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结合我国高层建筑迅速增多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措施。

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1990年1月1日

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公安部 199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结合我国高层建筑迅速增多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各地区、各系统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工业及其它高层建筑(含人民解 放军系统军民两用和生产经营用高层建筑)。

第三条 各地区、各类高层建筑的主管部门及经营、使用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靠群众,加强自防自救,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好灭火准备,做到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 能迅速发现和扑救。

第四条 各高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平时应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做到:(1)本单位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整好用;(2)人员疏散通道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消防车道畅通,并保证举高消防车有正常作业的场所;(4)制定了人员疏散和灭火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5)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了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第五条 各局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在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做到:(1)迅速发现火警,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告;(2)及时组织和引导楼内人员进行安全疏散;(3)利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室内灭火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或控制火势蔓延扩大;(4)根据具体情况对通风、排烟、电气、供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措施;(5)接应前来施救的公安消防队,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安消防队的统一指挥下,积极进 行灭火抢险工作。

第六条 凡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公安消防部门应依靠当地政府,将加强高层建筑灭火准备、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实力,列入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加速公安消防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高层建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和公安消防队现有灭火实力,制定提高高层建筑灭火实力的专项规划,研究落实装备、训练、经费等措施,逐步使各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市、省会市、经济特区及一些对外开放的重点城市的公安消防部队具有同本地区高层建筑的数量、 高度、功能、分布和重点保卫单位等情况相适应的灭火实力。

第七条 凡所在城市有高层建筑的公安消防部队,都应配备扑救高层火灾必备的举高消防车(主要是云梯消防车和登高平台消防车)以及必要数量的功率较大的水罐消防车和通信、照明、抢险等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的配备,以高层建筑起火后能尽快的从公安消防站赶到火场为基本要求,根据各地 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一般不得低于以下最低标准:(1)有30幢以下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1一2 辆;(2)有30-7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2一3辆;(3)有70-1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3-4辆;(4)有100-2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4-6辆;(5)有200-5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7-10辆;(6)有500幢以上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不少于10辆。如当地举高消防车的配备能符合高层建筑起火后五分钟内到达火场的原则,本条(1)至(6)款的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举高消防车的工作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为30-50米。大型企业事业单 位的专职消防队,也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举高消防车。

对各类举高消防车都必须加强管理和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及器材装备完整好用。举高消防车驾驶 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 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的公安消防中队,应组建登高救援专职班,并应配备进行高层建筑救生、灭火、抢险作业所必需的消防空气呼吸器、对讲机等安全防护、通信、照明器材和缓降器、救生袋等救生器材,以及切割机(器)、扩张器等破拆机具。登高救援班人员必须进行适 应高空消防作业需要的专门训练。

第九条 凡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公安消防队都应组建能深入火场执行救生和灭火抢险任务的防毒抢险专职班。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应逐步达到每个公安消防中队组建一个防毒抢险班。每个防毒抢险班的人员、装备、训练和现场作业,均应符合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 防毒抢险勤务规程》的要求,并能在必要时执行跨地区的增援任务。

第十条 在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中利用直升机,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扑救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的重大火灾时,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经过当地政府 批准,可临时调动民用直升机执行营救被困人员以及运送消防人员和器材的任务。 在高层建筑灭火或演习中动用直升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航空管理等规定,并保证直升机和 机组人员的安全。(2)新建或已建高层建筑屋顶停机坪,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直升机飞行的要求,经验收 合格后要严格管理,不得有妨碍直升机升降或悬停的障碍物,保证在紧急状况下可供使用。(3)在有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或50米以上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公安消防部队要调查了解设有屋顶停机坪或能在屋顶上空悬停作业的高层建筑和可临时调用直升机的有关情况,在进行可行性研 究的基础上制定灭火救援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陆空联合消防演习。

第十一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高层建筑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在高层建筑数量少的城市,已建成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都应列为重点单位;在高层建筑数量较多的城市,凡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第一类高类建筑和第二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的高层建筑,主体建筑高度24米的重要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生产或贮存物品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高层工业建筑等,都应列为重点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对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加强防火监督检查和灭火准备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对重点单位和高层住宅楼应加强调查研究, 修订灭火预案,进行必要的实地演练。对公安消防部队制定灭火预案和组织灭火演练,高层建筑经营、使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和消防院校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教育训练,提高消防指战员的业务素质。要对各级灭火指挥员和登高救援、防毒抢险等专勤队伍骨干加强业务培训。高层建筑较多的 城市应逐步修建高度在24米(或10层)以上的高层消防训练塔和其它必要的训练设施。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要贯彻集中统一、分级指挥、逐级负责的组织指挥原则。在较大的火场上,应在当地的公安机关首长领导下,由到场的公安消防部队最高指挥员负责,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组成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战的各种消防力量和其它增援力量。

第十四条 消防部队在灭火作战中,要首先立足于利用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消防技术装备的效能,积极采取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将火场上被困的人员疏散和营救出来,力争将火势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迅速予以扑灭,并注意消防指战员和消防车辆的安全,尽量减少水 渍损失。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技术研究和科研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认真总结和交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消防部队和消防科研所、消防院校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技术研究和消防科研工作,开展消防科技对外交流合作,以不断提高高 层建筑的灭火制胜能力。

第十六条 各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举高消防车和其它消防器材装备所需的经费,应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时调用直升机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起火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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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文献

分析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策略 分析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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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建筑水平和技术层次提升的同时,结构复杂的多功能建筑不断涌现,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兴起,节约了土地使用空间,实现了空间的最大利用率。高层建筑的特点,导致了火灾事故的扑救难度大,制定火灾扑救的策略,确保灭火救援的有效进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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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战例评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层建筑建设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 期,特别是发达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北京、上海等地区的高层建筑均 已突破6000幢;高层建筑的高度也在不断刷新,从深圳 325米的地 王大厦,到上海 420.5米的金茂大厦,再到如今 492米的环球金融中心, 目前5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也已开工建设。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 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开发和应用,高层建筑到结构日趋复杂、功能日益 繁多,逐步向现代化、大型化方向发展。 1985年4月哈尔滨天鹅饭店火灾,是我国发生的首例有较大影响的 高层建筑火灾,从此拉开了我国高层建筑火灾的序幕; 2008年8月14日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火灾,火点高度 357米,成为我国目前为止起火点最 高的高层建筑火灾。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火灾,是我 国到目前为止燃烧时间最长、面积最大的高层建筑火灾。全国消防部队 必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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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1)强化运输生产组织

强化分界口的作业组织。组织好分界口列车的均衡交接,突出抓好夜间分界口列车交接工作,第一班交车要完成全日交车的45%,以确保分界口大出大入,压缩运用车保有量;严肃调度纪律,要求排空局第一班排空车数必须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调度规则》39条)。

优化车流径路,提高路网整体运能。根据平行径路的通过能力情况,优化和调整车流径路,重点疏解能力紧张区段的车流,在现有路网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整合机车交路,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实行局管内跨段轮乘,合并交路,减少机车换挂作业,这是既有条件下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缓解繁忙区段能力紧张状况的重要手段。同时加强机车动力组织,抓好重点区段的机车组织,优化列车和机车开行方案,组织好列车和机车工作计划的衔接,压缩机车在段停留时间,减少单机走行,合理安排,保证中间站有足够的调车机。

提高列车牵引定数、静载重、速度。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机车牵引定数、速度,以提高线路客、货运输密度,弥补线路运输能力紧张,同时在保证列车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型号车辆的结构特点和实际技术状况,有选择地提高部分车辆的静载重,这在空车严重不足、运输线路能力趋于饱和的情况下是见效最快的扩能方式。

强化技术站的作业组织,准确掌握车流,提高技术站日(班)计划质量,加强站区联劳协作,合理运用调车机,实现编、解、取、送的快速作业,提高列车编组质量,大力开行技术直达列车,减少违编列车。

压缩车辆周转时间,提高货车使用效率,推广路局控制周转时间、站段控制中时、中间站控制停时的思路,通过加强技术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各级运输调度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按照“能直达不成组,能成组不零星”的原则,积极组织技术直达、始发直达、阶梯直达、大力开行满轴、满长和重载列车,尽可能减少区段站、编组站的有调比重,在运用车总量的增长小于货物发送量增长的情况下,大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是解决部分区域空车不足的主要方法。

提高调车作业计划编制质量,增加和调整调车机整备点,压缩调车机交接班和整备等辅助作业时间,提高调车机的推峰和牵出速度压缩非生产等待时间。

强化限制口的作业组织,充分发挥货车信息系统和预确报的作用,加强车流调整,认真贯彻国家的运输政策,严格按部批准装车去向掌握装车。杜绝空头,空头是造成限制口车流不均衡的主要原因。保证限制口不积压,非限制口不空线。

(2)调整运输组织结构

撤消各铁路局调度指挥系统,组建铁道部统一的运输指挥中心,各铁路局之间的分界口不复存在。关闭部分中间站,取消部分中间站的客、货运业务,取消部分车站零散装车,归并部分中间站的装车货物品类,重组站段装卸机具归属权,修订配车方案和专用车底使用方案,归并开发一些技术直达列车装车地,为调度指挥组织车流灵活机动调整创造便利条件。

改变菜单下达方式,由原来的只是港务局根据需要给铁路下达菜单,改为首先由铁路局向港务局下达装车点存煤焦铁量、煤焦铁质等情况的菜单,再由港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向铁路下达菜单,有效地缓解菜单与装车不相匹配的局面。合理调整编组站分工,减少区段站的设置。进一步优化编组站的作业分工,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列车,减少解、编次数,加速车辆周转。

调整机务运输组织结构,继续推广机车长交路、双司机配班单司机值乘、轮乘制,在运输繁忙区段试点将机车交路由肩回制改为半循环制,充分发挥电力机车长交路的优势,减少机车出入段次数,减轻对枢纽咽喉能力的干扰,提高枢纽到发线利用率。

(3)加强设备维修养护

机辆部门要加强检修基地建设,不断完善检修保障体系,大力推广“异地检测、集中检修、扩大换件修”,逐步推进状态修的车辆维修模式,提高机车、车辆的运用质量。

工电部门要以设备天窗维修为核心,推进养修分开,实行专业化集中修和状态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解决好限速慢行问题,以良好的设备质量满足运输的需要。决好限速慢行问题,以良好的设备质量满足运输的需要 。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加大投资、优化结构。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简化外商投资管理程序。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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