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8-06
【生效日期】199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
(1993年8月6日筑发〔1993〕8号)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缩短城市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均应遵守本通告,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确定的规划定点、规划总图,建设单位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理手续,逾期未办或条件不具备的,其规划定点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予办理。
四、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应与土地管理部门
签订土地使用进度协议。
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六、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采用划拨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原已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现需扩建、改建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查处。
九、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建筑物间距和道路红线范围的要求拆迁,在拆迁完毕后,方可批准用地和建设。
临街商业用房如需缓拆,必须出具按规定时间拆除的保证书,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交纳缓拆保证金。
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达一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尚未用地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向市土地管理局报告,接受审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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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