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关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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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政府规章 | 文 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
通过时间 | 2015年12月30日 | 发布时间 | 2016年1月12日 |
施行时间 | 2016年3月1日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40号)作如下修改:
原第九条:“行政划拨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依法移交,作为市级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出让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以综合成本价进行回购并负责管理。”修改为:“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按照依法签订的配套协议进行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六、《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四款中的“国土、发改、财政、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作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在配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产权证上注明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三)第八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第十七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四)第十九条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处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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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2日以第40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8年第57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是指由政府投资或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以各种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公益性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
第三条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发展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监督、指导和考核全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区(市、县)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办理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依法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审查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建管单位监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等工作,指导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开展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区(市、县)建管单位监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等工作。
国土、发改、财政、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管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应当明确配建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位置、建筑规模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住宅时,应当在住宅买卖合同中载明配建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
(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配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产权证上注明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商务行政部门编制的布点规划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对外公告。
第九条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按照依法签订的配套协议进行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公建配套的农贸市场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其所有权人不能按功能用途持续经营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其协商合作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合作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以成本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回购,以保证其持续经营。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配套建设管理机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贵阳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入住率达30%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应当投入运营。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配建标准按照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商务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对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商务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商务行政部门举报;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手续。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产权人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投入运营的;
(二)擅自改变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功能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经营,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第十九条 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建设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经贵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今后,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必须配建蔬果、肉禽蛋等贵阳市农产品零售网点。
据悉,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是指由政府投资或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以各种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公益性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
根据《暂行办法》,今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配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零售网点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商务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对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进行验收。未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手续,该开发企业将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
《暂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入住率达30%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应当投入运营。
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投入运营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功能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经营,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商务行政部门将责令农产品零售网点产权人和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居民生活的菜篮子工程,全市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协同做好解决“买菜难、买菜贵”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市区两级投入,加快惠民生鲜超市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制建设。针对我市 仍然存在终端业态结构不合理、经营成本高、城市农产品共同配送及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差的状况,为了从各个环节攻克实际存在菜价贵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市城市农产品销售网点配套设施建设的移交工作和相关部门职责作进一步规范,因此修订《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十分必要。
(一)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
(二)修改过程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解决“菜价贵”问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7〕22号)的要求,市商务局于2017年11月3日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研究,建议对《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内容进行修改。11月7日市商务局向市法制局报送了《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的函》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内容。我局收到函后,对其修改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再次进行修改形成《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草案)》,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原第九条:“行政划拨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依法移交,作为市级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出让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以综合成本价进行回购并负责管理。”修改为:“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按照依法签订的配套协议进行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相比较,原条款未明确移交的方式,缺乏操作性,经修改后,农产品零售网点配套设施建成后,按照依法签订的配套协议进行移交,同时确定具体的行政部门负责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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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3本月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四层(含)以上住宅,均须设置电梯、紧急呼叫装置、扶手等,以符合住宅适老性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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