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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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人才培养等制度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工程师,扩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与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实行评审专业动态调整,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要完善评价标准。分专业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淡化学历、论文、奖项要求,突出对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要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程技术人才,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推动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发挥企业等用人主体作用,实现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精简证明材料,减少证明事项,减轻人才评价负担。
《意见》指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改革工作复杂,社会高度关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稳慎实施,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2100433B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工程技术序列有: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筑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工民建安装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技术部根据各组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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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工程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改革前我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证书继续有效。
2.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根据国家及本市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聚焦新技术、新能源、新基建、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科技服务等领域,动态调整本市工程系列职称专业目录,持续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调整优化职称专业,推动工程技术人才随产业合理流动。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工程技术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学术科研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技术改革、技术应用、设备调试运维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实践结果的示范性;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转移转化的效果效益。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工程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业论文、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完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申报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对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实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对应。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对应清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均可对应工程系列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工程系列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对应中级职称。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工程技术人才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评价服务机制。通过采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业绩展示、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结合不同层级、专业工作特点,改革完善职称考试命题和组织工作,增强对工程技术工作实际能力的考察。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提供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查询验证等便利服务。
3.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才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专业领域广、覆盖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备一定的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参与完成并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较高水平。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备一定的应用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够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多次参与技术密集、难度高、复杂性强的工程项目,或参与技术设施设备的调试运维工作,保障安全运行,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具备一定的成果转化推广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促进项目成功落地,实现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2项及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解决生产过程中本专业领域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改革项目,或独立承担过重要课题研究,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掌握国内外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转移转化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和资源配置服务,为推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五)编写国家标准;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编写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备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或担任技术带头人研制开发高难度、较复杂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备很强的技术实践能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技术项目,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技术革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发挥了核心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服务推广能力。主持完成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项目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
3.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4.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背景依据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改革政策。
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形成我市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一是完善职称层级,各级别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二是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围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聚焦新技术、新能源、新基建、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科技服务等领域,动态调整专业目录,持续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领域人才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二是实行体现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制定了《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三是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人才可自主选择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专业论文等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畅通晋升渠道。一是完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对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或者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二是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其中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三是实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部对应,减少重复评价。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一是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评价机制。二是优化评价服务机制。通过采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业绩展示、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才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四是加强评审监督,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
(五)明确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涉及范围
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执行标准
政策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机制,培养高素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职称名称: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员级职称: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遵守建设行业规范标准。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近五年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五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业绩和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员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3.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1篇。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能够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获得至少一项国家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县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4.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市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5.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6.参与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导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7.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2篇。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价值的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本行业能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市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4.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省级课题研究;或获得省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5.主持(组织)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导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高水平本专业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五章 破格评审评价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设区的市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不少于两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或参与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省级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承担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主持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规范等至少两部;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至少一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材料申报中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第十条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年底;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二)本标准条件中的综合性表彰,是指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颁发的记功、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研究课题、重要(重大)工程项目等,一般指本地党委、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所列“省以上”“市以上”“县以下”等表述中的省、市、县,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等。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同为本级奖项。
(八)本标准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九)本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十)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纳入省或设区的市建筑类院校或全省建设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