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

(二)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街、村)的保护监督工作。

(三)负责审查、报批村镇规划,规范、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查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制定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等,监督指导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五)负责审查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场地的选址定位和建设的规划许可,以及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七)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拟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负责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落实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发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修缮、测绘、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镇直管公房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与经纪、房屋交易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负责拟定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和监督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镇、村规划区内城市测量、工程测量等城市建设规划专业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检验、鉴定、保管、开发利用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推进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加快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设置

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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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各股室的工作;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新闻、宣传、调研、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单位内务管理及后勤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协调电子政务工作,管理局机关网络信息系统;指导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建设直属机关、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研究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建设直属机关的武装工作。

(三)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录用、政审、干部考察、干部任免、年度考核、人事档案、劳动工资、干部和劳资统计、因公出访报批、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聘任工作;做好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和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组织协调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志、年鉴(建设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编写工作。

(五)城乡规划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并负责城乡规划的修改、申请、报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各镇、村庄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规划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出具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及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核定各项市政工程的平面布置、设计断面、高程和管线走向及相关设计项目提出规划技术要求;协调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

(七)规划工程股

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户外广告的选址审批及办理户外广告、招牌、宣传栏、建筑立面装修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核算;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八)城乡建设股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企业资质初审和管理,指导、监督燃气企业的经营管理,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负责城市、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街、村)的保护监督工作。

(九)科技与勘察设计股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行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贯彻强制性技术规范;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工作;指导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质监、安监业务工作及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创优”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管理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核、审批 , 并指导、监督上述事项的开展;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报批、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施工合同;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负责全市建筑统计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技术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工作。

(十一)房地产业管理股

贯彻落实住房与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住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住房和房地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发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产权管理股

负责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产籍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房地产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负责房地产产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股室负责人:区伟星;联系电话:8392492)

(十三)房屋交易管理股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监控管理;负责办理房产的承继、交换、赠与、买卖、抵押、立契的审核手续和监证;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

(十四)房改办公室

负责贯彻实施住房制度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的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房改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和管理。

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介常见问题

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介文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燃气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拟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

(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负责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落实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发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管理。承担推进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加快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修缮、测绘、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镇直管公房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与经纪、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房屋交易并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负责拟定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和监督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乡镇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做好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基层和联系点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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