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

2月2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对 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作出进一步明确。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 

2月2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对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作出进一步明确。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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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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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文献

PE燃气管道 PE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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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毋庸置疑的高品质和可靠性 使安全有了高程度的保障 洁林聚乙烯管道产品采用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用世界 知名公司的优质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聚乙烯管道 具有许多卓越的特性,耐腐蚀、耐低温、韧性好、接头连接 安全可靠,圆满地解决了传统管道的腐蚀和接头泄露两大难 题,在燃气输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聚乙烯燃气管道采用 PE80 和 PE100 级专用混配料生产。 适用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态)、人工煤气等各种燃气 介质的输送。 管材公称外径 20mm-630mm ■耐腐蚀、无泄漏、高韧性; ■优异的耐慢速裂纹增长( SCG)及耐快速裂纹扩展( RCP) 能力; ■管壁摩擦系数低,流阻小,输送能力强; ■优良的可挠性,可盘卷,减少接头,降低施工成本; ■可采用多种非开挖方式,极大的方便于施工和安装; ■使用寿命长,额定温度、额定压力下可安全使用 50 年以 上; ■重量轻,运输、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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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分类 燃气管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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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的种类及作用 1) 根据用途分类 ①长距离输气管道:其干管及支管的末端连接城市或大型工业企 业,作为供应区的气源点。 ②城市燃气管道 ●分配管道:在供气地区将燃气分配给工业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 户和居民用户。分配管道包括街区的和庭院的分配管道。 ●用户引入管:将燃气从分配管道引到用户室内管道引入口处的总 阀门。 ●室内燃气管道:通过用户管道引入口的总阀门将燃气引向室内, 并分配到每个燃气用具。 ③工业企业燃气管道 ●工厂引入管和厂区燃气管道:将燃气从城市燃气管道引人工厂, 分送到各用气车间。 ●车间燃气管道: 从车间的管道引入口将燃气送到车间内各个用气 设备 (如窑炉 )。车间燃气管道包括干管和支管。 ●炉前燃气管道:从支管将燃气分送给炉上各个燃烧设备。 2)根据敷设方式分类 ①地下燃气管道:一般在城市中常采用地下敷设。 ②架空燃气管道:在管道通过障碍时,或在工厂区为了管理维修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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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通知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城镇燃气管道等设施保护,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城镇燃气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整治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市县8月底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开展一次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抢险演练。2022年12月底,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切实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扎实做好技术交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各市县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在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予以顶格处罚,实施诚信惩戒,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遏制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等设施事故发生。

二、整治措施
(一)强化预防措施排查整治
1.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抢险演练
整治措施:8月底前,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通过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工地培训等方式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尤其对劳务分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坚决遏制野蛮施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演练,增强应急处突能力。
2.排查整治燃气设施及警示标志设置隐患
整治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县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须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加强燃气管网设施安全内控。同时,燃气经营单位即日起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隐患
整治措施: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是否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是否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图,主动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未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设施图导致发生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4.排查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整治措施:市县住建主管部门重点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等进行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前是否履行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6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5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2万以上五万以上罚款;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2-09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严从重打击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
5.严肃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任单位
整治措施: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41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顶格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2-09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对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责任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严肃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整治措施: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6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严格实施挂牌督办
整治措施: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纳入本地区年度重点挂牌督办单位,对其参建的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落实逢检必查。对本年度连续发生2起以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挂牌督办,对其全省范围内的参建项目进行重点监管,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实施约谈提醒和问责

整治措施: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2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市县政府对燃气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3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4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多次发生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件的市县,依规依纪对燃气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发生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程序启动约谈和问责。

(三)责任倒查,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9.倒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整治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是否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各市县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10.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整治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其承包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各市县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诚信“黑名单”。
11.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是否到岗履职
整治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2-21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管理规定,促进先进适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应用,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问题的通知》(渝建科〔2021〕5号)中关于全现浇组合楼板认定为预制装配式楼板的有关规定修订为:

“钢筋桁架楼承板、压型钢板楼承板等全现浇组合楼板,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预制装配式楼板:

1.用于装配式建筑结构应满足免拆模、免抹灰的技术条件,且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临时支撑间距不小于2m的要求;

2.钢筋桁架楼承板非金属底板材料以及底板与钢筋桁架的连接构造除应满足刚度及承载力要求外,尚应符合防火及耐久性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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