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性    质 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四)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五)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七)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组织实施好石家庄、杭州、广州等城市钢铁厂搬迁项目。

(八)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九)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锅炉脱硫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

(十)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内的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其他区域的火电厂应预留烟气脱硝设施空间。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十一)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十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五、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十三)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para" label-module="para">

(十四)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十五)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洁净煤技术,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十七)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研究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十八)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十九)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二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二十一)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修订工作,完善臭氧和细颗粒物空气质量评价方法,增加相应评价指标。

(二十二)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当制订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达标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二十三)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二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十八)严格落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地方和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各地要在201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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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献

改善县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改善县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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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县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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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家居的室内空气质量 改善家居的室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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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家居的室内空气质量 我们大部分时间在家中渡过,自然希望在家中可呼吸到清新和健康的空气。优质空气,对每一个人都很重 要,尤其是家中一些易受影响的成员,包括婴儿、小孩、孕妇及其胎儿、老人、和有呼吸系统毛病或患过 敏症者,如哮喘人士。 空气污染物如何进入家中? 家居中的空气污染物来自多种源头。当进行装修翻新工程时,空气污染的程度可大幅增加。导致家居中空 气质量欠佳的另一个重要成因,是来自使用气体煮食炉和焗炉时所产生的燃烧物料。其它在家中找到的污 染物则来自建造物料,当然吸烟也是导致空气污染的主因。而住客本身也可令室内空气中的水蒸气、二氧 化碳和人体气味的水平提高。空气流通欠佳的家居,因潮湿的表面助长霉菌生长,可存偏高的生物污染物 水平。恶劣的空气质量,使生活在上述住屋环境的人更感不适,尤其患有过敏症的人。本小册子教你如何 改变上述的情况。 甚么是普遍的室内空气污染物? 我们的室内环境含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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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是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帮助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符合科学发展观、合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通知》(冀政办[2008]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工作原则:政府领导,部门主抓;多方筹资,财政支持;统筹规划,综合整治;补改结合,配套建设;标准适宜,确保质量;着眼长远,加强维护;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工作目标:在2008年已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改善400万平方米的年度责任目标基础上,2009、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的旧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设区市市区在2010年底前完成本轮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通过改善工作,实现旧住宅小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工作内容及标准

旧住宅小区一般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一般为1990年以前)、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住宅小区作为改善工作重点。

改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主要街道两侧有平改坡要求的,应作坡屋顶改造。

(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小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邮政电信设施、行政管理设施的补建、改造等。

(四)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小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实施改善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行了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小区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取得进展。

三、资金筹措

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提出的“四个一点“的资金筹措办法和政府投入为主的新要求,积极筹措和组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确保改善工作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

(一)政府补一点。设区市政府应当把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每年政府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旧住宅小区改善所需资金的1/3,并应及时拨付到位。要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改善工程专项资金。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开发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漏建的设施设备和因施工质量低劣而过早损坏的设施设备和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补建和维修责任。不直接承担补建和维修工程的,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三)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电信等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运营单位负担。各运营单位可以直接承担改善工程建设,也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四)居民出一点。因改善工程实施,居民扩大居住面积、维修更新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项目的开支,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协调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单位做好受益住房产权人承担资金的收取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进行旧住宅小区情况调查摸底。各设区市按照确定的旧住宅小区的基本概念,组织对所辖区域内旧住宅小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旧住宅小区的个数、建筑总面积、居民总数量、居民构成类型、房屋功能及设施设备配套状况及房屋完损状况等,并逐步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二)制定改善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各设区市根据省政府提出的“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征求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规划和2009、2010年年度实施计划。设区市应将制定的规划和计划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安排改善项目工程施工。设区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确定改善工程的具体任务、内容和标准,明确改善工作责任主体和具体施工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实行规范的招投标机制,通过竞争优选企业和产品,严格工程质量和费用的全过程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改善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组织改善项目考核验收。对已完成的旧住宅小区改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组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或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并吸收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按照改善内容和标准,逐项严格考核验收。对改善内容缺项、不符合改善标准的,不能列入完成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内的工程,并限期组织返工。

五、后续管理

加强实施改善后旧住宅小区的后续管理,巩固改善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区,大力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各设区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旧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

六、组织领导

必须切实加强对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应将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纳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内容,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一步明确牵头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的具体职责。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交流做法,推进工作,保证完成改善工作预定目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考核目标,每年年底组织考核。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省建设厅已建立住房保障(包括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定期调度会制度、现场检查督导制度,并提请省人大、省监察厅、邀请新闻媒体对各地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1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已经开展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尚未进行的,应结合区域电网实际,认真研究。执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基础,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重点,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

(二)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因网制宜。电力市场建设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消除市场壁垒,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是:到十五末期,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基本建立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全国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符合条件的大用户(含独立配售电企业,下同)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模式

(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是:构筑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包括统一市场和共同市场两种基本模式。

统一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均在一个市场运营机构内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共同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区域市场运营机构和若干个市场运营分支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在市场运营机构内分层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协调运作。

(五)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暂时不能覆盖或电网联系比较薄弱的地区,可设立相对独立的市场运营机构,实行与区域电力市场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在区域市场运营机构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统一市场或共同市场过渡。

(六)选择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应根据区域内电力资源与用电负荷特点、电网技术条件、电力体制状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七)无论选择何种市场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均应统一制定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统一考虑市场布局,统一市场运营规则和竞争模式,统一市场技术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推进。

三、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八)区域电力市场的电能交易按照 “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 ”的原则组织。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九)合约交易可以按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时段组织,合约交易原则上通过竞争的方式形成,竞争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确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育和改革的深化,应逐步扩大参加竞争的电量比例。

(十)现货交易可以采用全电量竞价和部分电量竞价的方式。全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机组的全部电量均在现货市场中竞价,其中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差价合同;部分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电量参加现货市场竞价,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物理合同。

(十一)各区域电力市场应合理确定电费结算方式,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在国家电价制度改革之前,竞争电量部分按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其余电量按国家批准的价格结算,或按购售电企业签订的差价合约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模式。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为维护市场稳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竞争形成的电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十二)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经核准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其购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具体分类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区域电网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电力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系统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有偿获得。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有偿辅助服务可暂不纳入交易范围,随着市场发育,辅助服务逐步实行市场竞争。

四、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十四)深化厂网分开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竞争主体。对集资建设或合作建设的发电企业,要抓紧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权利,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独立发电公司;对跨省跨区经营的发电企业,要理顺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的组织关系;在政府依法监管下,按照市场引导、企业自愿、优势互补、规模经营的原则,推动发电企业的联合、重组,并创造条件,逐步优化发电企业的产权结构。

(十五)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电力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组电网经营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应按照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理顺组织关系,完善功能,加强区域电网规划,加快电网建设,加强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六)加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建设。在现有电力调度通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电力交易、计量、结算等功能,合理确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功能分工,逐步建成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综合配套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十七)健全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加强电力市场法规建设,制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有关细则,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保证电力市场运营规范、有序。

(十八)加快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电力市场培育和市场运营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与电力市场整体设计、同步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先行建立电力监管机构,以加快电力市场的培育。

(十九)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区域电网公司按规定商发电企业统一开发,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套建设。

五、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步骤及组织实施

(二十)电力市场建设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梯次推进。2003年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试点,加强对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研究的组织协调,2004、2005年再按条件依次启动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用三年的时间初步形成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的建设。

(二十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区域电网实际,确定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电力监管分支机构会同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研究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台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二十二)电力市场建设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开展电力市场建设的区域,要成立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系统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证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施电能替代,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 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全面推进电能替代提供了政策依据。

推进电能替代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量散烧煤、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每年散烧煤消费约7-8亿吨,主要用于采暖小锅炉、工业小锅炉(窑炉)、农村生产生活等领域,约占煤炭消费总量20%,远高于欧盟、美国不到5%的水平。大量散烧煤未经洁净处理就直接用于燃烧,致使大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此外,汽车、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靠港船舶使用燃油也是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源头。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电能替代的电量主要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部分超低排放煤电机组,无论是可再生能源对煤炭的替代,还是超低排放煤电机组集中燃煤对分散燃煤的替代,都将对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重要贡献。

稳步推进电能替代,还有利于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让人们享受更加舒适、便捷、智能的电能服务;有利于部分工业行业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此外,电能替代将进一步扩大电力消费,缓解我国部分地区当前面临的电力消纳与系统调峰困难,特别是个别地区的严重“窝电”问题。

抓住重点,有的放矢推进电能替代

《意见》提出四个电能替代重点领域。一是北方居民采暖领域,主要针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城区、郊区、农村等还大量使用散烧煤进行采暖的,使用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暖器、电热膜等多种电采暖设施替代分散燃煤设施。从电采暖的发展方向可以看出,电采暖在整个供暖体系中属于补充供暖方式,未来北方地区居民采暖主要还是依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特别是背压式热电联产,这是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印发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中提出,未来将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因此,发展电采暖,并不是要取代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这一点需要各地在供热规划中予以重视。二是生产制造领域,生产制造领域的电能替代需要结合产业特点进行,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与产业升级需要,在工农业生产中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灌溉等。三是交通运输领域,主要针对各类车辆、靠港船舶、机场桥载设备等,使用电能替代燃油。四是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主要是满足电力系统运行本身的需要,如储能设备可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

“十三五”期间,将全面推进上述四个领域的电能替代,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约1.3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1.9%,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约1.5%,促进电能消费比重达到约27%。预计可新增电量消费约4500亿千瓦时,减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约30、210、70万吨。

把握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电能替代

《意见》明确,推进电能替代应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市场运作、有序推进”四项基本工作原则。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中,将逐步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推进电能替代必须与电力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特别是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此外,还需要与能源发展、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划或专项工作相结合,以规划为引领,明确发展定位与实施路径,同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深入、持续、有效地推进电能替代,必须科学分析地区能源结构、产业特点、环保要求、财政支持能力等,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设备研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定不能盲目推进,避免因“煤(油)改电”不可持续而造成“电返煤(油)”。

政策支持,扎实有效推进电能替代

电能替代是一种清洁化的能源消费方式,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给社会公众带来普遍收益和社会效益,但其成本较高,难以完全通过一般的投资回报方式进行回收,必须有政策支持才能实施。为此,《意见》提出若干电能替代支持政策,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在配电网建设改造方面,一是将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二是国家“十三五”的配电网改造资金中将拿出一部分用于电能替代配套电网改造,配电网企业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在设备投资方面,一是鼓励各地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电能替代。二是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融资问题。在项目运行方面,一是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降低低谷用电成本。今后,还将结合电改进程,推动建立发输供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这些措施对利用低谷电进行蓄能供热的项目具有实质意义。二是鼓励电能替代企业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通过直接交易,电能替代项目可以按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进行购电。三是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将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明确职责,共同协力推进电能替代

电能替代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落实。为保障电能替代工作落实,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分地区、分领域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配合做好电力市场建设、直接交易、辅助服务机制等工作,支持电能替代发展。地方政府要摸清潜力,找准定位,做好组织,协调困难,按照《意见》要求,制定适合本省(区、市)的电能替代方案,并推动实施。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及时做好电能替代项目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与电网接入等工作。电能替代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推进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建设。电能替代设备生产企业要加强研发,不断降低设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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