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县城建设“双百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推进县城建设“双百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县建办〔2014〕13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20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城建设领导机构办公室,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2014年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双百工程”,推进100个特色风貌街区和100个精品建筑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特色风貌街区是指体现地域自然环境、历史文脉、社会经济、空间景观,集居住、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业等为一体的功能区。精品建筑是指展现时代特征、承担重要社会功能的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艺术中心、商务办公等。实施“双百工程”是推进县城建设的重要工作举措,是塑造城镇文化特色的主要抓手,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部署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规划建设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各县(市)至少建成1个特色风貌街区(景观街道、景观节点)和1个精品建筑。

二、“双百工程”规划建设要求

(一)特色风貌街区。应按照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风貌空间结构,在城市中心区、滨水地区、主要景观轴线、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区域规划建设。属于街道项目的,其长度不低于300米,且主体建筑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属于街区项目的,其用地面积不少于3公顷,主体建筑群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要结合详细城市设计明确街区的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和雕塑小品等要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好与周边空间和相邻建筑物尺度关系,体现视觉形象的完整性。街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公开招标,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规划方案。

(二)精品建筑。应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水准和时代特征,体现先进的建筑技术水平和城市文化特色。精品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国内外优秀建筑师承担设计;依托文化传统,立足地域资源和环境特点,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保证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提高原创设计水平,达到省级优秀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应当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施工建设必须按照程序组织,依托通过招标,选择一流的施工企业承担,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保证施工质量。

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一)抓好工作部署。特色风貌街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精品建筑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双百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双百工程”特色风貌街区和精品建筑台账(表格附后)。

(二)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季调度制度,省厅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重点对“双百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专题督导。每季度月底前,各市将本市所辖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双百工程”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双百工程”中重要地区和节点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省、市、县三级联审,并督导推进相关工作。

(三)推进典型示范。各设区市在对“双百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查的基础上,分别确定3个典型特色风貌街区和3个精品建筑,进行重点培育。我厅将选择典型县(市)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开展优秀“双百工程”评选并通报有关情况。

下半年,将组织“双百工程”省、市、县三级联审,并适时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市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有关典型案例。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城建设领导机构办公室于7月5日前,将本市“双百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双百工程”特色风貌街区和精品建筑台账、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与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报我厅。

附件:1.xx市县城建设“双百工程”特色风貌街区情况一览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xx市县城建设“双百工程”精品建筑情况一览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2100433B

关于推进县城建设“双百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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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城环境容貌整治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办字[2013]72号)有关要求,为保障县城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规范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将县城大力整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治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大力治违是促进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的重要途径,是快速改变县城脏乱差面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现实需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从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治违的范围

全力整治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内影响城市环境容貌、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和有关设施:

(一)乱搭乱建,即违反市容市貌有关法规规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摊等简易设施。

(二)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

(三)超规违建,即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

(四)超期临建,即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但已经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城乡规划、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建成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按照新法发布执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下列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建筑或简易设施。

四、违法建筑的处置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有关规定,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置。

(一)处置方式。违法建筑采取拆除、罚没、暂时保留三种处置方式。

1、对于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在河道内乱搭乱建或者堤防上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

2、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视为不可拆除,但应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实物的交由县(市)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3、除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外,集体土地上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建筑,可以暂时保留,待集体土地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时再行处置。

(二)处置职责。违法建筑的处置由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需要拆除的,可以采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

(三)处置要求。违法建筑的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做好政策解释和当事人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执法机关代为拆除。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不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改正的,除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依法从重处以罚款。违法建筑的罚款,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 行。

4、违法建筑的拆除要与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相结合,拆除一处整治一处,确保拆除后市容市貌整齐、干净、有序,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融合。

五、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2013年底前,重点整治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节点(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出入口等)周边违法建筑。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内所有违法建筑拆除,同时建立完善新的违法建筑防控机制和制度,全面杜绝违法建筑。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上报数据。县(市)政府立即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一核实建设项目,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台帐,列出年度整治任务,填写本通知附件1表格,将有关数据报设区市城市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推进机构。各设区市对县(市)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填写附件2表格,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表格汇总上报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备案)。

(二)风险评估,依法处置。设区市和县(市)政府要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针对特殊违法建筑开展风险评估,通过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要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和保障措施,对于已经确定拆除和罚没的违法建筑,按照轻重缓急列入季度工作计划,按照时限要求全力推进拆违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治违工作的督导力度,将治违工作纳入月通报和月调度的重要内容,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三)定期公示,强化宣传。各县(市)要按照季度工作计划,提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对列入本季度处置的违法建筑予以公示,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拆除前,要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和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开辟专栏专题、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和拆违工作高压态势,引导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治违工作。

(四)完善机制,严格防控。各县(市)政府要责成违法建筑监管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的联动责任机制,出台有关政策,建立相应制度,采取举报、巡查、审批、监管、打击等措施,严格防控,杜绝新增违法建筑。要建立相应奖惩机制,对工作落实较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对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2100433B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
按照《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粤府〔2022〕51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明确提交方式、数额(比例)、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信息。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施工项目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发包人应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鼓励推行分期返退制度,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有保障的情况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免除或适度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提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保函(保险)方式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具备使用电子保函条件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优先选择使用电子保函。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保障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地区本领域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及所附招标合同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拒收保函(保险)方式的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的。
2.违反数额(比例)、方式、时限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3.违法设置预付款保证金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的。 
4.违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等规定,不付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低于10%、进度款比例低于60%、竣工结算比例低于97%的,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的。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报。
(二)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对每个进场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投资规模、主管部门,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各类保证金提交方式等情况进行全面登记造册,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查验工作。登记台账以月份为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情况报送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
(三)提升系统支撑能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导,积极推进保证金创新管理服务。2022年12月底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为全面推行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等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工作指导,牵头汇总本地区政策落实有关情况,每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上一月度登记台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注重梳理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2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应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包括项数、名称等)及退还金额情况;

2、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项保证金中逾期和超额收取的返还情况;

3、是否存在新设立或变相设立保证金情况;

4、保函替代现金保证的开展情况;

5、完善相关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出台的政策措施等;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报送内容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措施具体;

(二)请于2017117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王江波

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12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序号

保证金种类

项目

金额(万元)

返还比例

1

投标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2

履约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5

其他保证金

总金额

已退还额

注:1、此表1-4项应填写超额收取或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第5项应写其他应取消保证金的退还情况;       2、此表填写金额应与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金额一致,不一致的请另表填写金额并说明未报理由。

 

附件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序号

保证金种类

项目

金额(万元)

比例(%

1

投标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2

履约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注:1、此表应填写自2016623日〔201649号文印发以来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项目等;       2、保函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出具的保函;       3、比例的计算方式:保函形式缴纳金额/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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