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推荐工程勘察设计专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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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年05月28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建质技函[2013]10号)要求和我厅工作安排,决定建立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参与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决策、咨询、评审、评优、论证、调查等工作,其中入选专家择优推荐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国家、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自行入库,无需推荐。
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择优推荐专家人选,并将专家推荐表(含电子版)报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审核盖章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3103房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8日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
答:工程勘察设计费,是招投标的前期工作,不是土建招投标中。是建设方直接与其发生合同约定的项目收费。
工程勘察属于建设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而言,建设程序分为: 勘察-设计-施工。岩土工程勘察就是其中的工程勘察,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拟建场地地质条件;岩土设计就是建设工程与岩土地质密切相关的那部分设计,...
<正>吉建设[2008]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科技进步与发展,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省建设厅(2005)11号文件要求,决定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正>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水平和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我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吉建设【2008】6号)精神,组建了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现将专家名单公布如下(专家名单见附件)。
晋建质函〔2019〕680号
根据省厅《关于推荐全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9]6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要求认真开展本地、本单位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现将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补充。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等,所需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选取。
附件: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名单(155人).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0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99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当前国家鼓励的环保设备(产品)的推荐工作,现将国家、省发改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明确的推荐范围、推荐原则,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设备(产品)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规范填写推荐表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请于1月9日前将推荐的设备(产品)汇总(电子版)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区发改局能源物资科(资环科),每项设备(产品)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七份。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990号)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
1:国家发改委 省发改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附件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附件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