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推进市政设施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城〔2011〕4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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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年09月05日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和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道路交通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冀城上〔2011〕1号)中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推动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上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政设施上水平工作的认识
城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直接反映出城市社会文明发展的水平。推动市政设施工作上水平,是全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和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三年大变样”工作成果、提高城市承载功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树立“建管并重,以管为主”的城市发展理念,以建设繁荣舒适的现代化城市为目标,全面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力度,提高设施养护管理水平,完善设施管理运行机制。
二、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一)实施路网三年完善工程。各市要在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布局。按照路网密度不低于6公里/平方公里的要求,以城市支路、小街巷为工作重点,以提升交通微循环功能为目标,实施城市路网三年完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调查摸排梳理影响交通功能的片区和道路,以此为基数制定路网三年完善工程计划,新建和改造一批城市支路、小街巷,打通“断头路、卡脖路”等交通节点,在交通流量大、行人过街集中路段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以切实提高交通供给、路网通行和安全保障能力。新建道路严禁出现架空管线,改造道路要同步进行架空管线入地改造。路网三年完善工程计划要按照附表格式(附件1)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备案。
(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全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建设繁荣舒适现代化城市的客观要求,各市要围绕建设繁荣舒适现代化城市和建立功能齐全、集约高效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体系的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的原则,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近期,省将出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相应的技术导则,各市要加快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谋划,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确保2013年底前如期完成1条长度不低于3公里的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全面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强化城市防内涝系统建设。现代化城市在重视地上建设的同时,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同等受到重视。各市要高度重视排水系统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提高防灾承受能力。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统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内涝预防体系。要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城市排水管网密度。新建排水管网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充分利用国家和我省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加快老城区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更新。要提高市政设施雨水调蓄能力,鼓励透水性设施建设,减少非透水式硬化铺装,加快雨水下渗速度。对于积水严重的“黑点”地区,规划建设蓄水池暂存部分雨水,再利用水泵逐步排出。要加强排水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排水排涝畅通。
三、提高市政设施养修管理水平
(一)加大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资金投入。根据往年全省市政设施检查的情况,养护维修资金到位率低,已经成为制约市政设施完好的主要因素。三年上水平期间,各市要加大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投入力度,严格按照《河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冀建定[1995]258号)计算和核拨养护维修资金,并专款专用,不得作为人员工资发放。2011、2012、2013年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80%、90%和95%,到位率低于80%的一律视为当年度市政设施不完好。各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2010年底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保有量按照附表格式(附件2)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备案,以后每年的1月底将上一年度市政设施保有量报省厅备案。省每年的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不仅核实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到位率,还要核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量和资金支出情况。
(二)切实提高市政设施管养完好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规程,建立和完善各类市政设施技术档案,定期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做好相应的设施检查和记录。要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维修管理的精细化和优质化服务水平,按照我省地方标准《城镇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服务标准》、《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城镇照明设施管理服务标准》(冀建质[2009]503号),以及《河北省道路桥梁整治技术导则》、《河北省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技术导则》(冀建城[2010]144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河北省市政设施完好标准及检验评定办法》(冀建城[2002]8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三年上水平期间各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率要分别达到80%、85%、90%以上,杜绝各类市政设施出现大面积或连续破损。
(三)着手建设市政设施数字信息系统。目前,各设区市的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已将市政设施所有部件(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设施)全部纳入网格单元中,并进行了标识和定位。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城管的网格单元成果,在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着手建设市政设施数字化监控与管理子系统。子系统的建设要遵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2007)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DB13(J)/T79-2009)的有关要求,并与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做好数据接口,共享资源成果。
四、完善市政设施管理运行机制
(一)加强市政设施移交验收。当前,由于市政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后期维护管理的需要,造成一些设施长期无法移交或养护管理部门接收后无法进行正常养护。各市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要在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充分征求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交接验收规范进行交接验收,不得带病移交。
(二)严格道路破路施工管理。各市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除上述规定的其他城市道路的破路,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对破路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出现破路后长期不能恢复或因破路恢复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沉陷和地下管道损坏。要大力推广道路非开挖顶进施工技术,最大限度减少破路。
(三)强化市政设施安全运行。要加强对各类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监管巡查,动态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及完好状态等级不及格的城市道路桥梁,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评估后认为不可靠的桥梁坚决予以拆除重建或加固。要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和重特大事故的抢险预案,确保市政设施运行安全。
附件:1.城市路网三年完善工程计划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城市市政设施保有量统计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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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中有关城市照明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上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照明上水平工作的认识
开展城市照明三年上水平工作,是巩固城市照明“三年大变样”成果,进一步推进城市照明科学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实现城市照明三年上水平工作目标。各地在城市照明上水平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坚持“功能照明亮度分级,景观照明用光分类,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继续提升和完善景观照明,通过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在城市照明领域实现建设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维护精细化、服务优质化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一)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照明节能的监督管理,省厅将着手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网和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1年,省级主要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综合数据库建设工作,各设区市要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综合数据台帐和市区主要街道的节能监测统计工作。
(二)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全部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技术。要采用高效光源和转换效率达到80%以上的高效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及先进的灯控方式,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如:多光源花灯、玉兰灯、中华灯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必须达到100%。已建照明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能效标准的,要分期进行节能改造,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并将改造计划按照附表格式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备案。
(三)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全面提升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管理水平。设区市在2011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完善系统节能技术功能,道路照明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3年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在2012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2013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在新建和改造城市照明工程中,鼓励使用高效高压钠灯、LED灯、无极荧光灯等高效照明产品和先进可靠的节能控制技术。各地在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优先选用《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城市照明产品)》推荐的产品,严格控制限制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三、切实加强照明工程建设监管
(一)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通过专业技术论证。要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激光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光源和灯具。
(二)严格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重点强化工程能效标准和节能技术、产品选用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凡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验收时要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技术、平均照度、功率密度值等能效指标的实地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三)加强县级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和指导。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加强县级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和指导。要规范县级照明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城市照明工程质量监管,坚决杜绝无设计、无图纸、无审批和超标准工程项目的建设。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为促进全省城市照明工程质量提高,树立典型和样板,省每年进行一次全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被评为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方可申报国家城市照明优质工程。各地要做好有关单位参与优质工程评选的组织申报工作。
四、逐步完善城市照明运行机制
(一)理顺城市照明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统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统一到一个职能部门,进行集中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二)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监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要加强对政府提供的公益性的城市道路、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与电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照明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省里已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本地的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附件:已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改造计划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市政设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决定开展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设施完好情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和维修养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2009年城市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市政设施完好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汛工作准备情况。6月中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设区市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本次检查内容,督促市政设施管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加强汛前检查,及时疏通城市排水管道,全面检修城市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对易受雨水浸泡、洪水侵袭的道路、桥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要加强监测和防范。
(三)各市主管部门检查完毕后,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书面报告要包括本次检查内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100433B
日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一则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检测工作的通知(粤建标函 [2018] 101号),具体内容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