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市〔2010〕64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2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决定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本省和进冀建筑业企业)的自身实力和守法守约信用状况制定量化评价标准,实施动态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一项综合工作。其目的在于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引导、鼓励企业诚实经营和争优创先,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制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全省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组织指导全省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三、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四大类。其中,企业综合实力主要对企业资信业绩、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社会贡献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其余三大类主要对企业在市场交易和工程建设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行为进行评价。

(二)信用综合评价依据和标准。信用综合评价按照《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目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适时修订。

四、评价结果使用

(一)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

(二)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10%—20%。

(三)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参考信用综合评价总分排序确定中标人。

(四)按承包序列,并依据信用综合评价排名,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五)作为纳入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协会评先的重要依据。

上述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评价程序

(一)首次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并向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申请表》(系统启用后从“河北建设网”上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与信用综合评价相关的各类认定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4、近两年业绩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完税证明;

6、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和更新时,应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

(二)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用信息上传。省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上传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三)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监督评价记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记录,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业务系统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日常监督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有关处室和站办负责另行制定细则,在相关业务系统启用前,该项得分为《目录》中的基准分。

(四)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自动计算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按分数高低和专业序列排名。

(五)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监管、资质管理等系统实现共享,并向社会发布或者供企业查询。

六、申诉处理

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持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评价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评价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价结果经核查存在错误的,原评价部门应当立即更正,并恢复名誉。

七、责任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在三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价得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信用评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歪曲、篡改有关信用评价数据的;

2、应当实施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而隐瞒的;

3、插手或者干预信用综合评价的;

4、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试点先行的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请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机构,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综合评价顺利实施。机构名单请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厅市场处备案。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100433B

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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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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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文献

盐城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229KB

页数: 26页

评分: 4.7

1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 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 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守法经营,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建筑业 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 (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 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 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 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 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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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格式:pdf

大小:229KB

页数: 9页

评分: 4.4

附件 3: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章) :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制 承 诺 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 业信用评价。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信用评价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 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 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本单位经自评后认为可以申报如下建筑业企业信用等 级: □AAA级 □AA级 □A级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商注册等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网 址 组织机构代 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二)资质及认证情况 企业资质 等级及批 准 时 间 证书编号: 主项 增项( 4) 增项( 1) 增项( 5) 增项( 2) 增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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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560号)和《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开发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平台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平台运行正常。各地最迟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启用平台,评价结果使用范围按照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招标投标制度,更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二、省驻外建管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及本省企业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来自其他区域的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以及本省企业在其他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厅负责管理。

三、设区市主管部门和省驻外建管处,应当认真履行信用信息审核职责,按照信息记录范围、计分标准和规定时限,完成企业录入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上传工作。省厅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传信息的复核。

四、新设立企业初始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新进冀企业初始信用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科技创新、工程质量获奖、文明工地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五、加强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记录管理。设区市清欠办应当在查实企业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交由同级建设监察机构,记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平台信用得分的汇总时间为每天的0-8点,按总得分排名,在河北建设网站、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平台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由省厅信息中心每天备份,长期保存。

七、企业应当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驻外建管处一经核实,倒扣其该项评价内容得分,评价有效期不变。

八、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厅在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中,发现有设区市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化,尽早实现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管理联动。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李智 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李斌 省厅信息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9日

2100433B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建[2011]149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构建建筑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一一年四月三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域内已进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票人资格预选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名录》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名录》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申请受理、核对、计分、汇总、高举深藏及数据库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操作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票人资格 预选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建[2010]610号)执行。

第五条 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16个评价项目组成。

1.   基准分

2.   中标业绩加分

3.   工程获奖奖项加分

4.   通报表扬加分

5.   纳税加分

6.   良好信誉信用加分

7.   完成抢险救灾工程加分

8.   建设单位综合评价

9.   通报批评扣分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扣分

1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扣分

12. 工程事故扣分

13. 不履行合同扣分

14. 劳资纠纷扣分

15. 投票不良行为扣分

16. 《名录》符合性检查扣分

第六条 建筑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标准按照《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施工)的综合评价表》(附件2)和《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监理)的综合评价表》(附件3)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针对建筑粘企业对应的特定项目进行评价、并应能成诚信评价小组。诚信评价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或代建单位代表)和项目总监组成,每个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评价一次,完成诚信评价后的评价表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项目总监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建筑业协会。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诚信综合评价由建设单位完成加盖公章并报送建筑业协会。

第九条 企业的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指标进行加分或扣分时,应按照最高加分项目标准或最高项目标准计算一次。

第十条 企业的单次扣分值在20分至30分范围的(即20分≦单次扣分值<30分),暂停《名录》资格3个月;单次扣分在30分至40分范围的(即30分≦单次扣分值<40分)暂停在《名录》资格6个月;累计扣分超过40分(不包含40分)的,从《名录》中除名。

第十一条 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申诉),市住房的城乡建设局调后发现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对其诚信评价的有关信息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和《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的综合评价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参与诚信综合评价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改造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门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江建[2010]212号)同是废止。本办法实施前企业按照《江门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江建[2010]212号)已经取得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标准(略)

        2、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施工)的综合评价表(略)

        3、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监理)的综合评价表(略)

(附件详细内容请上江门建设信息网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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