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新增耕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批准文号 筑府发〔2008〕87号 [2]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新增耕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第四条 已纳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的指标应及时上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未纳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的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各区(市、县)应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负责进行新增耕地指标异地购买储备,以实现本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 已完成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应依据资金来源渠道将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具体为:省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20%、区(市、县)50%的比例分别划入省、市、区(市、县)新增耕地指标库。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50%、区(市、县)50%的比例分别划入市、区(市、县)新增耕地指标库。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及使用县级或县级以下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划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对全市新增耕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进行管理和使用。未经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持有新增耕地指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指标流转。

第七条 贵阳市辖区内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流转协议后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流转的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并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跨贵阳市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需要新增耕地指标的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协议,由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

第八条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滚动使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3%—5%的资金拨给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提取3%—5%用于奖励完成市级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乡(镇)政府在土地开发中超额完成下达新增耕地指标补充任务对超额部分的指标,给予实施单位500元/亩的奖励;在土地整理复垦中超额完成下达新增耕地指标补充任务对超额部分的新增耕地指标,给予实施单位1000元/亩的奖励,对农业、水利、农办等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给予实施单位500元/亩的奖励。上述奖励可用于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增耕地指标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的监督机制,健全新增耕地指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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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新增耕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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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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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 10月 8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11月 5日贵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6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 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 业规划、 景观规划的编制, 城市设计、 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 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 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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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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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89年 5月 19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1年 5月 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 9月 29日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9 年 3月 26日贵州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2年 3月 28日贵州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 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 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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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强化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3〕3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新增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濮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应通过统筹或交易的出让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指标出让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单独选址的项目单位。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是出让方,购买指标的是受让方,具体交易事宜也可委托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理。

第五条 补充耕地出让指标的产生。市政府年底将下达各县(区)下一年度的补偿耕地计划任务,并使用行政统筹、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配置补充耕地指标,各县(区)对下达的补偿耕地任务应按时完成,对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六条 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保障权益、鼓励开发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式为统筹出让、交易出让两种形式。其中,交易出让又分为平台交易出让和协商交易出让。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平台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九条 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周边地市交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6等地为7万元/亩、7等地为6万元/亩,其余等别不得低于5万元/亩。

第十条 有关规定要求。

(一)统筹出让

指标统筹出让是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将各县(区)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出让给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县(区)。统筹的范围: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统筹价格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交易出让

1.平台交易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平台交易出让采取挂牌或拍卖的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6号)及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县年度补充耕地储备计划和建设用地报批计划,从各县(区)项目验收或储备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指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2.协商交易出让。协商交易出让是通过出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交易。交易价格参照第九条执行。

出让成功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成交协议》,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指标数量、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受让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向出让方财政部门支付成交价款。出让方将出让指标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第十一条 易地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一)易地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审批管理。市政府严控跨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跨市易地指标交易的,需县(区)人民政府报市土地资产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易地交易指标的县(区),应同时拿出易地交易同等数量的指标,由市本级用于保障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使用价格不低于成本价,与易地交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价款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价款是指指标出让方通过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取得的收入。

(二)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价款由受让方汇缴出让方土地收入的财政专户,交易资金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在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防止暗箱操作,交易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或解决当地“三农”问题,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统筹及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按成交协议执行;成交协议未约定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垦造耕地工作,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169号)精神,结合山区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全区2010年以后立项并实施的位于山区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二、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选择在灌溉水源及电力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的区域开展。项目的实施要以节约水资源、增加山区垦造耕地技术含量、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评定、规划设计指导及评审、立项及竣工审核、工程指导监管、后期管护技术指导;区财政、国土、农林、监察、审计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五、项目所在镇乡政府作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六、由区水利局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喷滴灌设施建设可行性评定意见,作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评定不具备喷滴灌设施建设所需水源、电力基础设施等条件,或不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对于经区水利局评定适宜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山区垦造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乡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八、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将立项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各镇乡需提交的立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关于实施喷滴灌设施建设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评定意见;

3.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书);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呈报表》。

九、项目所在镇乡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

十、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经立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其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若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

十一、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并组织验收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各镇乡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要求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设成效等内容进行总结);

2.项目设计、施工等专项报告;

3.项目竣工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图片等;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呈报表》。

十二、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实施范围、工程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

十三、各镇乡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运行管护等情况,并建立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报表制度和村级专人负责制度。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管理不严、建设进度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项目建成后应确保和满足的必要的蓄水量和灌溉需要,喷滴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5,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节水工程项目年经济效益与项目建设费用比应大于1.2。

十五、喷滴灌设施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喷滴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用管道式喷滴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用水必须严格过滤。

第四章资金管理

十六、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垦造耕地项目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喷滴灌设施面积(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补助2万元/亩,其中留足0.4万元/亩作为喷滴灌设施后续管护费用,管护期为四年。

十七、四年管护期内的喷滴灌设施维护及使用情况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自查并逐年报区水利局检查认定,经水利局检查认定合格的,由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按每年0.1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

十八、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报批、工程建设(喷滴灌项目中的泵站、电力设施、管道系统、喷(灌)头设施、山区小型集水池等主体工程建设等)、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期管护及日常工作等有关费用。

十九、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款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镇乡可委托经区审计中心公开招标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审计中心备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镇乡财政按施工合同造价的80%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扣除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后拨付。协审中介机构的报告作为镇乡财政部门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依据。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视情况对协审中介结构出具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二十、各镇乡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同时,应留足相应后续管护费用,不断加强后续管护工作。

【学员问题】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比例?

【解答】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不低于3%)。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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