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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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31日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厅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为试点,建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已完成系统开发和上线测试工作,经研究,决定正式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在试点阶段,主要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两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身份、资质资格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社团组织表彰、奖励、授予先进称号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信用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
自2016年8月1月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开始试运行。届时,社会公众可以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信息查询”栏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三、信用信息数据维护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是维护“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维护责任主体。系统上线试运行后,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15〕8号)的规定,确保及时准确对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更新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仍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渠道进行维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发布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真实、全面、及时。各市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审核、记录等工作,并督促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信用系统使用情况,做好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信息归集及时、准确。
(二)搞好信息录入。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按照职责,结合日常行业监管工作,做好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一是做好基本信息的记录,有关部门在记录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同时,要负责记录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基本信息最终实现与全省法人库的自动交换。二是做好良好行为信息的记录,市场主体因本省住房城乡系统各部门作出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由作出部门负责记录;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向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申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并记录。三是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批评的部门负责记录。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批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记录;行业社团组织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负责收集、记录。四是做好历史信用信息的补录,按照上述记录责任,有关部门负责将2015年1月1日以来市场主体的有关信用信息,补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信用信息数据的维护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信息提供、收录、整理和发布过程中,如因主观故意或牟取私利而瞒报、改动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8月10日前,各市有关部门要将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人、所在部门、联系电话等报省建设信息中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31日 2100433B
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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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华街和新华路交叉口,西行100米左右,在新华路上呢。从火车站到河北省建设厅坐公交的话可以坐9路、旅游1路、34路到新华区政府下车,向西走240米丁字路口西北角即是。自驾车可以从火车站经中山路到泰华街...
你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城乡建设厅在各区市都有的,具体还是看字哪个区,就去哪个区的办事处办理相关的业务。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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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5〕21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启用相关印章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加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公章、钢印)”,不再加盖“河南省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公章、钢印)”。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加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公章)”,“培训考核机构章(公章、钢印)”。
三、启用时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变更印章。加盖“河南省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公章、钢印)”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更换。
四、办理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技能人员证书的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5年9月22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560号)和《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开发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平台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平台运行正常。各地最迟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启用平台,评价结果使用范围按照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招标投标制度,更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二、省驻外建管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及本省企业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来自其他区域的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以及本省企业在其他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厅负责管理。
三、设区市主管部门和省驻外建管处,应当认真履行信用信息审核职责,按照信息记录范围、计分标准和规定时限,完成企业录入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上传工作。省厅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传信息的复核。
四、新设立企业初始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新进冀企业初始信用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科技创新、工程质量获奖、文明工地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五、加强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记录管理。设区市清欠办应当在查实企业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交由同级建设监察机构,记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平台信用得分的汇总时间为每天的0-8点,按总得分排名,在河北建设网站、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平台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由省厅信息中心每天备份,长期保存。
七、企业应当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驻外建管处一经核实,倒扣其该项评价内容得分,评价有效期不变。
八、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厅在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中,发现有设区市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化,尽早实现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管理联动。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李智 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李斌 省厅信息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9日
2100433B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提高地方标准编制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标准编制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提升标准编制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 http://zjw.beijing.gov.cn/)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归口管理的地方标 准逐步纳入该系统管理。
二、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模块主要包括:标准编制、人员列表、征求意见、标准查询等,主编单位应在相应模块填报相关材料。
三、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和材料模板可登录系统下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联系人:杨旭辉;联系电话:55597409)