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所属地区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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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4]18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共同组建重庆招标采购(集团)公司,实行一个法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并实行企业化管理。鉴于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系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了招标代理服务费,而集团下设政府采购部仍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为了便于集团公司内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同意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5年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收费手续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市财政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预算拨款,通过三年过渡予以核减,即:2004年市财政年初预算53.66万元,扣除办公楼租金14.4万元后的39.26万元为基数,2005年减拨40%,补助额为24万元;2006年减拨70%,补助12万元;2007年不再拨付。
二、关于市政府采购中心收费后进一步加强管理问题
1、按照渝府[2004]18号文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并入集团后,继续挂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定点服务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采用其他方式的采购项目可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凡是要收费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的交费人并明确具体收费标准,让参与的投标人事前知道收费标准,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发出。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发出,市财政局按季对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收费问题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进行的收费,一律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继续违规收费,将取消政府采购资格。
三、关于成套局的财政基数问题。市成套局52万元预算系1999年下划时的基数,考虑到其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集团运行又刚刚起步,拟同意暂时保留此项经费三年。 2100433B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1号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在委托工作结束后,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营利润的来源,也是招标过程中各项成本支出的补偿。如果应收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入账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本文先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探讨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的问题,然后详细描述了某个招标项目在各个阶段意外终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有效收取应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何规避收不到成本补偿费的风险问题。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7584.98982 15.58 111.0786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46.1925 0.2337 1.0776 100以下 1.50% 1.50% 1% 100~500 1.10% 0.80% 0.70% 500~1000 0.80% 0.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 应收招标代理服务费 (万元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函(1992)45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建委、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银行,市政收费所,自来水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以及区规划分局成立后有些事项需行文明确,为加强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根据各自划分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在规定限期内按投资总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在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方可核发当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凭已交纳了新年度投资额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据办理新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二、在各区规划分局报建的建设单位,为了工作方便起见,市派员在各区规划分局设立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负责办理按规定收费的具体手续,各区规划分局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收费组的办公场地。
三、市政建设配套费是省、市委,省、市政府决定征收的费种,是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广州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市规划局及各区规划分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全市的市政设施建设,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挪用、截留。
四、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漏交、拖延等错误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按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报建、不安排施工或取消施工许可证,停水,不予使用市政设施,不办理规划建设验收等处罚。
五、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上述有关市政收费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2100433B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34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