜力等指标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在本地建筑企业中名列前茅的2家企业予以推荐。如经横向比较,申报企业各项指标距优势企业所应具备的总体要求相差较大,将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并将该指标调至其他市。为此,各地在推荐时,应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正将具备优势企业条件的企业筛选出来。

三、申报时间

各地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填写附表后,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1、省重点支持10大企业(集团)名单

2、原省建设厅确定30家优势企业名单

3、全省优势建筑业企业推荐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2100433B

关于调整确认省重点支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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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确认省重点支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常见问题

关于调整确认省重点支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通知文献

建设部首批重点支持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名单 建设部首批重点支持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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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评分: 4.7

一、已列入国家企业集团试点的企业(4家)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3、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 4、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二、地方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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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

计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云建造20116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云浮市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税率调整为3.477%201111日起执行。

二、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1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套用相应费率。

三、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

四、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

 

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1]00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1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1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1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

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

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

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出入我省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管理方式。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为入滇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省外建筑业企业到云南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信息,并携企业相关证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基本信息登记即可。在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网上登记,并同时携相关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基本信息登记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询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办理指南。

二、调整出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需出省参加投标时,可登陆“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进行公共查询。

三、加强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标后履约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大对中标后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书一致、是否在岗履职、履职是否到位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出入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深化改革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在实施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郭瑞联系电话: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6〕1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
  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七、其他有关说明
  1.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含增值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列入总包时,专业施工方应为总承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应为含增值税单价。
  3.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其费用必须计入工程造价,且供方应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提供保障,计税方法由纳税人依据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的规定,在新的计价依据发布前,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执行。
  5.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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