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性 质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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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 | 2010年8月20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M100-75进口成本=(离岸价格+贴水)×6.84×1.01×1.17+850+50 其中 6.84-----为美金和的汇率 1.01-----为关税(1+0.01) 1.17-----为增值税(1...
这是个数学集合问题:燃料油肯定是柴油、柴油不一定是燃料油;凝点在10°C以下的柴油叫轻柴油、也叫普通柴油或者车用柴油凝点在10°C或以上的柴油叫重柴油、也叫燃料油,因为有很浓的沥青味,俗称臭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复杂 烃类( 碳原子数约10~22)混合物。为 柴油机燃料。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 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分为轻...
通知内容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8〕29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如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4、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府法制办有关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市2014年颁布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月,故必须出台新的租金标准文件。为保证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延续性,我局于2018年开展公房住宅租金标准专项课题研究,希望能够充分反映我市社会物价水平、房屋区位因素、住房保障政策等。在进行了大量前期数据摸查、收集、分析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二、《通知》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三、《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免产生歧义,将原“公房租金”、“私房租金”名称调整为现有名称。将原有“公有住房”的表述修改为“公房住宅”。在近年实际工作当中,部分公房管理单位反映“公有住房”存在歧义,故将表述修改为更加规范的“公房住宅”。
(二)公产类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成本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调整到15.5元。
(三)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此类租金标准适用特殊情况的承租人,需要予以保留。
(四)结合实际情况和近年政策,增加了“市场租金标准”相关内容。
(五)将现有明确文件依据给予租金优惠的几种情形列举,以便于基层房管部门进行操作。
(六)做好与保障性住房租金政策的对接。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现时主要是公共租赁房。而公房住宅,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出租的住宅,包括政府公房(直管房、单位公房)、企业公房,其出租对象不一定是中、低收入群体,亦可能是本单位职工。
近几年,我市为了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市财政资金建设的空置公房住宅逐步移交给住房保障部门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这部分空置房源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因此,继“233号文”之后,仍然保留了文中“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
(七)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续期期限为5年。为解决公房住宅租户的住房困难,保持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延续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降低行政资源损耗,本次公布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效期确定为5年。
(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租金标准的地段划分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电梯系数。
四、解读途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