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招投标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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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市绿化管养水平,加快形成城市绿化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
二、实施步骤
1、凡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包括行道树)等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一律实行招投标养护。
2、现使用财政性资金已由各区分块养护的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逐步实行招投标养护。
三、组织管理
1、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工作,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具体按照《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2、市区大型公共绿地、主要景观路等重要地段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发包,其他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所在区建设(园林)部门或养护出资单位组织发包。
四、检查考核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各区建设(园林)部门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五、养护经费
实行招投标养护的城市绿化所需养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测定,并按规定在年初确定城市维护经费预算中列支。
六、生效日期
本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标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3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养护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设立招标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养护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养护范围、养护工作量及清单、养护期限、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等;
(二)项目范围内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及办法;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及地点安排;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八)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性质及相关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审查办法;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质预审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束后,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别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向资质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潜在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简况;
(二)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三)按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计划;
(六)承担养护项目拟派出的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和拟用于完成养护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规定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法,也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相结合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下拨城市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城市绿化项目养护,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1、所述绿化养护投标,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招标投标,而是一个竞价采购,而且是两轮报价。如果招标项目,肯定是不合理的,招标投标的核心是一次性报价。2、如果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则竞价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是政...
关于绿化施工后期养护,因特殊情况必须用水车进行养护,此养护费可以增加相应的水车机械台班费用,签证补充计入。
建议你找一份园林绿化施工组织方案,将里面的苗木种植,以及保证成活率的部分去掉就可以了,再加上一些内容,OK,就是养护方案了,可以作为技术标里使用。我是做园林绿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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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通知
梅市建联字[2006]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我市部分工程也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取得 良好效果。但在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中,还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配套管理机制不健全,招投标各方对工程量清单认识不足,措施不到 位,推行力度有限等。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重要性的认识
工 程量清单报价是国际惯例,也是目前国内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利于规范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的计价行为;有利控制建设成本,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减少工程实 施过程中一些环节中的漏洞。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二、确实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三百平方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其他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行决定计价办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广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力度
(一)加强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规章、政策依据的宣传力度。以便招标人提高认识,自觉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要求,严格统一执行省计价依据 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积极推行招标代理制度。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工作专业化强,涉及的技术工作复杂,业主难以应对这样繁琐的工作,要大力推广招标代理制,由专门的招标 代理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招标代理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 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培训力度,使企业掌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规则。应加强对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中介机构和计价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满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需要。投标单位应弄清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明确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各项费用的组成等,投标时应仔细研究清单项目的描述,真正把自身的 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清单项目报价中,避免盲目报价。
(四)定期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市建设局将会同监察局、发改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国家、省、市已明确界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行政监督,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部分仍采用中介机构监督的做法,要立即停止,并迅速纠正。
梅州市建设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监察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通政字[2006]121号)同时废止。《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条款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同时,废止《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附件部分。自本《意见》下发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2100433B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200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