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按照规定每季度逐级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具体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期限应与建设投资规模相衔接。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按实际成交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金,并遵守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出租人同意,按照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记。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租。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国有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依法抵押。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据城市规划的调整变化必须提前收回的,须经出租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租赁的国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实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承租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期限和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停止租赁国有土地,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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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后发生的费用如何记账"para" label-module="para">

例如:一个企业租了30年租期的一块地,并在这块租地上加盖了房子,同时还奠定了地基和围栏,因此产生了许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做帐呢,房子可以做为固定资产吗?土地的租赁费用是120000元,能够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下呢?以前这块地上的房子是用来做存料库房的,那么,能够转入生产成本当中去吗?

对于这项具体要求来说,一是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当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这个房屋建成后的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特别是在这个房屋上发生的地基、圈围栏、材料费、人工费等这些费用时,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会计科目的记录,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材料费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当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也可以转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贷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赁期间,那么所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就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费等计科目帐户当中,同时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里进行财务核算。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租赁办法常见问题

  • 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主要有什么内容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具体来说,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主要有啥内容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金额及其调整办法; (六)租金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七)合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

  •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怎么写?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n...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 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章 租赁期限

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赁用途

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2 在符合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五章 租金及税费

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4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③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④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⑤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⑥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⑧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⑤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⑥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①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九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③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④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③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④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 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十二章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①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②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③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通讯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 附则

14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有土地租赁租赁办法文献

土地租赁协议 土地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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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 平米,位于 用以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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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一)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性建设用地。

第九条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暂不实行租赁制:

(一)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

(三)单位自建、自住、自用的公有住房建设用地;

(四)居民自建、自住或职工公有住房已房改的房屋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但上述用地中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改变用途部分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土地租赁年期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十一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租赁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租金收取标准分别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租金的标准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租金标准可以随着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租金标准的30%。

第十三条 同宗土地有多种用途,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租金标准分别核算,然后计算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标准之差计算租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际用途和占地面积计算租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按其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底层以上的楼层出租的,根据实际用途,按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规划要求的,须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承租人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租,但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被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出租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同时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金的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门可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租征收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地租征收业务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

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

第十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开展了国有土地租赁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为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现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八、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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