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加强全市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镇安全运行,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元市人民政府

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原则和“智慧广元”建设总体规划,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数字广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归集和发布各类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竣工、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单位应按照城镇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建立各自地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依法履行成果汇交和入库义务,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的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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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各管线单位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要加快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加快电力配网改造建设,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各管线单位应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步实施同一地段老旧管线改造。

(二)消除安全隐患。各管线单位定期排查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三)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单位积极联动的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实行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管理。管线单位要加强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一)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市、县区政府是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要对已完成的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数据及时维护和更新,并加快成果应用转化。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实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普查工作要以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全面掌握地下管线基本情况,并就地下管线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全面调查。认真查实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各类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

(二)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间的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审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线单位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2015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纳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制度。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 地下管线探测

    这种单位太多了。。。楼主哪里人。目前国内做管线专业探测的太多了除了水泥的跟塑料的只能用雷达来探测。别的你说的那些材质用个普通的RD8000测得好着呢

  • revit能做地下管线吗

    当然能做 跟地上没区别 都是作图而已我么公司接的大多地下工程

  •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哪些

    你好,你可以去网上查一下,谢谢!

(一)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切实做到一次敷设到位,适当预留管线位置。

(二)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实行道路管线改造年度计划制度,每年年底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线单位依据管线专项规划制定下一年道路管线改造计划,同一条道路管线改造统筹组织施工,一次性改造到位。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同级政府授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后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挖掘。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告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管线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城市人行通道和城市风貌的影响。

(三)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条件的区域要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道路改造,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积极构建公共管沟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严格规范建设行为。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履行地下管线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通过法定程序优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测绘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企业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确定的放线区位文明施工,严禁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监理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各个环节施工质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分项分部工程覆土(隐蔽)前应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汇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风景名胜区内管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选址及方案报批手续。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园林、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和监督检查,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政绩观,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做好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献

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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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 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和住建 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 力(包括照明)、通讯、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 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发改、规划、公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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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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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城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为提高中心镇综合承载能力 ,促进中心镇健康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中心镇在 连接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许发〔2010〕24号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意见 : 一、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义 中心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基础 ,是连接城乡、联系工农的桥梁和纽带 ,是农村 的区域性中心 ,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中心镇规划建 设 ,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 ,促进城乡一体化 ;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实现产业 结构的优化升级 ;有利于就地吸引农村劳动力 ,提高中心镇竞争力 ;有利于形成合 理的城镇布局 ,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 近年来 ,我市中心城镇规划建设取得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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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案,认真做好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现状和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驻军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管理

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新(改、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各城市在拟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改造计划时,需提前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预留通道。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改、扩)建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坚决杜绝随意开挖马路现象。

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入股,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粤府办〔20146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二)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推行重大地下管线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制度。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线的,应提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须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须预留管线位置。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的,须经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试点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或电力、通信专业管沟(廊)等技术。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三)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运输秩序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四)合理设置示踪标识。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五)推进通信管线共建共享。城市公共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通信管线和通信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向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管线,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改造维护体系

(一)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各城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年度任务,并于20156月底前将改造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超过使用年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管道,有效降低管网漏损。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二)严格规范管线迁移和拆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需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地下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地下管线,须向城市规划、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并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对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对无法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三)强化巡护制度和安全监测各城市政府要统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线安全检测规程,督促管线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以及容易发生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推广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强化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安全管理。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油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道产权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城市要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建立公安、安监、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管线安全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切实做好普查工作并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同时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统一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牵头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探索建设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预测预警系统,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提升城市防灾能力。

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20142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于20156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主动加强与驻粤部队及中直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各城市政府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积极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08年3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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