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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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应制定本地区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各级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点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各地区应通过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采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普及抗震设防技术,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为推进农居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鼓励县(市、区、旗)政府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有负责农居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要注重指导农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加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各地区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农村民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真正使农居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各地区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资金是实施农居工程的关键和难点,各地应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吸收各类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重视并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居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并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实用技术研究、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补贴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 2100433B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各地区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安全工程专业注重培养能从事安全技术及工程、安全科学与研究、安全监察与管理、安全健康环境检测与监测、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复合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综合交叉学科。其相近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督导实施。 3、掌握安全动态,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对各项安全生...
景区景点瑞安堡瑞安堡俗称“王团堡子”,位于三雷镇三陶村,始建于民国27年(1938年)。建筑坐北向南,呈长方形,南北长90米,东西宽56.5米,占地面积5085平方米,堡内建筑面积2394平方米。为全...
通过对吉林市农村民居的建筑类型及其抗震性能的分析,究其原因,并给出了吉林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对策建议。
洛政办[2007]89号2007年7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现就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2006年,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展,国务院在新疆组织召开了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地震局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明确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确立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全面部署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在全国全面铺开。
此外,国务院在2006年印发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中还将“建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作为防震减灾“十一五”阶段目标,并确立了主要任务。《规划》的印发明确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在防震减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2009年5月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特别增加了关于农居抗震的相关制度;2010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2010年11月,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推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中国地震局在湖北省召开全国地震安全农居工作现场研讨会。
湛江市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西段,是国务院划定的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也是国家重点抗震设防城市。为进一步做到科学防震减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省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实现了较快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出现了新建和改造房屋的热潮。由于我省大部分农民防震保安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基本上处于不设防状态,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居工程建设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农居工程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时期构建和谐海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实施好这项工程,对于增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农居工程顺利实施。
(二)农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协调发展、抗震安全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农居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逐步改善广大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全省农村地区的防震保安能力。
(三)实施农居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全省村镇房屋抗震减灾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以每年3%至5%左右的速度,引导、支持农民群众更新、改造和加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居工程,全面提高我省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确保在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十一五”期间的具体工作目标是:开展农村民房基础资料调查,研究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编制农村民居抗震技术规程和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以遭受6级左右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时房屋不倒塌为目标,建成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防灾问题的社会氛围;通过防震减灾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我省全面实施农居工程奠定基础。"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切实加强农居工程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农居工程领导机制。建立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的农居工程领导机制,全面推进我省农居工程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各级监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各级地震、建设、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民居抗震设防科研工作,抓好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农居工程组织机构,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村镇建设助理员;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地震群测群防联络员的作用,引导农民自主组建村地震安全农居协会。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和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分工负责,保证各项任务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农户,切实推动农居工程的开展。
三、农居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与抗震能力调查,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基础数据库。省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和数据库规范,在现有村镇建设农居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和抗震能力调查,摸清不同地震烈度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和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我省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为全面实施农居工程打好基础。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调查队伍、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研发农村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省地震、建设、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农村房屋防震抗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我省各地风俗习惯、抗震设防要求与综合评估造价,在尽可能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研究现有房屋抗震加固技术措施和抗震技术规程,编制满足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成本低、简单易行和农民乐于接受的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图集。
(三)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省地震、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制定全省农居工程总体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凡是整村搬迁和集中连片建房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环境和工程地质勘察,对威胁村庄安全的泥石流、洪水、地下沙土地震液化、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因素进行勘察,提出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作为村庄规划、民居建筑设计的依据。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居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移民、征地安置、民房改造等项目,以及文明生态村建设,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严格执行《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建设厅发布的《海南省村镇建筑设计管理办法》(琼建设〔2000〕115号),继续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把防震减灾、防风抗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农民住房建设选址意见书制度,使农村居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民居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五)加大农居工程技术培训。省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抗震建造技能培训,为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要组织地震、工程抗震、建筑设计和施工专家成立专门培训师资队伍,编写浅显易懂的民居抗震技术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到各市、县巡回授课,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认证制度,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的建设。省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把农居工程培训工作纳入农民培训计划予以实施。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观摩、实地讲解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领导、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助理员、村农居协会会员以及建房农户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抗震技术标准和施工要点。
(六)实施农村农居防震保安示范工程。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从现有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的村庄、有经济实力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地区,以及已确定的文明生态村中,选定具有推广带动作用的部分村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通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区地震构造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指导各市、县政府做好示范村选址、勘选及规划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示范区规划设计、房屋建筑方案、示范村房屋抗震设计,以及建筑施工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
(七)广泛开展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居工程,以充分调动群众建设农居工程的积极性。
各市、县政府要组建宣传工作队下到基层农村,以农村党员电教室、文化室为阵地,采取播放宣教片、图片展览、印发传单和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等形式,面对面地为群众作宣传,提高群众的防震保安意识。
省地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写有关宣传图文、画册免费发放给农民,组织专家到乡镇巡回宣讲。要结合我省民族风俗习惯,配合新闻媒体制作通俗易懂的专题节目进行宣传。
四、完善农居工程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坚持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发动社会帮扶、金融机构扶持”的原则,努力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积极吸收社会捐赠,不断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切实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省发改、财政、民政、民宗、农业、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民政、扶贫、民宗、移民搬迁、征地安置、民房改造、茅草房改造、文明生态村建设等项目资金与农居工程的统筹使用办法,加大农居工程的资金投入。各联手扶贫单位要把农居工程作为本单位联手扶贫工作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工程进展。鼓励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制定有关政策性金融贷款办法,为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以支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住房。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本级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农居工程的资金投入,确保农村民居抗震性能调查、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经费,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村镇建设助理员和群测群防联络员补贴、示范工程补贴、特困户、贫困户建房补贴等资金的投入。各地要充分调动干部职工与社会各界参与农居工程的积极性,发动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实行互帮互助,节约建房成本。
(二)制定优惠政策。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农居工程顺利实施。各级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免费为农民提供场址勘选、房屋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服务。各级建设、地震、国土环境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优惠办法,简化手续,减免与农民建房有关的费用,无偿提供建筑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指导等服务。
五、建立工程技术保障和质量监管体制
(一)构建工程技术服务保障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设立热线电话,定期到农村基层对农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政府要有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会同村地震群测群防联络员、村农居工程协会及时对建房农户和工匠现场开展技术服务。省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保障体系,为乡镇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农民建筑工匠和建房农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咨询、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等无偿服务。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省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我省农居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对农居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场址勘选、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各级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设计不予实施,督促不按照图纸施工的建筑进行整改,指导其增建抗震加固措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推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居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扎实推进农居工程。
省农垦总局要结合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市、县政府抓好本系统的农居工程。洋浦管理局的农居工程实施参照各市、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