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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有关精神,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基本解决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除小(一)型水库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也可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指导和监督,由管理机构逐处明确辖区内所有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完善“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区县(自治县)政府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农村安全饮水、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区县(自治县)因地制宜确定。

区县(自治县)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统筹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

市级财政按照区县(自治县)政府上一年度管护资金落实情况、管护实际需求量、改革推动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指标,建立完善市对区县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机制。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加大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力度,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调度指挥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如分级管理、片区管理、以大带小、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要强化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要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以区县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纳入行业考核;区县(自治县)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三)试点先行,全面推广

全力推进国家级(开县、璧山县)和市级(涪陵区、梁平县、云阳县、武隆县)试点区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要迅速组建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出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级试点区县2014年前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市级试点区县于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全市改革任务于2020年完成。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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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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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简介文献

广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广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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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西小型水利工程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本地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主要措施是:1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工作机构,全面推进改革工作;2把握政策,吃透精神,认清改革要求;3完善改革配套文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4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5抓政策落实,多举措筹集改革经费;6加强督导考核;7总结推广改革成功经验,实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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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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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型水利工程属于重点工程,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政策上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做出改革,但从实际施工建设管理现状来看,其中仍旧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然后提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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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县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明晰产权,结合县情,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到2016年底,基本扭转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局面,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建立健全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这次改革范围为全县各级管理的用于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共3152处。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5座、小(2)型10座。

(二)河流堤防。中小河流枢纽工程、堤防及护岸4处。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除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的东雷、新民、高北三大系统外,全县建成灌溉设施1035处,其中抽水站47座(其中大中型13座,小型34座),机井524眼(规模以上269眼),渠道工程464处,长度888公里。

(四)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上的Ⅳ型工程37处,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157处,分散式供水工程1887处。

(五)淤地坝。大型淤地坝10座,中型淤地坝5座,小型淤地坝2座。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产权明晰无争议的有:一是国有水利工程。利用各级财政资金修建的小型水闸属河道、水库和大型灌区单位,产权从属工程管理主体。二是集体和个体独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社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采取独资、合资或股份制形式,无国家项目或财政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属集体、社会组织或个人所有。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时期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做到新建一处完善管理体制一处。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水务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同时,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协会、专业化供水合作社等管护组织,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优先将村级水利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交给农民用水专业化组织管理。力争三年内,村级农民用水专业化组织基本覆盖农业用水区。主要确权对象是: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6.对于国家投资或补助为主、个人配套建设的机井、水窖(含衬砌渠道、低压暗管附属设施),产权原则归个体出资者所有,但须在产权证上注明国家投资金额,在水费核算中应适当考虑国家投资,在涉及产权变更、征地占用时,应扣除国家投资部分;

7.对国家或集体投资修建的渠道或暗管,鼓励机井户联合组成专业化供水合作社,共享水源和管网,产权归该管水组织。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产权归属有争议的由上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裁定决定其产权归属。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1.落实管护主体

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水务局向工程管护主体颁发使用证。颁发证书的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2.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管护主体必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改革后的工程,其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管护责任。工程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合同对工程承担管护责任,如出现因管护不到位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工程管护责任人负责。

3.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各水管站负责辖区内工程管理运行和农灌价格监督,指导村级水管员工作;村水管员负责村内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监督,负责各工程供水价格的汇总上报。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1.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2.县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3.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提高管护费补助标准、拓宽补助费覆盖面。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镇、街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协调相关镇、街共同管理并由主要受益镇、街负责;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镇、街范围以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镇、街负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明确主要受益村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村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工程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镇、街水管站负责检查和指导。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确定工程管理模式后,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逐级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县水务局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底试点阶段。2016年5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登记发证,全面实施改革。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信息,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全面总结。

(二)改革方法和步骤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为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上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经发、财政、水务、农业、国土等部门及各镇、街为成员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具体指导各镇、街稳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各镇、街依据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工程的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2.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制定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依法合理界定产权。各镇、街要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法合理确定资产,并上报县水务、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县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产权界定工作的管理,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

4.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所采取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等多种形式,应由镇、街、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处水利工程一策的办法,认真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5.全面实施。各镇、街的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镇、街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正进行。各镇、街、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镇、街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镇、街工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以各水管主体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内工程改革。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效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6.竞标投标。对要拍卖的工程,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底;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由各镇、街组织公开竞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决出最高价,现场宣布中标结果。

7.签订合同。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类型、转换运行机制的方式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3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8.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印制,由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镇、街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务局,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县水务、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县级成员单位及镇、街目标考核;对改革工作较好的镇、街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的镇、街,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小组适时对各镇、街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针对性的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随时了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采取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式,切实抓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镇、街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选择不少于3个村或站作为试点,应优先选择小水重点县项目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搞好确权颁证发放,完善水权交易流转流程,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资金渠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水务、财政、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分工合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服务,从资金、土地、农林税收、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特别是县财政要全力保障此项工作所需经费,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常州”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绿色常州”建设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有序推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森林资源状况;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眼于提高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保护生态资源、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10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和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林地和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长期收益,承包经营期限应当合理确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

征收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为流转提供规范化服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市、辖市(区)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监测等单位,可依法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抓紧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公平交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区域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市场,为规范流转创造条件。

(二)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辖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以上公益林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四)加强乡镇林业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林业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在相应的机构增挂林业站牌子,明确职责,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配备专职或兼职林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稳定。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鼓励发展林业服务机构,引导农户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培育新的林业经营实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改革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农办、发改、财政、农林、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安排好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广量大,各地要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改革有序进行。一是成立机构,制定方案。2010年1月,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总体方案。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2010年1月,林区要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分级组织业务骨干培训。三是上下联动,组织实施。2010年2月至7月,林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四是公示公告,发证建档。2010年8月至10月,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登记、办证等步骤,及时核(换)发林权证,并做好改革过程中重要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二○一○年一月七日

我州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使供销合作社在新时期“三农”工作中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州基层供销社镇(乡、街道)覆盖率达100%,经营服务网点行政村(社区)覆盖率100%;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组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州级组建供销集团公司,县级组建资产运营中心(公司),打造一批千万元级社有龙头企业;各县(市、区)建成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镇(乡、街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覆盖率100%,建成1000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供销合作社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是“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推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完善对“三位一体”新型供销合作社的考核机制,州、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三位一体”新型供销合作社的建设、奖励和扶持。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全州实现“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镇(乡、街道)100%覆盖。

《意见》还就加强新型基层社建设,突出供销合作的核心作用;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生产合作夯实发展基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挥信用合作的重要作用;改造和完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主动参与“大扶贫”战略,做好“互联网+惠民增收精准扶贫”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意见》内容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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